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办理北京独生子女证补办

1.北京市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晚婚职工婚假为多少天?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所以,北京市户口职工晚婚婚假应为10天。

3.一对年轻人结婚,如果女方满23周岁是初婚,男方28周岁为再婚,请问他们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

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虽然女方是初婚,但因男方是再婚,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4.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晚育有什么奖励?

20124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8.男职工有晚育奖励假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担负50%。如男女双方因公不能享受,可由女方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发给半个月工资。如男女一方享受半个月奖励假,另一方因公不能享受,其单位按女方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半个月工资。如女方工资标准过高,男方单位承担50%有困难,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

9.职工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在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奖励假外,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和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单位发放本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0.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职工,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

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凭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9条第(4)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11.职工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单位及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由单位逐级上报至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12.职工如何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1)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3)申办时,须退回现发放单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3.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休多少天产假,能享受晚育假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能享受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由于生育是双方行为,再婚夫妻即使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也不能享受晚育假。

14.女职工流产,可以休息多少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5.已婚育龄女职工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休假和工资待遇有哪些规定?

已婚育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医院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应按照规定给予休假,其中上环休息2天,摘环术休息1天,绝育术休息21天。休假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其费用按规定由单位或生育保险金支付。

16.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其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在单位领取和报销吗?

可以。其子女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报销,属于职工福利,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合法生育,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和报销。

17.职工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人事档案关系系个人存放在市、区县等人才交流中心的职工,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18.新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到计生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新职工入职时,单位人事部门应配合计生部门为其建立婚育情况档案。新职工应如实提供情况,已婚职工生育子女的,应出具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及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情况证明。

19.职工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应如何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20.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能补办吗?

《光荣证》应当“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如果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光荣证》。如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但应在申请书及《光荣证》上写上补办字样。

21.什么情况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办《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非婚生育,指女方生育子女是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的生育行为。如果孩子出生后才办结婚证的,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2003112号),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给。

2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不再生育的,有什么奖励?

已婚育龄职工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档案在人才中心为个人存档的,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放。

24.职工退休时,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根据《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单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或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临时聘用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统一发放。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单位应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2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双方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

不能享受。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其子女数为二个子女,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收回《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如果此对夫妻又离异,也不再办理《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6.独生子女伤残、意外伤残或者死亡,政府对其父母及家庭有哪些经济帮助?

1)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所在区人口计生委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2)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7.职工退休时,已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后,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为什么不能再领取5000元的经济帮助?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1号),20039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的经济帮助。

28.我院京区在学学生生育,有什么具体政策和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京区在学学生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1)在学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2)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应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需要在国科大京区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或者需出具办理生育服务证用途的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本人在怀孕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持学生证、结婚证、休学审批单、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在学期间已婚男学生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手续的,需持结婚证、学生证、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4)京区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时需要办理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如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确实需要国科大计生办盖章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

5)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未在校、所期间,国科大及各研究所不负责为其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29.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以及生育子女情况需要纳入本人人事档案吗?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管理?

需要。因目前京区学生档案归各培养单位管理,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应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本单位在学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研究所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学生婚育情况花名册,及时将已婚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提供给本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同时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学生在学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及时到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登记变更。

30.单位出现职工超生问题,对单位有何影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31.各单位计生部门承担哪些具体工作?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拟订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定期与单位下属部门及职工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办理日常工作,为职工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发放避孕药具,落实相关奖励等;

4)建立健全人员婚育情况档案、独生子女花名册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人口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识,组织相关活动;

6)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

7)做好本单位学生生育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8)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2.各单位为什么要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有哪些日常工作?

为保证为育龄职工做好计生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京区单位原则上每50名育龄妇女需设1名宣传员。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由单位各部门、研究室行政人员组成。宣传员日常主要工作有:

1)定期向本部门、研究室职工、学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2)协助单位计生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掌握本部门职工、学生、流动人员婚育及独生子女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育龄人群婚育情况档案;

3)为本部门育龄职工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知识咨询,发放避孕药具;

4)保持与单位计生干部工作联系,参加业务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做到上报下达,下情上传;

5)协助单位计生干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及公益等活动。

33.职工超生应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各单位对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人员,除要求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其《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征收。

35.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其非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可以,但属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36.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居民,配偶是外地人,小孩户口在外地。如果是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这种情况能否将孩子户口随父母一方迁到北京?

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由于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其生育行为属于非婚生育,所以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7.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另一方和两个孩子均为外地户口,两个孩子在原籍都符合当地省《计划生育条例》,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准许发放的《生育证》后出生的。请问,第二个孩子可否办理随父投靠进京手续?

第二个孩子虽符合原籍的生育规定,但同时也要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才可办理随父迁移的进京手续。

38.夫妻一方为北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户口都落在北京。请问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在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使馆出具的外国人一方永久居住权的证明、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后办理。

39.北京市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人口发〔200466号)规定:

1)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其生育二孩行为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可以在京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的正规学校;

3)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籍的,在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40.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口,需回原籍办理《生育服务证》吗?

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需要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流动已婚夫妻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

41.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如何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社区居委会开据的居住证明;双方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北京市《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或原籍一胎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2.丁克家族即无子女家庭,可否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

没有任何奖励。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中没有出台任何规定和文件鼓励和提倡家庭不生育子女。

43.“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是个什么样的公益活动?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报社于1995年共同创立实施,并组成了由王光美任主任的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该项目通过向海内外(每年中央、中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都捐款)募集资金,建立幸福工程专项基金;主要以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围绕“治穷、治愚、治病”,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帮助她们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截止到2012年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在全国29个省(区、市)投入资金938亿元,在建项目点471个,以“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模式救助贫困母亲2648万人,惠及家庭人口118万人,脱贫率85%,还款率90%

44.老龄化社会是怎么界定的?我国现阶段人口状况如何?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到2010年底,中国65岁老人118亿,比例达到887%,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老龄化的趋势和老龄人口的数量都是非常可观的。

45.我国计划生育宣传日有哪些?

529”计划生育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世界男性健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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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事办证指南——收藏吧,只有你想不到,没有用不上的!

办准生证、宝宝出生上户口、买房办房本、求学考驾照、出境游办护照签证、暂住证、北京工作居住户口、补办社保卡、公积金转移、家里老人办优待证……生活在北京不可避免要面对这些问题。真正办起来才发现不知从哪里下手?办事机构林立,不知道该奔哪个衙门?来来回回几趟跑下来不是这个不全就是缺那个,做的全是无用功?因为不熟悉流程几个小时的队排下来才发现站错窗口了……说的是你吗?别急,不止你一个人,号外君也有过这样的经历,这不,小编做了一回勤劳的小蜜蜂,东采西搬来这些指南,大家赶紧收藏转发吧。

【外来人口子女就读北京指南】

需在京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工作的外来人员子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含《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①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中小学联系,幼儿园、中小学同意,即可入园、校就读。

②对依据本规定入校借读的学生,各中小学应要求填写借读登记表;

③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标注的有效期为借读期限,给予临时学籍;

备注:遇到幼儿园、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联系,由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负责协调安排。.

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1、暂住在北京市住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人员,由店方向所属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1、本人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北京市住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1、携带好本人相关材料,前往暂住地址所属的派出所办理;

2、材料和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即可办理;

3、办理暂住证无需任何费用,当场拿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7、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9、《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1、申请人资料准备齐全后,向聘用单位提出办理工作居住证申请;

2、聘用单位在北京市的工作居住证的系统中注册,个人登录之后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以及工作情况、教育情况、奖励情况、随往人员等,最后提交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

3、区县人事局审核合格报市人事局审批;

4、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事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5、北京市人事局的工作居住证系统中可以看到申请进度。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户口本首页和申领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领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或外省市工作、卧病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领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身份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申领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派出所对申领人信息进行审核,现场拍照;

2、审核相关材料,并打印《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及领取凭证交申领人签字;

3、申领人根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取证时间来领取身份证即可;

4、从受理之日起城八区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其他区(县)12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收费20元。

【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

公积金账户、开户证明、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帐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帐的帐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将以下内容填写完整:

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

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一致;

转移金额为该职工帐户帐面余额;

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流程】

报销关系在本街道的企业退休人员;

户籍在我街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在本街道申请灵活、自谋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无档案人员与上三险人员;

社保卡、处方底方原件、收费票据原件、检查治疗明细原件、转诊单原件、急诊诊断证明留观证明原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缴费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A4复印件1份、规定的其他材料。

到各个街道服务大厅前台受理→工作人员输机、报盘报送区医保中心。

报盘:一些“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系统”等软件用来设置单位人事及工资数据来源的一种方式。

【北京老年人优待卡办理指南】

具有北京市户籍的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标准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个人申请,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标准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与身份证复印件别在一起,填写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信息登记表(点击下载),报送街道(乡镇)。

温馨提示: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两个月提出办卡申请。

【小升初体育特长生审核】

想升体育特长生的小学毕业生

体育比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1、小学毕业生持符合文件要求的体育比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内到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报名;

2、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持合格的获奖证书原件,在指定时间内到区教委体卫科进行体育特长生资格初审;并领取初审合格学生的《体能测试表》

3、初审合格的学生由招生学校组织参加西城区教委统一体能测试;测试合格的学生持《西城区小升初体育特长生登记卡》在指定时间内上交;

4、西城区教委将在规定时间进行联合审核;

5、中学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的初录通知小学。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转学指南】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遇到下列三种情况可申请转学

①学生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可申请转入本市中小学;

②学生户口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可申请转往外省市中小学;

③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学生随家长实际居所在市内变更,迁移后的户口所在地或变更后的实际居所离所在校(以下称原校)过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需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室认定),可申请在市内中小学间转学。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中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

①小学生和初中学生转学时,随转学生的“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

②高中学生转学,随转学生档案。

③学生的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一并随转。

1、外省市学生迁入本市,应由学生家长持原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和学生本人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到负责接收学生户口所在地区转学生的管片学校联系申请。

2、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向原校递交书面申请,并向原校出示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原校同意。即可为学开具转学证明。

3、学生在市内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校申请,同意转学后,发给学生家长“转学联系表”请其填写,同时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学生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区或新居所所在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时,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私家车免年检新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注: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在用私家车

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

①机动车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②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2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③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严格规定,私家车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

①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免检范围内;

②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备注:2014年6月13日更新

【办理母子健康手册流程】

办理者持有《生育服务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A4

1、在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开具办理母子保健手册证明。

2、持此证明及准生证去指定社区医院办理母子保健手册。

(1)需进行验血(指血)、验尿、B超、内检、血压等基本检查;

(2)将化验结果、街道开具的证明、准生证办理母子手册即可。

(3)交一定押金,等孩子出生后,把手册中的一页撕下还给社区医院,就退还。母子保健手册办理完毕,手册上会填上相关信息并盖章

以上为北京户口办事流程

【留学签证如何办理?】

1、申请并获得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2、具备一定英语水平;

3、有充足的经济来源;

6、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7、国外学校发来的表格。

3、各种荣誉和奖励的证明;

7、其它有帮助的照片。

1、对专业的详尽说明;

2、前例说明你的专业在中国国内实际应用的说明;

3、在专业领域发表的论文;

2、来自系里或教导教师的推荐信;

3、关于你的研究方向以及你未来导师的研究兴趣;

4、其它来自学校的回应。

1、来自你的系里或导师的介绍;

2、对未来的工作或研究计划的说明;

3、其它证明你与国内的紧密联系的材料。

2、父母职业和工资证明;

4、关系证明(户口本、签证等)。

(注:留学签证国家不同,所需要的材料也会有所差异)

1、完整填写签证申请表格

2、准备相关的所需材料

3、签证中心递交材料申请

(注:留学签证国家不同,办理流程或有差异)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昌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地址: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

【旅游签证如何办理?】

个人护照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公司简介并加盖公章原件;

9、申请人物产证明原件;

10、申请人月收入证明;

11、申请人名片原件;

12、十六岁以下孩子,需提供与父母关系的公证书;

13、其它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旅游签证国家不同,所需要的材料也会有所差异)

2、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各种证件;

3、填写并递交签证申请表格;

5、前往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

6、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呈报国内主管部属门审查批准;

7、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则发给签证。

(注:旅游签证国家不同,办理流程存在差异)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昌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地址: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

2、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

1、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开具身体条件证明;

2、领取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车管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办理地址:昌平区马池口村北方检测场院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

3、《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4、已生育子女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一、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完备材料后,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办理。

二、办理机构:当地镇、街道计生办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2、选择个人新购车辆填报

点击【新购车辆填报】下个人【新购车辆填报】菜单,进入个人填报界面。

3、阅读《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点击已读”选择框”表示已阅读,【选择】相应身份类型,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填写界面。

4、申报填写(以本市户籍居民为例)

在申报填写界面,认真仔细阅读各提示,如实填写相应信息。并阅读页面下的提示,信息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如想重新选择身份类型点击【上一步】。信息中除了“

电子邮箱”和“固定电话”外其他字段都为必填项,所以请务必如实填写。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信息确认页面”,确认填写所有信息无误,然后点击【下一步】,弹出提示

框,点击【确定】后进入短信确认界面。

输入正确手机号码,【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获取的短信验证码,【点击获取随机顺序码】,输入密码,点击【提交】。

点击【提交】后系统提示“申请成功”,表示数据已经提交到系统后台完成数据申报后,点击【打印】直接打印申请表单,点击【下载】保存申请表单。

注意:保存“申请编码”便于随时查询申请状态。 提交以上信息后,等待信息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参加每月的摇号,请车主们每月26日查询是否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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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政策 

  1.北京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自201611日起在北京市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22016324日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北京市的规定。 

  3.《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两孩以上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包括: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4.根据《条例》,北京市规定夫妻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分为哪两种情况? 

  答:根据《条例》十七条,分为“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两孩以上再生育行政确认”两种。 

  5.如何进行二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 

答: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两种登记方式:(一)网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二)现场登记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6.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网址是什么? 

  答:网址是:。 

  7.如何进行再生育行政确认? 

  答: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区卫生计生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8.再生育确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基础材料 

  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需单位人事或计生公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6)《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参照{京卫指导<2016>8}文件) 

  9.再婚夫妻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双方加起来有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他们生育子女属于哪种情形? 

  答:根据《条例》十七条第二款第()项,属于三孩或三孩以上再生育情形。他们再婚后只能共同生育一个健康子女。 

  10. 再婚夫妻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育,再婚后他们已生育一个子女,还能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吗? 

  答:可以。根据《条例》十七条第二款第()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1.夫妻生了一对双胞胎还能再生育吗? 

  答:不能。 

  1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继续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1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3201512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12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4.在校学生生育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还需要原户籍所在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吗? 

  答:不需要。 

  15.女军人和在校学生在网上能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吗? 

  答:不能,因为不到现场看不到证明材料,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里也无信息。《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文件规定,女军人和在校学生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具体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16.在校学生生育怎么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 

  答:夫妻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或者男方为外地户籍的,在女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夫妻一方为在校学生、另一方北京常住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男方为北京在校学生、女方为外地户籍的,只能在外地办理或在北京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17.女军人和在校学生能办理再生育登记确认码? 

  答:女军人可以,在校学生不行。 

  18.夫妻中国公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已经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在外国定居还能申请三孩吗? 

  答:不能。因为中国公民应遵守中国法律。根据公安部《关于有关国籍认定问题的复函》(公境外<1997>839号)文件规定,此孩仍按中国公民管理。 

  19.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20.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1)依法进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夫妻享受卫生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体检、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避孕药具、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孕产妇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产后访视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具体咨询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或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健科。 

  2)根据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生育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等。 

  二、婚假、产假、生育节育等相关规定 

  21.《条例》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解释: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不包含节假日;增加的假期7天同等国家规定的婚假,也不包含节假日) 

  22.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324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 

  23.《条例》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解释:生育奖励假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能转给女方。) 

  2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5.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 

  答:2012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6.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假是多少天?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7.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多长时间进行哺乳?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要求安排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8.哺乳期的女职工婴儿年龄是多大? 

  答: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29.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30.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和取宫内节育器,可以休假吗?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和优待 

  3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次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生育第二个子女出生之日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可交回发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 

  32. 对于201512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北京市现行规定,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如何办理《光荣证》? 

  答:20151231日之前出生的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叁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夫妻一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33.新《条例》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 

    答: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可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420151231日前第一胎出生的双胞胎可享受哪些奖励待遇?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条例》第十九条前款第()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35.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次生育子女的如何规定? 

  答:享受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6.《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年老时一次性奖励费什么时候发放?由谁发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个人存档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发放。 

  提交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人才、职介中心出具的个人存档卡、退休证(或无业证明);《光荣证》丢失的,也可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及工资条(人事或财务部门)。 

  37.《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政府对其父母有多少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答: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所在区卫生计生委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8.北京市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政府对其家庭有多少特别扶助金支持? 

  答: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自20181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为每人每月590元、7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具体申请流程请咨询家庭户口所在街道或居委会。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解释 

  39.京区在校学生生育,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京区在校学生生育的,根据国科大学生管理规定、《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1)国科大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国科大和研究所共同管理服务的原则。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由国科大负责;各研究所(台、站等)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由各研究所负责。 

  2)在校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为保证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在怀孕、生育期间建议办理休学手续。 

  4)已怀孕新生建议暂缓入学,按要求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 

  5)女学生生育,按照北京市规定,根据夫妻双方户籍情况到相应地方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具体参考解答16 

  6)在校学生确实需要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国科大集中教学期间的学生,由国科大负责办理;各研究所的学生,由各研究所办理。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办理离校手续后,研究所或国科大不负责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40.关于博士后生育的问题,有哪些说明?  

  答:博士后生育,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具体生育登记服务办理要求以北京市计生部门规定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文件精神, 博士后生育子女休产假等同于职工,可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和各单位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奖励。 

  41.关于独生子女奶补的问题解释 

  答:参照关于北京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牛奶价格调整后对职工独生子女给予补贴的通知》([86]京计生委字49号)文件,职工两周岁以内领证独生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多胞胎的子女)均享受补贴。补贴到满两周岁为止。补贴标准为每个领证独生子女每月补贴肆元。多胞胎按孩子数补。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与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同。 

  《条例》规定,20161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所以建议,今后单位职工独生子女奶粉补贴取消。 

  42.关于职工子女托儿费补助的问题解释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并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95]国管财字第85),第七条婴幼儿补贴标准: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建议如下: 

  1)职工子女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必须执行;201611日以前出生的双胞胎二个均享受。 

  2)对于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以及职工于201611日以后符合新《条例》出生的子女,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由人事部门牵头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前提是本单位内统一一致就可以。 

  43.关于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的问题解释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并参照《中国科学院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规定》(人字〔1996323号),其中规定,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的子女,不能参加子女统筹医疗。建议如下: 

  1)职工子女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必须执行;201611日以前出生的双胞胎二个均享受。 

  2)对于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以及职工于201611日以后符合新《条例》出生的子女,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由人事部门牵头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前提是本单位内统一一致就可以。 

  44.关于女职工生育奖励假再延长一至三个月的说明 

  答:新《条例》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增加的一至三个月,是否降低其工资,《条例》未作说明,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决定。 

  45.职工生育产假、陪产假、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托补、医疗统筹补由单位什么部门办理? 

  答:凡是《条例》规定的,涉及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方面的,由单位计生办负责解释;相关经费的发放,建议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牵头、计生部门配合,简化流程,方便职工,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落实。 

  46.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如何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答:根据《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双方均为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流动人口,可在一方现居住地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办理程序和要求: 

  1)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2)再生育登记服务。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房屋租住合同及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并盖章。 

  47.女职工怀孕在哪里办《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在管辖地(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建档案必须由孕妇本人在怀孕6周后(按末次月经第一天算),携带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血/尿/B超妊娠检查结果; 

  3)双方户口本原件(包括个人页和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携带本人页原件、首页和个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加盖单位红章(注明建母子档案使用和有效期); 

  4)双方均为外地户籍者除以上材料外携带女方暂住证原件。 

  48.职工给出生的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一小”医保卡)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给新生儿办理“一小”医保卡的问题,根据北京市社保规定,家长必须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年度医保的参保;2018年规定,上户口超过90日以后的北京市户籍儿童可随时新参保,但三个月以后保险才能生效。办理地点:小孩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中心)。所需材料:户口本(原件、首页和小孩户口页复印件);北京银行借记卡(小孩名字开户),借记卡内存入1000元;一寸纸质证件照等。缴费标准2018缴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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