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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 海特生物 股票代码: 300683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 2017年8月 8 日

   (三) 股票简称: 海特生物

   (四) 股票代码: 3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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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103,355,040股

   (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838,760股, 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5,838,760股,全部为发行新股, 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7年8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董事会秘书: 陈煌

   经营范围: 生物工程产品、冻干粉生产、销售;公司产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生物制品(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冻干粉针剂、注射

   用抗乙肝转移因子冻干粉针剂)、凝血酶和其他化学

   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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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持有三江源 35.56%股权,三江

   源持有发起人 4,000 万股,占总

   肽 75%股权,武汉博肽持有发

   行人 3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持有领航商贸 10%股权,领航

   3 陈煌 董事兼副总经 2015 年 12 月 商贸持有武汉博肽 75%股权,

   董事兼财务总 2015 年 12 月 持有武汉博肽 5%股权,武汉博

   持有上海乾瞻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24.5%的股份。上海乾瞻投资

   5 朱家凤 董事 2015 年 12 月 管理有限公司为乾瞻财富的普

   -2018 年 12 月 通合伙人,持有其 1%的股份;

   股票, 占总股本的 4.06%。

   持有上海建信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5%股权;并持有上海建

   信康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股权。上海建信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建信康颖

   海建信康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建信康颖的普通合伙人,

   认缴出资 300 万元,认缴出资比

   例为 1%;建信康颖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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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持有武汉博肽 5%股权,武汉博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三江源,三江源持有发行人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8.70% 。

   企业名称:武汉三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4648N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240 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18 号招银大厦 22 层 9、 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新

   股东构成:吴洪新持有 40%股权、陈宗敏持有 24.44%股权、陈亚持有 35.56%股权,其中吴洪新与陈宗敏是夫妻关系,陈宗敏和陈亚是姑侄关系。

   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房地产行业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三江源自 2004 年 11 月 17 日成立至今,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三江源的股东为陈亚、吴洪新和陈宗敏,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除海特生物外,三江源未投资其他与海特生物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

   报告期内, 三江源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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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40,758.19

   注:上述财务报表未经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吴洪新与陈宗敏为夫妻关系,陈宗敏与陈亚为姑侄关系。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于2011年12月 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通过三江源以一致行动控制海特生物。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吴洪新与陈宗敏为夫妻关系,陈宗敏与陈亚为姑侄关系。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于2011 年 12 月 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通过三江源以一致行动控制海特生物。

   陈亚、吴洪新、陈宗敏合计持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三江源 100%股份,此外陈亚通过其控股的领航商贸控股武汉博肽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占总股本的3.87% ,陈亚与吴洪新还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980 万股和 300 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 12.64%和 3.87% 。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作为一致行动人,可以控制公司5,5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8%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陈亚先生, 1972 年 6 月出生,中国香港居民,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化北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3 年开始负责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等全方面领导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先生目前担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常务理事、武汉医药行业协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校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促进会会长,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并被授予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兼任武汉棕榈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沙东、海特派金、武汉华威生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壹源堂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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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洪新先生, 1954 年 3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曾任荆州市九菱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三江源执行董事、总经理。自 2006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

   陈宗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三江源。 除发行人外,三江源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除发行人外,陈亚还直接控制武汉棕榈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领航商贸有限公司 , 湖北领航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博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75%股权,这些企业报告期均没有开展经营性业务。

   另外,陈亚直接持有武汉华威生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威生物” ) 62.13%股权,华威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医学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 公司股东总数为51767人, 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4 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 4,062,288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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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海建信康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708,192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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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838,760股, 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32.94元/股,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5,393,00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90,266,478,5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816.15337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83,76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25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 , 认购倍数为3,881.59443倍。 本次发行余股41,81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51,128,754.40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7年8月 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 010097号 《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365.29万元, 其中: 承销、保荐费用4,399.12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390.00万元, 律师费用 108.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5.00万元, 发行手续费63.17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08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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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4.46元(按2016年12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3元 (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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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 2015年及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 (2017) 010408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7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17) 010003号审阅报告。 公司2017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上述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的表述仅为对公司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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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4月 2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 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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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保荐代表人: 于冬梅、肖江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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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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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通知称,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抚恤金将由过去的固定15个月工资,调整为跟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有三种标准参加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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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离婚后出生的孩子 有没有继承权 法官表示:只要能够确认父女关系 出生时间不影响继承权

  李丽在怀孕期间与丈夫王国宏假离婚,“离婚”后她生下了女儿小秋燕。因为小秋燕的身份不被父亲一家认可,他们以小秋燕并非其王国宏亲生为由,拒绝将王国宏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小秋燕将父亲一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父亲遗产中一套房屋的继承份额。主审法官表示,只要能够确认小秋燕与王国宏的父女关系,小秋燕就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小秋燕被认定拥有继承权,并获得房屋折价款54万余元。

  离婚仍称夫妻 数月后生下女儿

  王国宏一家兄弟姐妹六个,王国宏是家中老三。由于父亲去世得早,一家人都靠母亲吴老太拉扯长大。

  王国宏曾有过一段婚姻,他与前妻生下了王秋兰、王秋华两个女儿。在与前妻离婚后,他又与比他小十多岁的李丽结了婚。

  在婚后不久,两人便再次离婚。虽然当时李丽已经身怀六甲,但她依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王国宏名下的住房她也没有要求分割,而是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全部归王国宏所有。

  2003年7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2004年1月,他们的女儿王秋燕出生。李丽的说法是两人是假离婚,离婚后,两人依然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因此虽然“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两人一直没有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周围的村民压根儿不知道两人离婚的情况,村委会也表示,两人始终以夫妻相称,生活上没看出有什么异常。

  就在小秋燕还不到两岁时,王国宏因遭遇意外不幸身亡。小秋燕和她同父异母的姐姐王秋兰、王秋华以及王国宏的母亲吴老太一起领取了王国宏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在保险金领取的通知书上,写明了四人均为王国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时,其余亲属对保险金的分割都没有表示异议。但几年后,在处理王国宏名下的房屋时,王家人与李丽母女产生了巨大争执。

  为分割遗产 十岁女孩起诉八亲戚

  王国宏名下的这套房屋,原本是某公司的顶账房,原价32万余元的房屋被该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国宏。但王国宏仅来得及缴纳了部分房款,就因意外去世,剩余的12万元房款是李丽在2006年交清的。而这套房屋在2013年的评估价值已经达到205万余元。

  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全部归王国宏所有,但在交清房款后,李丽很快便以自己的名义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为此,王秋兰、王秋华和吴老太将李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和再审,最终确认李丽与他人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转卖并没有成功。

  随后,为了防止房屋再次被李丽变卖,王秋华搬到这套房屋中居住,并且与家人一起拒绝小秋燕参与房屋的分割。

  十岁的小秋燕将有继承权的王家人一同起诉到法院,母亲李丽作为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由于此时吴老太已经去世,因此王国宏的兄弟姐妹作为吴老太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吴老太对房屋占有的份额。在王国宏去世前,他的大姐王庆艳已去世,而她的儿女成为了代位继承人,因此本案被告除了王秋兰、王秋华以及王国宏还在世的四个兄弟姐妹外,还有王国宏大姐王庆艳的一双儿女,共八人。

  提交未怀孕证明 拒做亲子鉴定

  在法庭上,王家八人一直声称小秋燕并非是王国宏的亲生女儿,因此没有资格参与遗产继承,更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女性孕情诊断证明”,上面记载,在李丽与王国宏离婚前五天,医院诊断显示李丽并没有发现妊娠,因此八人认为离婚时李丽并没有怀孕。

  但这显然与女性的生育常识不符,李丽与王国宏离婚不到六个月,小秋燕就已经出生,并且区妇幼保健院的妊娠档案显示,小秋燕是足月生产,生产时医院实施了剖腹产手术,这与王家八人提供的证据全然矛盾。

  李丽称她知道这份诊断,当时因考虑到离婚后继续生育的问题,她便找了一个朋友代替她做了检查,在离婚协议中也写明了没有子女,但事实上离婚后两人依然共同生活,小秋燕的出生全程都有王国宏参与。

  李丽将她怀孕期间的全部档案提交给法院,档案中全程都有王国宏的签字,而王国宏在档案中也是以李丽丈夫的身份出现。

  鉴于双方存在分歧,小秋燕提出虽然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做亲子鉴定,但可以对她与姑姑、叔叔等亲戚的关系进行亲缘鉴定,并且可以对档案中父亲的笔迹进行鉴定,从而判断自己与父亲的关系以及是否具有继承资格,但八人明确表示拒绝。

  王家八人表示,他们之所以不同意进行亲缘鉴定及笔迹鉴定,是因为他们认为亲缘鉴定本身有风险,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且由于王国宏已经去世,鉴定是无法得出父女关系的结论的。而笔迹鉴定更是因为王国宏的去世而无法进行,因此两项鉴定都没有进行的必要。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小秋燕系王国宏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秋燕与八名被告共同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小秋燕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八被告拥有诉争房产,并应向小秋燕支付折价款54万余元。

  八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生时间不影响继承权

  三中院民四庭法官高贵是本案二审的承办人,他表示,本案中小秋燕是否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与她与王国宏是否系父女关系无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认定双方有亲子关系,但这一原则并没有被写入法律,而是属于婚生子女的推定情形。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因此只要小秋燕与王国宏存在父女关系,就可以享有继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贵法官认为,根据李丽提供的孕期档案,小秋燕是在孕后第41周生产的,因此可以推定李丽与王国宏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孕。原被告双方虽然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王家八人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然与常识不符,不足以反驳小秋燕提供的证据。小秋燕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王家八人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

  而王家八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进行亲缘鉴定,就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王国宏的去世也并非是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理由,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王家八人的主张。

  因此,三中院二审驳回八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高贵法官表示,小秋燕可以选择确认房屋所有权,也可以请求法院对遗产依法进行分割,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而小秋燕因提出分割财产,故法院判决其余八被告给付其房屋折价款5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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