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个月儿童住院花六万报销多少?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0〕2号),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20年第四季度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

  四、为什么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每年的筹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规定: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城乡居民医保每年的筹资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我市将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也是执行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

  (二)个人缴费标准增长的同时,国家各级财政补助相应增加。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

  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个人缴费标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280元。如果没有执行中央规定的标准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就不能补助,这部分缺口由各地方政府财政自行解决。按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10.97万人计算,这是一笔非常大的资金,这不但会增加当地财政和医保基金支出的负担,并且将严重影响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标准提高是保障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我市致力于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大家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每年的医疗费用总支出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医保基金充足,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的客观需求。

  五、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参保缴费方式如下:

  (一)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2020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无申请暂停参保,则默认2021年度继续参保,系统将自动为参保人代扣参保。

  (二)新增参保人或修改参保缴费信息参保人,可在缴费期内携带资料:①家庭户口簿;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暂无保障卡的可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各镇或村委会)签字确认修改《参保信息确认表》。

  (三)按时将足额金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代扣医保费的银行账户。

  六、已办理参保登记、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以怎样缴费?

  已办理参保登记、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一)自助缴费。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

  (二)税务机关前台缴费。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电白区社保分局

滨海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

  八、参保居民可享受什么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包括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住院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一览表

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院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未经转诊和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

与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

起付标准为9500元,报销比例为80%

起付标准为1900元,报销比例为90%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起付标准为2850元,报销比例为85%

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可享受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每次门诊一般诊疗费报销6.3元

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支付比例为50%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共24种,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是怎样的?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共24种,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白血病(放、化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等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病种限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才能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除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3种病种)在本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市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不需透析)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

器官(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精神障碍性病症[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抑郁症、狂躁症]

慢性结核病(非耐多药肺结核)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复明工程:600元/眼

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

初碎:1000元/次;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说明: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和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病种除外],参保人取较高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并增加1200元/年。

  十、门诊特定病种如何申请?

  (一)申请材料:《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所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相应的相关检查报告、病历等诊疗资料(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业务印章)。

  1、填写《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2、持所需材料到指定定点医院审核,所提供资料不足以判断是否达到申请病种条件的,需根据医生建议进行检查予以确认;

  3、经指定定点医院加具相关诊断及审核意见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4、符合准入条件的,于审批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关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在参保地患病住院时可向住院所在科室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资格,由医院根据患病情况初步核定是否达到条件,核定后由医院统一提交相关资料送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参保人。

  如果参保人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后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的,参保人(或委托人)可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或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由经办机构移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审批通过后将电话通知结果。

  十一、门诊特定病种怎么结算?

  (一)联网结算: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携带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可及时办理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可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就医或购药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印章)原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就医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吗?

  参保人按规定在异地就医的,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一)异地就医结算方式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在省内或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针对不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参保人,我市已开通未备案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文件规定的未经转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参保人未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以下资料到各参保属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零星报销手续: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的原件;③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另外提供本人银行账户;④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责任认定资料。

  (二)备案人员类别包括以下四类:

  备案人员类别包括以下四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参保人可以通过窗口前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备案,直接备案到就医地统筹区即可。异地就医备案事项已实行“全市通办”,只要是茂名市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茂名市辖区内任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即可办理该项业务。

茂名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咨询电话

  (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要注意什么?

  1、由于参保人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根据是否办理备案手续而存在差异,请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先备案后就医。

  2、外伤(含交通事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未参保的新生儿这几类情况暂不列入直接结算范围。

  3、目前只开通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门诊不纳入直接结算。

  4、社会保障卡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就医和结算时必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出院结算时只需付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尚未激活的请向参保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尽快激活。

  (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交什么资料?

  ①户口迁至异地的参保人提供户口本;

  ②已办理居住证的参保人提供居住证或复印件;

  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由单位提供证明;

  ④符合转诊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转诊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十三、城乡居民医保是否有二次报销?待遇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即二次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如下:

  (一)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十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报销?

  (一)直接联网结算

  参保居民在茂名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身份证、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出院未能实现联网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凭以下资料: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十五、新生婴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一)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3个月后(以新落户居民身份)参保的,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亲(或父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变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七、参保居民如何享受待遇?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医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除新落户居民外,其他居民不得在缴费期外中途参保,新落户居民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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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20xx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二、20xx年度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三、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是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是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四、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的医保待遇?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五、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渠道有哪些?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优抚对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重度残疾、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取得《天津市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六、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七、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儿童如何参保?

  对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八、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初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并留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初次登记时,还应提供户主页复印件)。再次办理参保手续时,如基本信息无变化,不再收留相关材料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以本人户口页作为户主到常住地办理家庭参保登记,其中未成年子女应以其集体户口中父母的户口页作为户主办理参保登记。

  九、办理缴费手续的银行有哪些?

  目前,全市办理临柜缴费的银行共十五家,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

  十、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的,如何办理手续?

  已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县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能否进行退费处理?

  参保人员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可凭本人申请到参保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

  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十二、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中断职工医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十三、参保人员因甲、乙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诊治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各参保筹资标准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提高5%。

  十四、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以行政村和家庭及专户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因故垫付医疗费用的,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受理后,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所在机构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等,每月到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并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

  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发生垫付医疗费报销时,本市户籍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将审核报销金额直接划转至本人申报的银行账户。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十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后,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一)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满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就医的医保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制度内分别计算。

  十六、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怎么报销?

  (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并在居住地就医的,应选择当地一级、二级、三级及专科医院各一家作为就诊医院,并在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由已备案的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非本市户籍已参保的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原籍(省级范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参照异地安置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规定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其医疗费用应当在返校(园)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二)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以外住院治疗的,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证明,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再次转诊转院的,应由转出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及再次转诊至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属于天津市基本医保“三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

  (三)临时外出、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者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急症并需要就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二)门特病报销待遇实行门特病登记管理。门诊特殊病患者需到诊断定点医院,由指定诊断医师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持社保卡、检查结果、审批表在医院医保科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

  十八、今年,将门(急)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原塘沽区、原大港区和原汉沽区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二)定点医院条件。已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公立二级医院(含企业二级定点医院)。

  (三)就医登记。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应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手续。登记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否则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院的,应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前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两次定点医院。

  (四)垫付医疗费处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因故未即时联网结算所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实行延迟刷卡联网结算。

  十九、关于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自20xx年1月1日起,将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七氟烷等29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5%下调到10%;注射用伏立康唑、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等27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0%下调到5%。

  二十、与居民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民政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0%。

  对于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 2 万元(含)以上的,再次进行救助,救助报销比例为 50 % ,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三)医疗救助次数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每半年救助一次。

  二十一、与居民医保相关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

  按照民政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二十二、如何使用手机应用软件(APP)办理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可通过安装手机应用软件的方式办理社保卡。目前,对于安卓系统的手机,可通过扫描下述二维码或登陆下载地址的方式下载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申领人通过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输入相关基本信息及照片信息后,提交制卡数据,由系统做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申领人可持手机客户端提供的审核反馈信息,到就近的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社保卡工本费并领取社保卡。

  特别提示: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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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me/Organization//)→“切换地区和部门”选择“省卫生健康委”→实施清单列表中“公共服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查询” →“在线申办”→“法人登录”。

  (二)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地区和部门”选择“相应市级”和“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清单列表中“其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线申办”→“法人登录”。

  (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开放广东(数据开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查询”。

  (四)直接在浏览器录入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网址(./netspba/)。

  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业务流程是什么

  5、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类型有哪些及所需什么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按GB/T /xyxf/lczy/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填报相关申请资料。

(八)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网上审核推荐后,项目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应下载申报 PDF 文档、打印、签名并经申报单位盖章后,将全套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存档备查,直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存档备查。

(二)单位或个人在系统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客服热线: 或技术支持 QQ 交谈(工作时间:9:00—18:00)

三、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申办继续医学教育单位要求

申办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科教宣传科)申请开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及申报平台账号,提供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箱、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信息。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于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或处于本学科市内领先水平;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三)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七)市级医学类专业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

(八)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的各类技术训练班和专业进修班。

3.项目申报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部分授课内容;每位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超过2项。

4.申报项目具体内容要求

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的机会。

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项目举办时间7月-12月),6月公布下半年获批项目;11月申报次年上半年项目(项目举办时间1月-6月),12月公布上半年获批项目。

可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及市一级学术团体进行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归口一处申报。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及市一级学术团体对项目进行初步审定。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布。网上申报及查询公布项目网址:

7.市级继续医学教育临时项目

只接受由市卫生健康局委托举办的临时项目,举办单位按要求填写临时项目申报表,单位盖章、附办班通知,5个工作日前报送局科教宣传科审批备案。项目举办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分数据上传到科教管理平台,逾期不予授分。

项目如需改期或取消,应于原计划举办日期前一周将改期或取消报告提交市局科教宣传科备案。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是指完成医学院校教育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国家培训基地: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省没有安排我市招收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专业培训)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由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安排的专业名额和实际情况,于每年6月组织

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在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培训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安排在完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完成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等方面。过程考核合格和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通过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中央财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只针对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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