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孩子对吗有什么规定?

我仅仅问一句“体罚”真的好用吗?有没有看到他长期的副作用? 我认为主张体罚的人,很有惰性的,把教育看成简单的事,搞不定学生的问题,不是去从其他方面想办法而是想简单粗暴解决问题--这样省心省时间,还有老师搞笑给别人一个反问“这个例子,你给我说说,不体罚,如何搞?” 别人答不上,就认为他的证据很扎实,证明了体罚有理!

因为美国有州立法可以体罚学生,因为中国古代有体罚学生,因为有学生被体罚不认为有心理影响而且成才了的,因为有的学生不体罚就没法管教,因为不体罚教师就没有权威,因为不体罚,就溺爱了孩子。。。。。因此,体罚是必须的。 真是什么逻辑!

徐老师的文章指出“惩罚与体罚”的区别,这很有必要,教育需要惩罚,当然这惩罚中有时也可以是体罚(并不是说体罚绝对不可用,关键看根据什么情况,如何用),但不能把体罚当成常规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就容易让老师更加不思考,更加专制粗暴,这是培养奴才的方法。

个人认为惩罚孩子得遵守几个原则:

1. 尊重孩子(这是最基本的)

2. 公平、公正、合理(与问题相关,例如:不能因为孩子上课睡觉罚他扫厕所)

3. 对事不对人(学生的行为问题,而不是上升到否定学生的人格和品质上来,有的老师情绪激动中最容易犯的错误)

4. 有助于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为发泄成人的情绪,如果惩罚不能解决问题,不妨先冷处理一下)

并不是“美国有州立法可以体罚学生”而是“美国有州立法制定了惩戒制度”,您一开始就把根本性的概念替换掉了,所以最后的结论自然荒谬了。

在这里参与这个问题讨论的人,我敢说没有人完全赞成体罚,而是在探讨目前我们的教育环节中缺乏惩罚机制和惩罚制度,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纵容了一些学生恶习的增长。

有些参加讨论的人,一开始就怀着主观情绪发表意见,对自己的结论也不做证明,反而要求别人给出证明,即使别人给出了证明过程后,这些人又视而不见,转而另找情绪的突破口。这本不是研究问题的态度。

正是因为有的老师滥用了惩罚手段,把对学生行为纠正的惩罚手段变成了体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泛滥,所以我们才要探讨设立惩罚制度,因为惩罚制度的设立并不只是针对学生,也包含对教师行为的限制。另一方面,目前的有些错误的社社会认识和有些过于溺爱自己孩子的家长,误认为教师的一些对学生行为纠正的惩罚行为是体罚,并对教师进行既无理又无礼的指责,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要保证教育发挥正常的育人功能,要保证教师的正常合理地展开工作,就必然要订立社会、家庭和学校都认可的惩罚制度。所以,我们在这里探讨惩罚和体罚之间的尺度和应用度,其实也是在从各方面在为发现事实真相,制定合理的制度做贡献。

回上楼,好像有人是把“惩罚”与“体罚”混同的,如果分得清,那就不用讨论了,因为现在学校里除体罚外的“惩罚”手段没有谁反对和禁止。而坛子里有人把“体罚”看为“惩罚”之必需,强调制定“制度”,才有这些讨论。

正是因为有人把传统教育中的惩罚制度与体罚混同,把一些教师错误的做法与惩罚制度等价了,才出现了讨论过程中的混乱情况。他们误以为,制定惩罚制度,就是赋予教师体罚的权利,其实他们本身并没有意识到惩罚制度还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就是说,在没有认识到惩罚制度的价值之前,他们就已经把“惩罚”与“体罚”等量齐观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正是因为目前我们的教育制度中没有可供实际操作的惩罚制度,所以才会有这种误读。

引来美国有惩罚制度的人,才是您说的这种人,不然他不会引来美国“允许体罚”的“惩罚制度”。而他的反对方一直强调的是“惩罚”与“体罚”的不同,以老朽先生为代表。

您所谓的反方虽然强调“惩罚”和“体罚”不同,但并没有认识到“惩罚”制度有其积极一面的人士,而且也是把“惩罚制度”等同于“体罚”的人士,所以他们一方面说“惩罚”与“体罚”不同,另一方面又对自己观点中的“惩罚”和“体罚”无法界定,只是举极端的例子来以偏概全。

家长如果情绪化,那要做家长的工作,老师是有做家长工作的需要的,如果一个班人数多,或老师工作多,做不了,老师也无须替家长包办,但不表明老师自己就可以说“家长情绪化了,我老师不情绪化或做得好,也不管用”,那问一问,是不是像家长一样情绪化了就更管用了?

孩子因为学习上的问题不认真听是难以解决的,但如果以尊重孩子为基础来处理一些问题,要做到让不听课的孩子不影响他人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至于孩子过于出格的事,好象学校有很多校纪校规--这就是大家一致在执行也认可的“惩罚制度”。

教师有没有权力和义务去做家长的工作暂且不谈,但教师有没有能力真正改变家长的情绪却是事实问题。另外我在表述中使用了“未必”的修饰语,只是表示一种可能,而不是教师直接就可以像您所认为的那种情况。情绪化无论是发生在教师和家长身上,都不能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而避免情绪化的措施是可资执行的明确的惩罚制度。

校规校纪其实只是一种暂时的解决方法,其局限性在于社会和家长是否认可,当社会和家长不认可时,校规校纪往往是无力的,更何况,现在的家长走的多是上层人情路线(社会默许这条路线)或舆论路线,这也给校规校纪的执行增加了难度。电视上曾报道过,某高三学生在高考复习期间在校内多次吸烟,学校按照校规校纪令其回家反省,家长反映到电视台,电视台认为校规校纪没有法律效力,对学校施加压力,最终这个学生照常回校上课。这样一来,校规校纪等同虚设。所以,单依靠学校自身其实无法订立出本由社会家庭和学校达成一致的“惩罚制度”。

是有一些特殊的学生与家长,但他们并不代表主流。

教师有没有能力真正改变家长的情绪却是事实问题

--如果你说没时间或精力,我倒还赞同,说没能力,这结论如何得来?我是幼儿园老师,我这学期做家长的工作就是关于这方面,家长们都很愿意配合,而且也很有成效--当然这需要精力与时间。

某高三学生在高考复习期间在校内多次吸烟

--如果我是老师,我不会让学生回家。孩子回家,家长肯定会有很大情绪,高三了,家长当然希望自己的孩子也要抓紧复习。当然可能会有老师又要问,你既然反对,有何高招处理这类问题?这种个性化的问题,本身就需要看学生对像与当时环境而定的,但仍然可以按照“尊重与平等”的原则来考虑方法。 以我作为幼儿园老师的思考,我会首先表示“高三压力大,想抽烟缓解压力,老师很是理解,或是晚上睡少了,抽烟提神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这是一个几十人的教室,有的同学不喜欢吸入二手烟,老师理解你的感受,但老师也要理解其他同学的感受”--这是基本的大道理,具体如何做,还得与具体情况得结合起来。

学生在不同阶段,解决问题的做法是有所不同的。而至于幼儿园阶段的家长容易配合。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呢?而对学生来说,他们是在被尊重的前提下意识到错误,还是最终是在家长和教师的规训下认识到错误的呢?这也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如果您是处理这个问题的教师,您的处理办法是否尊守了校规校纪了呢?但无论您后面如何理解学生,具体做法如何,但都说明了校规校纪作为惩罚制度的无效性。更何况,有的学生抽烟并不是因为“复习的压力大”,教师盲目地表示理解,对学生的成长有没有帮助呢?

具体到个案网上是不太容易讨论清楚的,因为背景情况并不清楚,而且无论是什么方法也没有包治百病的作用,也有特殊的学生和家长(因此我认为幼儿阶段的情商教育相当重要)永远无法做出改变的----也许有的人认为正是这些学生家长需要制度约束(我觉得现在是有这样的制度的,如果没有,那我承认是需要这样的制度的),我们讨论的只是一般情况下如何做。

手枪是可以致人死命的工具,它能以其火力杀伤近距离内的有生目标。

但手枪的定义中却有“手枪是单人使用的自卫武器”。

看事物或事实,不会以全面的眼光去衡量,只是从字典上片面地找证据,那只是死读书读死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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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家孩子都是宝。近年,有关幼儿园老师体罚孩子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让很多家长看到很揪心,担心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怎么样,有没有被打那么,幼儿园老师体罚孩子构成犯罪吗?

幼儿园老师打伤幼儿怎么办?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李艳艳律师解答:

体罚本身就是成人或教师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不存在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所以,幼儿园老师体罚孩子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严禁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老师给未成年学生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话,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法律会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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