江西九江到永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办案单位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情况
    一是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未及时勘察现场。2010年9月13日傍晚,路人及家人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后,以天黑为由,未及时勘查现场,而是在14日上午才进行早就该进行的工作,致使现场遭到破坏。
    二是关于尸体未解剖问题,办案公安机关有严重失职。办案公安机关明知尸体解剖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侦破,却未当面告知被害人家属,而是提出只要写个不解剖尸体的申请就可,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不解剖尸体得到了办案公安机关的许可,不解剖尸体办案公安机关是同意的,至于后期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后果,办案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不解剖尸体造成的后果归责于被害人家属,无理无据。
    三是家属无助般咨询案情时,态度消极,冷漠无情,推卸责任,存在不作为。2010年11月5日去电南昌县交警大队事故中心黄力队长咨询案情,答复:问问广福镇政府再给回复;2010年11月8日再次去电黄队咨询,答复:南昌县广福镇政府说了解决了,叫广福镇政府找他谈,挂断电话(有电话录音为证);2010年11月9日电话与黄队咨询案情,给的答复和8日一致;2010年11月10日再次电话联系黄队确认案件信息,接通后不说话。因此,案子到了无人管的地步!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至少2010年11月8日之前,南昌县公安局根本就没有开展该案件的侦破工作,对家属强烈要求侦破处理亡人案件不理不问,严重不作为。
    四是未及时扣押封存有关物证,造成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无法定论。家父亡故事发于2010年9月13日傍晚,民警也到达现场,而扣压相关物证是在2010年9月29日上午10时,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明显存在违规。
    五是制作调查笔录时违规。笔录结束后没有让当事人阅读确认就要求签字捺指印(2011年2月24日的史小英的笔录),或向当事人宣读确认而就要求证人签字捺指印(2011年1月5日的黄明根的笔录)。
    六是物证鉴定结论制作送达有违规。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于2010年10月19日、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于2010年9月20日均已制作完成,但南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0年12月9日才送达到被害人家属,明显未按规定程序送达家属,而在2010年12月3日前各有关部门同志均告知被害人家属正式鉴定结论还未出来,不知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为什么不按时送达?
    七是案情错误,办案极不认真负责。南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达的省厅检验鉴定报告和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均明确被害人事发时是骑行自行车,不知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此定论依据何在?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我们有二名以上的目击证人证明被害人是扶行自行车。这又作何解释?
    八是不予受理告知书未按规定时限制作,严重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事故发生之初,南昌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口头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现在事过半年后,认定为不是交通肇事,这让我们怎能接受,作为依法行政的公安机关,具体认定、送达时限规定我想应该不用多费口舌,这又作何解释?
    九是在办案中玩忽职守,有草草了事现象。在市局督察支队督办的情况下,嫌疑车辆至今为止还未排查,重要现场目击证人没找到(广福镇政府没法找到)也就不调查了。以这样的办案态度和心理,怎么能找到强有力的证据!被害人家属要问,阻力何在?“破案是不是公安机关的天职”?
    十是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给黄精益家属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事故发生后,路人及家人及时在第一现场报警,而事故中队民警也及时到达了现场,根本不存在事后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而后被害人家属一直在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第十二条规定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这样的认定书怎能让当事人家属认同?
    (二)主要案件事实
    2010年9月13日傍晚18:30分许,家父黄精益被路人发现倒在南昌县广福镇江家村江家火车站施工便道上人事不省,路人及家人先后报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半年后,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家父事故前的身体健康情况、家父当时所用自行车上明显的异常痕迹、当时事故现场的情况、其他目击证人发现的重大嫌疑车辆反常情况和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来看,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办案中存在办案态度消极恶劣、办案马虎不重视、违规办案、不如实立案等行政不作为。根据我们家属调查情况分析得出,这就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省、市、县相关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也没有排除交通肇事的存在可能,办案单位就片面地得出非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让被害人家属极为不解和愤慨!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安机关,以“破案为天职”的一级组织,这样无视人民群众的无辜生命被无情地剥夺的事实,没有一点同情心、公德心和公平正义感!让被害人家属感到很失望!就退一万步来说,不是交通肇事,办案单位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异议,一直未拿出科学、有说服力的说明和解释,被害人家属对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这样工作基础上、事发半年后给出《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法接受,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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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贴被害人家属称,南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态度消极、违规办案等。经调查所反映的十个方面存在的违规情况与事实不符,民警调查是尽心尽责,按程序开展工作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存在“未及时勘查现场”情况。
  2010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我队接到报警后,带班领导带领值班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经认真仔细勘查,现场未发现任何碰撞遗留物及死者血迹。事发现场距离死者家中仅50米左右,死者及自行车、抽水机马达早已被家属抬进家中,死者家属未作标记保护现场致原始现场遭到破坏。交警勘查到的只是恢复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不存在未“及时勘查现场”。9月14日上午,带刑侦技术人员到死者家属做尸检、痕检工作,并复验现场。
  二、关于尸体未作解剖,不存在“办案公安机关有严重失职”。
  9月15日上午,在向当地镇政府汇报案情时,其中涉及到尸体解剖问题,根据刑侦技术部门的意见要明确死亡原因需要做尸体解剖时,遭到死者家属强烈反对,当地政府、村委会领导做工作也无效果,家属坚决要求根据本地乡俗保留完整尸体进行土葬,并出具了书面申请,原文:“我父亲黄精益,今年75岁,于2010年9月13日傍晚6:00—7:00左右在江家火车站电气化改造工程施工区域内死亡,根据本地乡俗,我们家属不同意做遗体解剖检验。申请人:黄良文、黄良根”。所以无法进行尸体解剖,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严重失职。
  三、家属咨询案情时,不存在“办案民警态度消极,冷漠无情,推卸责任,存在不作为现象。”
  事发后不久,死者儿子黄良泉(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来中队询问情况,中队长热情接待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死者家属电话多次咨询痕检结论问题,由于痕检需要一定时间,中队长总是不厌其烦的解释。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为达到自己赔偿目的,采取了一些非法行为,挖断施工便道,致使铁路施工无法进行,在当地镇政府摆放花圈、悬挂白横幅,使政府正常办公无法进行,造成恶劣影响。为平息事态,从稳定大局出发,保障铁路重点工程的正常施工,当地政府应死者家属要求,立即召集施工方和家属协商。由于死者家属提出赔偿要求过高,施工方以无过错定性为由拒绝赔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到县政府上访,最后在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经多方做工作,2010年9月30日,施工方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20万元扶助款(假设按交通事故计算,按江西标准死者75岁,农业户口,赔偿也不超过4万元),无任何遗留问题。
  四、关于“未及时扣押封存有关物证,造成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无法定论。”是不客观的。
  由于死者所骑的自行车没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为慎重起见,避免拖车过程中破坏痕迹产生误会,当晚还是让死者家属保存,事发第二天早上,我队调查人员及刑侦技术人员来到死者家中提取物证。经检验,该自行车未见明显碰撞痕迹。后来因重新检验鉴定需要,我队按照技术人员要求,把自行车拖至我队妥善保存,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检验意见是客观科学的。
  五、“制作调查笔录时违规”根本不存在。
  询问笔录结束后,调查民警当场已向证人史小英、黄明根(原广福江家村委会治保干部)宣读并经证人阅读确认,所记录的与证人所说的一致,史小英、黄明根均为死者同一个自然村人,他们所说的都是事实,没有伪证的必要。
  六、不存在“物证鉴定结论送达制作有违规”
  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以及关于黄精益死亡情况的说明,我队均是2010年12月1日同时得到并及时送达受害人的妻子万水连(有签收表);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重新检验意见书我队于2011年3月2日领取,并于当天传真给死者儿子黄良根(在深圳工作)。不存在“不按时送达”的问题。
  七、不存在“案情错误,办案极不认真负责。”
  调查中根本未发现现场有任何目击证人,家属所说的二名以上的目击证人是道听途说的,我们作出此定论的依据是省、市、县三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办案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相信科学技术,根本不存在“案情错误,办案极不认真负责”的问题。
  八、不存在“不予受理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限制作,严重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由于检验鉴定需在一定的时间,最后的重新检验鉴定报告我队于2011年3月2日收到,我队依据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经报大队案审会研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3月9日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传真给死者的儿子黄良根。特别重申,事故发生之初,我队调查人员并没有任何人口头指定是肇事逃逸!
  九、不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有草草了事现象。”
  经查,由于现场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加上死者自行车没有明显碰撞痕迹,认为不存在交通事故迹象,我队在尊重客观事实和相信科学技术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勘查及痕迹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没有必要做其它调查工作。
  十、“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给黄精益家属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是不正确的。
  根据省、市、县三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精益生前所用自行车的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是符合规定的,不是交通事故逃逸案,更不符合死者家属所反映的“要如实立案”条件。

  费老劲看完楼主的喊冤贴,貌似自说自话。回复26搂回帖的语言看得出来,谁跟您没保持一致的话他的父亲就有可能得到您清明节的诅咒。我日。恶毒至极。此贴必沉。

  终于看完了,我觉得南昌县交警没有不作为啊,莫非真的是没达到LZ的赔偿标准,就被带上腐败的帽子,其实警察也不容易的,这么大的案子,又不牵扯什么大人物的背景,何须腐败,遮掩实情呢,如果真有实情,那也是你们自己的无知破坏了现场啊,导致别人查不出什么。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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