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装修款怎么要?

  在签订了装修合同后业主也有可能会跟装修公司产生纠纷,一旦双方产生了纠纷的话就必须要尽快的去处理好才行,那么,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装修合同涉及到的资金比较高,也与业主权益直接相关,签装修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要把装修的事情,约定得足够明确,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正确的签订可靠的合同目标保证,还要结合相关的细节,确保装修的质量。而合同内出现的纠纷内容,充分考虑其中的详细性,也要注重按合同约定来进行选择,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记得用专业、严谨态度来解决问题。

  2、要注重合同的相关信息,也在于通过合理的处理,最终达到自我保护的利益与可能。装修合同纠纷的一些关于项目的问题,比如施工、设计、质量,都要全面的考虑,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接下要考虑的就是争取利益有明确的针对性。

  3、突显装修服务的高品质,还必须要考虑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要找准目标与方向,还可以借专业的标准保证,也让其应用的可能达到更好。装修合同纠纷的结算纠纷,可以选择法律手段,或者是协调取中等不同的方式,让纠纷的解决,争取权益效果也会更好。

  二、签装修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承包方资格审查

  作为发包方,为预防欺诈,应了解承包方主要的情况:

  1、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2、确认签约人的资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3、了解承包方的经营范围、社会信誉等以确定其履约能力,业主要有监工的权益。

  在合同中关于材料应进行详细的约定,如可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若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标准,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面对装修合同纠纷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沟通,建议业主在产生纠纷时为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必须要跟装修公司好好沟通共同解决。签装修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如果业主自己不懂得看合同,就要多请教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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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其中新增的第二十八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该条文虽然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是否也可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而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均未作展开。虽然最高院民庭的法官们以“高民智”的笔名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进行了一定的论述,但目前各地法院认识也不一,实践中已经引起一定的混乱。因此本文结合各地法院的不同判例在此展开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专属管辖;法院判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缘由

最高院于2004年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当时的思路是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它不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应该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就是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最新民诉法解释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为专属管辖。

那么,为什么从一般地域管辖变为专属管辖呢?主要原因有二条:

第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引发大量利用该条司法解释规避合同约定诉讼管辖地的诉讼行为,造成实践中该类案件管辖混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类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大量施工合同纠纷中,需要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行司法鉴定,以工程所在地为专属管辖地,有便于司法鉴定和案件审理。

当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从一般地域管辖调整为不动产专属管辖,也面临大量反对意见,主要的反对理由就在于:

第一、缺乏法理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关于不动产工程的物权纠纷;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合同具有复杂性,范围难以掌握,工程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等。

民诉司法解释颁布以后,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开始逐步暴露。但无论当初争议多大,在司法解释已经颁布生效情况下,则必须遵照执行,本文也是在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对具体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实践中主要争议及类型化分析

(一)主要争议:对于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如何理解?

从诉讼法角度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但对此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该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

同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工程未开始建造情况下的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存在争议。

目前,虽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民庭的法官们以“高民智”的笔名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该文中写到“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上述文章对实践中争议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文章毕竟只是代表最高院倾向性观点,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而还不能达到定分止争效果。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有的法院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1),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而有的法院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序号2),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认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规定“纠纷:(1)合同纠纷(2)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合同纠纷(7)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因此,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分类,已经如前所述,本次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因本身不在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而且,民事案件案由本身会有交叉性、不周延性(至少第四级案由不周延)、可变性,因此,将民事案由分类作为标准不妥当。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同样涉及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没有将工程分包合同排除在外。

3、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同样适用专属管辖,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反之,如排除在外,则将引起混乱和规避管辖行为:

首先,大量的实际施工人和转包行为是以分包合同分包人名义出现,如果将工程分包合同排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则会导致司法解释目的落空;而且,工程分包合同,本质上也属于工程施工合同,无非是合同主体有所区别。举例而言,同样的桩基施工内容,如果是发包人直接发包,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是发包人发包给总包,总包再分包,则为分包合同。

因此,我们赞同“高民智”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观点。

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讨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之前,得先明确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也即《建筑法》将建筑限于土建和安装,未包括装饰装修。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样的问题函商建设部,建设部的答复是工程项目所有权不明确的或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装饰装修越来越普遍且价值越来越高,将装饰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已经成为共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而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类,所以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那问题就又来到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在这点上,有的法院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5),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有的法院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6),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们的观点则和“高民智”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一样,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有关的合同纠纷,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高民智”所写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所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当归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类,适用专属管辖,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类的纠纷。但我们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就性质上属于同一类纠纷,应当适用相同的管辖即一般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九个四级案由,根据与工

程所在地的相关性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纠纷与工程所在地有密切关联,若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方便法院去调查事实,审理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有一个统一的特点,影响合同标的的因素都有地域性,比如不同地区的工程都有不同的定额,不同地区的天气特征和地理环境特征也会影响合理工期的认定。这些因素对合同标的的多少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而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这些因素就会比较清楚,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第二类,纠纷与工程所在地没有关联,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影响这类纠纷合同标的的因素往往为勘察方、设计方和监理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是否尽责,与工程所在地没有什么关联。因此,我们认为,既然最高院的法官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也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目前,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有着不同的观点。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4)、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6)就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管辖。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7)、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8)、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9)就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所以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哪类管辖还得参考各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来认定该法院是否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领域的内部承包合同是一个重大的议题,原来的焦点在于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内部承包合同与挂靠或转包如何区分?现在,在司法解释颁布后,内部承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同样存在重大分歧。

在内部承包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纠纷,因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地法院存在对该纠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比如有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受合同法调整,从而也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石宏先生在其合同法系列讲座中明确指出,“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民事合同。对于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是一种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承包或者租赁关系协议就是企业、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也有观点认为,企业作为发包方将企业内部事务的全部或一部分承包给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由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类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企业经营权承包,只不过不是对外承包,而是对内承包而已。因此,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虽然学术界对此有较大争议,法院受理情况也各有不同,但在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几乎全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其相关的案由(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18)、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19)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0)均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根据我们所搜集的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的法院判例,基本都是适用专属管辖。如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序号2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序号2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序号23)。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如此处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已如前述,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防止利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规避合同管辖行为。而内部承包合同如果按照一般合同管辖,则显然将重蹈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覆辙,因此统一按照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更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未开始建造情况下发生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序号2)就认为虽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以往司法解释和新民诉司法解释的含义可以归类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案合同所涉工程双方至今并未实际履行,且工程地点与任何一方住所地均无关联,故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有违我国民事诉讼法两便原则,显为不妥,而宜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

但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所写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一文中,就新民诉司法解释所提到的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这样写到“……第三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目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但这项规定争议很大。如果建筑已经建好,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可以看到,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已经考虑到了该情况,但并未进行分类处理,只是权衡利弊后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该管辖问题,这样虽然在法理上讲有所欠缺,但也避免了实践中对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系争建设工程是否处于开始建造阶段的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法院判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宁民辖终字第75号 按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由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两便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适用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015)东民初字第126号 本案涉及的合同是明确私人住宅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故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即法院认为私人住宅的装饰装修合同不为建设工程合同)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常民辖终字第0039号 按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没有提到新民诉司法解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5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04号 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自然人诉自然人,应为私人住宅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烟民辖终字第42号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意见应当将其视为专属管辖)
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私人住宅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银民终字第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银立终字第50号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7号 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周文诉珠海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此案应为私人住宅的装饰装修合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547号 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意见应当将其视为专属管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适用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2011)浙绍辖终字第149号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2015)鄂立终字第5号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2016)鄂民辖终56号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015)唐民终裁字第369号
(2015)资民终字第756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虽然最高院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外延和内涵的复杂性,导致了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管辖的不同认定;

最高院民庭的法官们以“高民智”的笔名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对实践中争议有一定意义,但还不能达到定分止争效果。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从施工合同的外延看,除本文已经分析的类型之外,尚有BT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等新类型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问题;从施工合同的内涵看,施工领域中的供货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究竟如何区分,从而准确判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本所将进一步撰文予以分析探讨,也希望最高院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其所包含的合同种类,避免各地法院对同一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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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郦煜超  撰稿人:杨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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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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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

  按照本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专家提醒您要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依据《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三)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

  某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3、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4、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

  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谁管

  消费者协会可以管。装修纠纷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进行情况调查,然后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2007年5月1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年**月**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万元,而****年**月**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万元,差距为****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2009年11月17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2008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年*月**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万元,其中**万元即付,**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XX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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