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出入境证件去哪里办理

【导语】:交验居民户口簿、照片及回执;监护人提供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监护人提供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在哪里可以办理港澳通行证?

  汕头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汕头市黄河路88号附楼首层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其他的出入境管理局

  办公地址: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口岸大楼一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汕头市公园路23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公安局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3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公路中段消防大楼首层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环路139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汕头市公安局南澳县局出入境接待室

  办公地址:南澳县后宅镇前江巷路2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续签等业务最好提前预约(可减少在大厅的等候时间,不预约可能出现在当日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微信搜索汕头本地宝(微信号:stoubdb),关注汕头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回复关键词“1”,即可预约港澳通行证办理预约/取消、自助机网点、证件费用、续签办理、进度查询、申请表下载等~

  • 深圳市公安局综合办证服务中心(2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 宝安区自助机地址:1、新桥街道景城花园商业街1026号,2、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欢胜路1号;福田区自助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凯丰路11号梅林综合自助办证大厅等。

  • 杭州公积金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人工服务电话号码为。

  • 1、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2、选择【出入境业务】点击【预约申请】;3、进入页面,首次办理应选择【立即注册】,输入“手机号码、设置密码、确认密码、短信验证码”点击“我已

  • 非广东户籍人员可以在广东自助续签港澳通行证的团队旅游签,个人旅游签暂不支持外籍自助续签。

  • 港澳通行证团签:外地人可以在珠海自助签注机上办理,立等可取。港澳通行证个签:广东省非珠海市户籍居民可以在珠海自助签注机上办理,非广东省户籍居民不可在珠海办理个签,需在户籍地办理。

  • 北京出入境证件受理点大全共79个,其中东城区9个,有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

  • 可以通过移民局小程序和移民局APP进行网上查询港澳通行证签注剩余次数。也可以携带本人港澳通行证就近前往出入境接待大厅进行窗口查询或自助机查询。

  • 无论是深户还是非深户,如果想在深圳首次办理或补、换领港澳通行证的,都是需要提前在网上预约,然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到受理点办理。

  • 扫码进入“粤省事”小程序,点击【护照通行证】,点击【登录】,选择登录方式并点击【下一步】,登录之后就能看到自己的通行证剩余次数啦!只有在广东办理的港澳通行证才能用这种方式查询哦!

  • 在深圳可以续签外地港澳通行证,广东户籍可以直接在自助机上进行续签,非广东户籍可以在自助机上办理团签续签,个签续签需要在网上申请办理。

  • 地点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和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如崇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为鳌山路633号、青浦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为华浦路500号等。自助办理主要针对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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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区委统一部署,20212下旬20215下旬,区委第巡察组对中共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以下简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进行了巡察,624日,区委巡察组向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整改期间,局党支部对巡察反馈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推进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统一认识,科学统筹,切实把巡察整改作为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深化认识,精心组织。624日巡察组反馈意见后,针对反馈的10条问题,局党支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巡察反馈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巡察整改的认识,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指出的问题,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为确保巡察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我局成立了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巡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何永强同志任组长现已调整为吴桂强同志陈崇伟、吴坚松2位同志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巡察意见反馈后,局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巡察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专门召开局领导班子议以及党支委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印发了《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落实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逐条逐项细化成了17条整改措施,形成了反馈意见整改台账,逐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股室、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切实做到了领导责任到位、任务分解到位、安排部署到位,工作机制到位。

  从严从实,聚焦整改。局党支部成员率先垂范,精心准备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认真对照巡察反馈意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反思、剖析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区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与思想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深入分析,深挖病根,精准发力,综合施策,集中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以巡察成果运用和整改实际成效,推动全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担当,真抓实改,坚持逐条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期间,局党支部对巡察反馈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推进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1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力度不够,推动全区营商环境体系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问题。

  整改情况1会同区工信局对我区政企沟通的工作情况展开调研形成《关于政企沟通和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呈报区委办;为进一步掌握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根据区领导指示要求,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并于8月份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两个调研小组,对当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査研究,现已初步形成《关于我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送审稿);经汇报区领导同意后,起草下发《关于开展我区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的通知》,同时会同各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开展对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中相关权限下放的情况进行督查,目前已完成我区11个镇(街道)的督查工作。2对汕汕高铁、陈沙公路、人民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中医医院等15个项目设立督查台账,进行专项督查对各部门作风建设和服务效能进行全方位督查,对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跟进、局自身开展和联合区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相关部门开展了172轮次督查根据要求综合各单位作风建设各项具体工作、机关效能和履职情况,年终对各镇(街道)绩效、区直党政机关年度党建工作成效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价。3牵头区各相关部门,对水、电、气、通信等涉及民生公共服务领域是否存在的收费不透明,设定霸王条款、进行指定等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根据《关于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搭建政企直通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诉求的工作方案》(汕营督〔202013号)的文件精神,成立汕头市潮南区政企直通车工作领导小组。区政企直通车工作专班共放宣传海报355张,直通车工作卡4090至目前,涉及我区诉求件共15宗,落实跟进督办完成15宗;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阶段来我局牵头开展督促检查,覆盖11个镇(街道)共135个重点场所。通过现场指出立行立改、印发督查通报(11期)、电视台曝光等形式,并跟踪落实整改,有力地推进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2针对“理论学习流于形式,党员干部党性教育有待加强”的问题。

  整改情况:领导带头上党课,党支部书记上党课《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党史教育》,并且制定了《党支部理论学习计划》以及《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自巡察反馈后,共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12人学习20场次(其中党支部专题学习12场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8场次),全体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转变学习观念,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理论原著多了,深入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也多了。加强理论学习,做到广泛学习,深入学习以理论武装头脑,以理论指导实践。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先后观看了廉政警示纪实专题片《红色通缉》、《杨善洲先进事迹》、潮南区廉政教育宣传片《纪委监委就在你身边》、《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数风流人物》中焦裕禄、范孟泰、时传祥等先进事迹以及廉政警示教育片《政治“毒瘤”之殇》,从思想认识、党性修养上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针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不深入”的问题

  整改情况:(1)自反馈以来,我局组织召开了8场意识形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为全局党员干部。2021624日局长专门组织全局党员干部传达学习了《中共汕头市潮南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南区贯彻落实广东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并强调认真落实,把党委主体责任担当好,把责任制分层分类落实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926日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的文件精神,局长做了强调,要求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的行为、活动要严格按照文件意见,不可逾越,不可有“擦边球”行为。(2)借助“学习强国”、司法学习和“广东省干部培训网络学院”等学习活动平台,局党员干部利用闲暇之余的时间,在手机上开展自学以提升能力、增长本领,将过去的“要我学”转变成“我要学”。

   4针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的问题

  整改情况:(1)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我局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纳入全年重点工作之中,建立健全“责任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导”的管理机制,明确党支部是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是所属股室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916日制定印发了《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并重新调整了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2)强化理论教育,武装思想头脑。局党支部书记上党课《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党史教育》,并且制定了《党支部理论学习计划》以及《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自巡察反馈后,共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12人学习20场次(其中党支部专题学习12场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8场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先后观看了廉政警示纪实专题片《红色通缉》、《杨善洲先进事迹》、潮南区廉政教育宣传片《纪委监委就在你身边》、《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数风流人物》中焦裕禄、范孟泰、时传祥等先进事迹以及廉政警示教育片《政治“毒瘤”之殇》,并且于721日召开了《党史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我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及时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认真制定学习贯彻实施方案。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局党史学习教育理论学习会、召开党史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会、党员干部撰写学习心得、订阅《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学习书籍,为局开展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理论支持。(3)落实“书记讲党课”制度。积极开展党支部书记上党课活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局党支部书记上党课《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党史教育》,并且制定了《党支部理论学习计划》以及《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4)抓好道德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缅怀革命先烈系列活动。58日和区印染中心办联合开展“追寻红色足迹,牢记初心使命”主题的教育活动;71日组织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组织观看“七一”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5)营造人人参与的氛围。通过召开会议、驻村创文等形式,广泛动员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参与文明创建活动。827日召开党支部会议传达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视频推进会的会议精神,会议主要总结文明创建活动工作成效以及计划;912日传达汕头市《关于202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区及镇街第六轮考核评比的通报》的情况,支部书记强调局要全面动员,全民参与,为市、区创文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5针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不到位,缺乏抓长、抓常的意识和举措,未按要求执行公务卡制度”的问题

  整改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对强制执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强化公务卡执行力度,减少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执行项目进行报销,严格审核现金支付业务,对于公务卡强制执行项目不刷公务卡者,不再办理报销手续。我局已于202186日正式启用公务卡结算。结合工作实际,为规范公车加油、维护、保养,近期经研究决定再增加办理2张公务卡,确保每个股室均有一张方便日常工作。

  6针对“工作作风不扎实,有关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记账凭证填写不完整。二是机关考勤管理不严格”的问题。

  整改情况:185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汕头市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汇编》中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财务管理制度》,2021918日局班子扩大会议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有关公务卡的财务有关制度;对20195月至202012月期间记账凭证中主管、审核、记账、制单、出纳签章不完善的问题,已在“行政事业单位集中财务核算系统”的基本信息中完善今后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杜绝大额现金支付。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已将全体干部包括局领导纳入考勤打卡系统中,完善了局机关考勤制度,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汕头市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强调严格遵守局机关考勤制度。目前,局全体机关同志都能够认真遵守。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

  7针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整改情况:局党支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通过开展廉政理论和廉政规定学习、组织观看廉政教育专题片、宣传先进党员干部事迹等形式,狠抓廉政警示教育,我局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且先后组织观看了廉政警示纪实专题片《红色通缉》、《杨善洲先进事迹》、潮南区廉政教育宣传片《纪委监委就在你身边》、《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数风流人物》中焦裕禄、范孟泰、时传祥等先进事迹以及廉政警示教育片《政治“毒瘤”之殇》918日特邀区纪委监委原常委张锦宏同志上了一场关于廉政教育的专题课,会后局支部书记与全局党员干部进行了一次集体廉政谈话。通过正反两方面教育,局党员干部心灵受到冲击,灵魂受到震撼,思想得到净化,觉悟得到提升。自3月至今,局共开展“提醒谈话”工作3次,涉及共12人次,加强对局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杜绝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8针对“党建工作落实不到位,三会一课开展不正常”的问题

  整改情况:(1)我局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到会议记录齐全,内容准确完整,提高了组织生活质量。举办党史专题学习会、深入推动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定期召开党员会议、组织参观学习等,局党支部书记为局机关同志上党课《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党史教育党课》,通过领导带头讲党课、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全局同志的理论水平和能力。(2)落实各相关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并指定专人规范使用支部以及支委会议记录本,提升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水平。

  9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整改情况:1局班子集体学习研究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且已按照规定,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挂置于局329会议室。2)建立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主线,严格做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谈话等环节,坚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项步骤都予以纪实,考察全程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出现问题有据可查,责任追究有据可依,并将选拔任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形成条目清晰、相互印证、材料齐全的档案卷宗,入库存档,以备查阅。(3)局班子组织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公示期未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期扣除节假日不足五个工作日的问题,今后坚决杜绝该情况再次发生。

  10针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整改情况:1我局已于20213月在汕头出入境完善报备手续,同时将本单位各人的出国(境)证件收缴集中保管,并建立台账;2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潮南组通[2021]14号文)文件精神,要求全局党员干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巩固成果,注重转化,坚持驰而不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

  力度不减抓好整改后续工作。坚持整改目标不变、整改劲头不松、整改力度不减,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巡察整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巡察整改后续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需要长期坚持整改任务,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循序渐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形成常态化的管控体系。

  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严字当头,着力解决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坚持以上率下,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时刻用党纪政纪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发扬钉钉子精神,对已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做到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坚持不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不懈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求,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不懈改作风,力促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深入整改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以问题为导向,倒查制度漏洞,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意识形态等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治理一个问题、健全一项制度,用机制制度巩固问题整改成果。在完善健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肃执纪、严肃问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落实谈心谈话约谈制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以持续有力的督促检查,传导执纪压力,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着力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以巡察整改为契机,把巡察整改工作与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积极谋划和推进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各方面工作。把建章立制和强化制度执行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把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固化形成制度。把巡察整改成果与业务工作、日常工作融为一体,不断增强工作实效,让整改成效体现到我局的各项工作中,为优化潮南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515144

  中共潮南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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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
所已于2012年3月26日及2014年4月2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2012年10月1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3年3月27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3年10月23
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年9月12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鉴于立信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2014年12月31日,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125号《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年审计报
告》”)和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12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4年12
月31日)》(“《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根据前述《三年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
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201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仍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行股票的规定

/)的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注册
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 新增的商标申请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取得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 新增被驳回的商标申请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存在驳回或部分
被驳回的注册商标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网站上的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合
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新增的专利申请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的下属专利已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江西生产基地建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截至2014年
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
设备及其他设备等。本所律师核查了部分重要经营设备的购臵合同和发票,实
地查看了部分经营设备,该等设备处于正常使用中,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发行人注销及新增的分公司及专卖店情形如下:

发行人重庆高新店设立于2012年2月13日,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7月28日出具的高新国税税通[号《税
务事项通知书》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8月25日出具的
九地税科一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税务注销,并经重庆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的(渝高)登记内销字[2014]第
893481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批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销售:服装服饰、内衣、

(七)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并无新增的主要财产被设臵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1.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1) 2014年9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中行福田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圳中银福借字第
000039号),约定,中行福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
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为原材料、成品采购,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2015年1月4日,发行人与中行福田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
年圳中银福借字第000058号),约定,中行福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人民
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为原材料、成品采购,借款利率
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
价平均利率加37基点。

(2) 2014年8月26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招行泰然支行”)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东字第号),约
定,招行泰然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亿元,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
年8月28日,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且用于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2014年9月10日,发行人与招行泰然支行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
东字第号),约定,招行泰然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3000万元,
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且用于

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2014年10月10日,发行人与招行泰然支行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
东字第号),约定,招行泰然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5000万元,
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且用
于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3) 2014年8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支
行(“建行深圳支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借2014额003
南山-3),约定建行深圳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亿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贷款、
归还他行正常类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
月21日,贷款利率为区间利率。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纠纷。该等合同均由发行人签署,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发行人的说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侵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三年审计报告》所列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业务发生,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公司章程未作修订。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1次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和1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1.《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2.《关于吕兴平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3.《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1.《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2.《关于吕兴平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1.《关于确认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关于确认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立信出具的《税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要求。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并未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
12月31日获得政府补贴如下: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深圳市第二批境外商标注册申
请资助周转金拨款名单的通知》,发行人境外申请商标获资助。发行人于2014
年7月18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资金2万元。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深圳市第三批境外商标注册申
请资助周转金拨款名单的通知》,发行人境外申请商标获资助3000元。发行
人于2014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资金3000万元。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14年度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
资金拟资助项目的公告》,发行人“一体成型文胸”项目、“针织塑身内衣 调
整型”项目分别获资助4.5万元、1.0833万元。发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
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资金4.5万元、1.0833万元。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福田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第二批拟支持
企业及项目公示》,发行人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发行人于2014年12
月22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10万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及2014年6月17日《2013年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三等奖)》,发行人
于2014年7月9日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拨付的社会保险费1万元。

1.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暂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深圳
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违规状况证明》,确认暂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税务违法违规记录。本所认为,
发行人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

2. 根据汕头市潮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汕头曼妮芬在2014
年7月至12月期间没有发生过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汕头市潮南区地方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汕头曼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日,未发现在该区地税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反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本所认
为,汕头曼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依法纳税,不存在
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 根据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赣州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江西曼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函
件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进行各项税务申报
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未
发现其有应缴未缴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所认为,江西曼妮
芬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相关环保部门网站的查询,自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保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汕头曼妮芬自2014
年1月1日至函件出具之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函》,江西曼妮芬自
2014年1月1日至函件出具之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规章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发行人自2014年7月1
日至2014年12月31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出具的《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深圳汇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复函》,该关就发行人的注册、分类及守法记录等
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发行人无海关注册记录。

2. 根据汕头市潮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函》,汕头曼妮芬自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出现过任何质量安
全事故及因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情形。

根据汕头海关出具的《汕头海关办公室关于反馈企业征信情况的函》,汕
头曼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发现存在违反海关法律

3. 根据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函》,江西曼
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函件出具之日,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技术计量监督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出现
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情形,也
未因违反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计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情形。

根据赣州海关出具的《证明函》,江西曼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函件
出具之日,严格遵守与海关监管及进出口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进出
口报关手续,及时缴纳各项关税,未曾因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行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发行人人事部门
负责人面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根据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函》,未发
现汕头曼妮芬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因违反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及受行政处理的记录。

(3)根据赣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函》,江西曼
妮芬在2014年7月1日至函件出具之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依法聘用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人数共9,321名,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正在办理(新入职员工、证件

通过其他形式缴存的员工

正在办理(新入职员工、证件

通过其他形式缴存的员工

正在办理(新入职员工、证件

通过其他形式缴存的员工

正在办理(新入职员工、证件

通过其他形式缴存的员工

外地农村户口,当地政策无法

正在办理(新入职员工、证件

通过其他形式缴存的员工

外地农村户口,当地政策无法

上述各表中“通过其他方式缴存的员工”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参保、异地参
保、在原工作单位参保等。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2015年1月,深圳市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潮南分局、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局(以及赣州市医疗保险局、赣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吕兴平、林升智承诺,若应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为部分员工
补缴上市前的社会保险,或发行人因上市前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承担
任何罚款或损失,其愿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所有相关的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人数为8,787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94.2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员
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正在办理(新入职员工、证件

通过其他形式缴存的员工

外地农村户口,当地政策无法

注:发行人外籍人员均在深圳、汕头办公,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原因,暂
无法办理外籍人士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

上述各表中“通过其他方式缴存的员工”主要包括员工异地缴存、在原工

2015年1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
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吕兴平、林升智承诺,若应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为部分员
工补缴上市前的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上市前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其愿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所有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
12月31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兴平、林升智的确认
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主体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吕兴平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于2011年7月29日由曼妮芬针织品整体变更设立,曼妮芬针织
品当时的自然人股东改制时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4月23日印发《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规定“关于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
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市地税局研究具体办法,总的原则是要给予一定的宽
限期,或延至成功上市时再缴纳”。2014年5月5日,发行人向深圳市中小
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上市培育办”)提交《关于我公
司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个税问题的报告》,请求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协调深圳市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允许发行人的全体自然人股东缓缴个人所得税共2000多万
元。2014年5月13日,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向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提交
深上市办字[号《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协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请求对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有关公
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时点最长延缓至企业上市之
日。2014年6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深地税福受执
[]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受理了发行人的“拟上市公司

就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企业改制时的个人所得税事宜,发行人全体股
东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承诺,承诺:“若本人因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由本人自行缴纳。若将来本人不履行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
的,由本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若公司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
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公司充分的赔偿。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

鉴于发行人已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相关文
件要求,就企业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取得深圳市福田区
地方税务局备案,且全体股东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本所认为,发行人自然人
股东暂未缴纳企业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

十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除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
上市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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