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过迁户口会不会被看见,结婚迁户口工作人员会查到吗?

1、婚姻登记属于哪种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2、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3、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4、在哪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我区共设5个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分别是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包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赤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二)包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三)赤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赤峰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四)通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通辽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请到通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五)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满洲里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5、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实质要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一)双方均无配偶;(二)双方自愿结婚;(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三张同版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7、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从何时起开始确定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我国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当事人即使同居甚至已经生儿育女,只要没有依法取得结婚证,法律就不承认其夫妻关系。8、如何理解法定婚龄中“周岁”的概念?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生日当天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即当事人在法定婚龄的周岁生日当天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9、什么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拟制的直系血亲与通常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与直系血亲一样,旁系血亲也因收养等法律事实的发生存在着拟制旁系血亲关系。10、某男申请与堂姐的女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受理吗?根据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概念,该男与其表姐源于共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属于第三代旁系血亲关系,但与表姐的女儿已经超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畴,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利拒绝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从遗传学的角度,建议类似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不要结婚登记。11、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之间能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之间可以办理结婚登记。12、养父母可以与养子女办理结婚登记吗?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13、正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当事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正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到户口迁出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14、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根据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15、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6、户口本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17、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需加盖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办理结婚登记。18、服刑人员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服刑人员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19、出国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未注销的,应按什么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出国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未注销的,既可以按照一般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按照华侨身份办理结婚登记。选择哪种身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但应根据今后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慎重考虑按什么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另外,如按一般内地居民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按华侨身份则应到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20、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在外国依照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当事人回国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21、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内地后是否还需要向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当事人回内地后可以直接使用该结婚证明,无需要再到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2、哪些部门及个人有权对重婚罪提起诉讼?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离婚登记23、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在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离婚。2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4)男女双方现场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25、结婚登记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可以要求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吗?女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6、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判决(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判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7、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该如何办理离婚登记?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以凭婚姻登记档案办理离婚登记。28、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该如何办理?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29、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吗?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办理离婚登记问题,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30、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31、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识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2、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男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女方能否继承男方的遗产?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所以,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女方无权继承其遗产。三、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婚姻登记证33、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34、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第一、对象不同。补办结婚登记针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针对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第二、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既可以到原办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到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起算;补领结婚证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算起。第四、结婚证上日期含义不同。补办登记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补领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原办理登记的日期。35、婚姻登记证破损或遗失后,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破损或遗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36、补领婚姻登记证,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婚姻登记查档证明等材料办理。37、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不能再补领以前的结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仍然存在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38、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今仍维持与原配偶的离婚事实,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39、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了,该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0、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41、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当事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等材料。42、当事人的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户口簿及身份证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五、撤销与无效婚姻44、什么是无效婚姻,如何宣告婚姻无效?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45、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通过什么渠道撤销?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46、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因为当事人弄虚作假而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吗?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和处罚权,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47、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哪些组织及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48、两表兄妹瞒着父母办理了结婚登记,父母知情后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吗?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但应当告知其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六、婚姻登记档案49、当事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50、哪些组织、单位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除此以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等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查阅相关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以上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南方都市报深度周刊本期封面
  湖北十堰市关于吴远秀上访情况的报告中,指责河北泊头为“规避信访责任”以“非正常手段”注销吴的户口(划线处)。而丹江口浪河镇工作组的报告中则“建议公安机关应尽快依法将吴远秀在浪河的户口予以注销”。
去年9月,吴远秀在河北泊头的户口被“抢先”注销。
去年11月,吴远秀在湖北丹江口的户口也被注销。
  南都记者占才强  51岁,活了半辈子的吴远秀,如今正为一个公民的身份犯愁:我是哪里人?  兜里,还揣着她的二代身份证,但在信访接待窗口,这张证件被人丢回:她的户口已经“查无此人”。“我一个大活人站在面前,他们告诉我,已经没有我这个人了。”  在信访被拒后,她查到了原因所在:早在去年11月份,她在湖北的户籍被当地公安机关“秘密”注销。而此前不久,去年9月份,她的另一处河北籍户口也被当地公安机关“抢先”注销。  戏剧性的变化,发生在她多次上访之后。  生在湖北,嫁到河北的吴远秀,近年来为一起跨省官司屡屡上访,而对其“稳控责任”的归属,两地部门各执一词。据南都记者赴两地调查,两省公安机关均称对吴远秀的户籍是“依法注销”,而互指对方的做法“采用非正常手段”。  被认为是“麻烦制造者”,如今的吴远秀,成了游荡街头无人管理的上访“黑户”。  “没有我这个人了”  吴远秀被告知已经没有“吴远秀”这个人了,是在今年1月8日,此前一天,她刚从拘留所出来,结束为期5天的行政拘留。  这次短暂拘留的事由是:1月2日下午,她在街头抛撒上访材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当场抓获。在开出的处罚决定书上,办案民警写道:该人拒绝签字。  那是元旦后的次日,也是吴远秀又一年上访的序幕。放出后第二天,吴远秀又拿着一堆材料上街了,这次她被民警送进了久敬庄信访人员分流中心。  在过去两年间,她也是这里的常客。按以往惯例,她会在这里被前来接访的人员带走,再被强制返回原籍,但这一次,她没能等到前来接访的地方人员。  “在久敬庄的大厅,我拿身份证给他们登记,他们在微机上查了半天,说没有我这个人了,我的身份证是假的。当时我就跟他们急了,但怎么吵怎么骂,他们也没人理我。后来想,也不能怨人家,确实在电脑里查不到我的信息了。”  这是一张新版的二代身份证,2006年由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签发,有效期限20年,吴远秀的住址显示为: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土门沟村二组。  让吴远秀颇觉蹊跷的是,“去年10月8日,我也是被送到久敬庄,也是用的这张身份证,当时就没有任何问题,后来湖北的人员来把我接走的。”  那一刻,吴远秀意识到自己成了无人管的“黑户”,她承认,这次被送进久敬庄,她的目的就是想见到湖北方面的人员,“正常信访没人搭理,只能通过无理访(指非正常上访),给他们施加点压力。”  从久敬庄出来后,为验证身份证是否还管用,吴曾尝试去一家银行窗口办张卡,结果证被退回,“对方也说,你这张是假证。”  吴远秀又去了公安部接访中心。“当时负责湖北接访的是一个姓李的,她听我说这个情况也很奇怪,后来帮我一查,说我的户口在去年11月14日就被注销了。”  “当时公安部接访的工作人员也很惊讶,说谁这么胆大妄为,人还在这,怎么把户口给注销了?”  其实,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这已是吴远秀被注销的第二套户口。  湖北丹江口是吴远秀的原籍,在上世纪80年代嫁到河北后,吴在河北还有过另一套户籍和身份证。最初她一直是以河北的身份证在上访,但在去年7月,这套户口被河北当地公安机关注销,原因是在一次接返拘留中,意外发现吴在湖北还有一套户籍和身份证,属于双重户口。  这次注销虽然征得了吴远秀本人的同意,但在她看来,“他们是踢皮球,不想沾上我这个麻烦。另外我觉得河北也确实挺冤的,因为我的上访诉求主要是湖北。当时觉得反正还有湖北的身份,也就同意了。”  湖北户口再次被注销后,今年2月16日,吴远秀通过网络信访渠道,向湖北省信访局反映自己的户口问题,经层层批转,6天后,由丹江口市政府回复了一封解答函:  “吴远秀1982年婚嫁到河北,长期在河北定居,1990年在河北曾经登记有户口。建议你到河北申请登记户口。”  “还是踢皮球。”吴远秀说。  曾经的两个户口  1961年出生于湖北丹江口市浪河镇的吴远秀,在家排行老二,有兄弟姐妹6人。1982年嫁到河北的经历,在她看来是一场被迫无奈的“交易”。  灾祸在1980年集中到来,“那年4月和9月,父亲和奶奶相继去世,我家就像天塌了一样,家里还有几个病人,最小的弟弟才三岁多,那时我才19岁。”  1982年经亲戚介绍,吴远秀认识了来湖北出差的河北人倪吉祥。“头一天见面,第二天从媒人手里拿了200块钱,我就跟着他走了。说白了就是卖了。”当时在吴家看来,200块钱已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嫁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刘屯村后,“我们在镇上扯的结婚证,但户口一直没迁,那时对户口也不怎么重视,能过日子就行。”  另一个没迁户口的原因,当时吴远秀在湖北老家属非农业户口,而河北老公这边是农业户口,“还希望能留着那边的商品粮户口,所以没迁的原因也在这。”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吴远秀接受了入户普查人员的登记,“我的户口就是那时给普查上的,当时来普查的人问我多大岁数,我说你看我像多大岁数,也没正经回答,当时刚生孩子,看起来显老,后来身份证发下来了,把我岁数给弄错了,大了十几岁,错就错了也没当回事。”吴远秀回忆河北户口的补登。  这张河北身份证后来弄丢了,但吴一直保留着复印件。从复印件上看,吴的出生日期被登记为“1948年10月14日”,签发日期是1998年3月31日,有效期限为“长期”。吴远秀同时提供了哥哥吴远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年份显示为1957年,“你说我能比我哥还大吗?”  在吴远秀的观念里,河北的户口是不真实的,“身份证上的年龄错了不说,它是人口普查给上的,并不是我主动申请的。湖北原籍才是我真实的户口。”此前1988年左右,她曾接到湖北方面的通知,并回原籍领办过当地的第一代身份证。  但2006年初,当她又一次回到湖北老家时,她发现自己在当地的户籍已经没有了。“很可能在人口普查时给漏登了。”她猜测。  在此之前,2002年吴远秀与丈夫倪吉祥在河北泊头创办了属家庭企业的科新环保设备厂,因业务关系,而频繁往来于河北与湖北之间。  “2006年初,我的一个包,里面装有银行卡、财务公章,还有湖北、河北的身份证,都给丢了。银行卡是湖北身份证办的,卡里的钱没有身份证冻结不了,我就找浪河镇补办身份证,一查,我和我妈的户口都没有了。”  没有户口办不了二代证,吴远秀说,她后来凭借在湖北领取的驾驶证,以及村里、小学同学开具的证明,还是在浪河镇补办了户口和二代身份证。“当时办得挺着急,银行也挺负责,把我的卡挂失了,后来我还给挂失卡的那家丹江口邮政储蓄所送了锦旗的。”  这次补办二代身份证,吴远秀花了20元,“我和我妈的都给办了,两人一共是40元。”  但吴远秀的上述介绍,与后来丹江口市公安部门的说法出入较大。在官方说法中,吴远秀于2006年初补办的户籍和身份证,“并非她本人亲自申请”,而是找人“代办”,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  吴远秀称官方的这种说法“是在撒谎”。  走上上访路  2006年上半年,刚刚拿到二代身份证的吴远秀,就被一场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官司卷入其中。  据官方报告资料,吴远秀与丈夫倪吉祥在河北创办的科新环保厂资产过百万,丈夫任董事长,吴远秀任总经理,主要生产经营灰尘吸收器等环保设备。科新环保厂曾将产品销往湖北丹江口市中汇电石制造有限公司。(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2006年4月,因中汇公司欠科新环保厂工程款50多万元,吴远秀聘请律师将中汇公司起诉到十堰市中级法院。次月,在十堰市中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中汇公司以本公司设备电石炉作担保,在4个月内,电石炉出售费用首先偿还科新环保厂的欠款。  随后,吴远秀向十堰市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汇公司的电石炉铜管部分(价值52万元)进行保全。  2007年5月,丹江口市法院以上级十堰市中院委托执行该案为由,作出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紫铜管组织变卖,王某以30.1万元的价格买受。  但吴远秀认为,时任丹江口市法院及执行局的个别领导“为个人捞好处,坑骗受害人,将共计52万多元的设备,只给我执行回30.1万元。当我同意用这笔钱偿还黄某(吴欠其债务)时,丹江口市法院又无端扣下4.1万元,只给黄某26万元。”  因黄某的债权未清,2007年8月,黄某得知科新环保厂在丹江口市宏强公司有10万元的债权即将到期,又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从宏强公司领走8 .8万多元。在科新环保厂提出异议后,丹江口市法院对这一裁定又予以纠正,并将款退还科新环保厂。  其间,因讨要说法,吴远秀还和执行局某负责人发生冲突。“他用双手拧我脑袋,几次毒打我,把我赶出法院,当我老公听说我在法院被法官打伤后,气极身亡出事。”  经了解,在湖北处理债务纠纷的吴远秀,被打后与在河北的丈夫通了电话,随后丈夫驾车遇车祸身亡,吴认为丈夫当时因生气和冲动,其死因与湖北的“不公”有关。  丈夫的突然身故和湖北的官司纠缠,也让吴远秀在河北的工厂迅速倒闭。“债主们哄抢了企业的设备,我们的厂不仅关门大吉,还背上近百万元的外债。”  从2007年开始,吴远秀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  “最开始两年,我主要是在湖北上访,从丹江口到十堰市再到省里,都跑遍了,我的主要诉求是告法院和执行局的负责人,他们涉嫌贪赃枉法。另外就是要求经济赔偿,把我的企业给恢复了。”吴远秀说丹江口法院一个负责人曾答应赔10万元,但她没答应。  2009年9月,十堰市委政法委对吴远秀的信访事项曾书面答复,认为她所举报的“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法院原负责人“以权谋私”等问题,或者“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与调查的事实不符”。  一份针对吴远秀的官方报告称:吴在河北及湖北两省已上访多年,因此曾被河北泊头市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  报告描述:吴的上访影响很大而且极坏。大有不达诉求决不罢休之势,态度十分极端。曾采取数天绝食等手段多次相威胁。  河北“抢先注销”  2011年7月前,以河北身份上访的吴远秀,其“稳控”责任在河北方面。仅7月份,吴就在久敬庄被河北人员接访过两次。  “一次是7月7号,一次是7月9号。”吴说,“第一次他们不给我解决问题,第二天我就返回,然后又被送到久敬庄。”  “第二次呆了3天,我不走了,他们来了6个人,把我送回河北,丢进了泊头市拘留所。”吴说。  2011年7月12日,由泊头市公安局对吴远秀开出的处罚决定书说:现查明2011年5月至今以来,接北京市公安局移交的吴远秀多次上访,不听劝离,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对吴远秀行政拘留10日。  正是这次拘留,河北公安人员从吴随身携带的包里发现了她湖北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然后他们跟我谈条件,是泊头市公安局交河分局的人,说你看你上访是为了湖北的事,我河北也管不了你,我们也证实了,你在湖北还有一套户口,说叫我签个字,把河北的户口注销了。”  “后来我同意了。”吴远秀说,“当时也是为了能早点从拘留所出来,他们说签了字就放人,另外我河北的身份跟实际年龄也不符,然后他们就写了个东西,我签了字他们就把我放出来了。”  吴远秀回忆那份申请的大意是:湖北的是原始户口,河北的是普查户口,河北户口跟实际年龄不相符,经我本人同意,注销河北的户口。  随后吴远秀用湖北的身份继续上访。2011年10月6日,吴再次被遣送至久敬庄,这次通知来接访的是湖北十堰市人员。  10月8日,十堰市即向湖北省报告了这一情况,报告称:因反映的问题属湖北丹江口市,随身带有丹江口市办理的驾驶证,要求我市前去接人。  报告陈述了“不应安排我市前去接人”的三个理由,其中一、三条分别是:吴远秀所反映的问题属涉法涉诉,虽在湖北省丹江口市,但已三级终结,稳控责任应属户籍所在地;吴近三年来长期频繁非正常上访,之前都是由河北省接回稳控,在其信访事项已终结的情况下,改由丹江口市接回稳控,势必造成诸多困难和麻烦。  第二条理由则这样表述:河北省泊头市采用非正常手段注销了吴远秀的户口,以达规避信访责任之目的。据吴远秀反映,因其多次非正常上访,于2011年7月被河北泊头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河北省泊头市有关方面代写了一份注销户口的申请,迫使吴远秀签字,随后将其户口注销。  次日,由丹江口市浪河镇派出的3人工作组,赴京对吴远秀上访进行了9天的协调,并于10月20日形成了一份“情况报告”。  这份报告透露,经工作组历时一周对吴做工作,吴答应3个月内不上访并写下保证书,但条件是在此期间内对其问题给予答复,否则仍将继续上访。  报告建议说:由于上访人婚迁落户在河北生活近30年,并在河北生有3个子女,生产生活资料及所有资产全部在河北,并在河北办有自己的规模性企业,应定性为河北常住人口,户籍所在地应在河北。  报告还说:由于河北方为了推脱稳控责任,将吴的河北户口抢先注销。为此,建议由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查清上访人2006年在浪河镇入户时是否合法。如属非法上户,公安机关应尽快依法将吴远秀在浪河的户口予以注销。  丹江口“依法注销”(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2011年10月16日,与浪河镇工作组达成协议的吴远秀暂时中止了她为期近两年的奔波。  “去年11月10日左右,湖北省高院赔偿办一位负责人曾跟我联系过,只答应赔十七八万,最后谈到20万,我还是没同意。”此前吴向湖北方面提出的赔偿要求是80万元。  休访期间,吴远秀回了丹江口并接受过一次浪河镇派出所的询问,“他们主要问我2006年补办户口的事,认为我是拖关系找人不合法上的,我当时就反驳了,说我湖北的户口是真实的户口。后来他们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他们说你都说了你有异议了,没关系的,后来我就签了。”  吴觉得,“其实浪河镇也挺冤的,我的事情发生在丹江口,接访要他们浪河镇来接,听干部说接一个人要好几万块钱,这钱都得他们出。”  吴的这种说法,在丹江口市公安局得到一位工作人员的印证:“一次接访至少是好几万,都由地方来承担。好多上访人员他所要求的钱或物,光地方接访的花费都比他要求的还要多。”  但即便如此,这位人员说,“如果去上访都解决的话,问题更严重。你如果一上访都解决了,那其他合理不合理的不都去上访了?所以(有些地方)宁愿花钱接访。”  而据湖北当地官员透露,对上访人员的稳控还与地方干部的政绩挂钩,如管辖范围内出现越级访、重复访、非正常上访等极端化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行为,地方干部会受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而信访责任追究的原则之一便是“属地管理”。  2012年元旦刚过,3个月的协议期限已近结束,没能等来期望结果的吴远秀,等到的却是唯一的湖北户口也被注销。“之前没有和我商量,也没有经过我同意。”对这一次销户,吴远秀显然没有对河北方面的那种宽容。  而吴远秀的说法,在丹江口市公安局却有另一种说辞。该局户政科科长张建敏告诉南都记者,对吴远秀的户籍属于“依法注销”。  张建敏介绍,对吴远秀2006年补办户口的事,他们调查走访得知,吴当年所有材料都是由土门沟村支书代写代办的,而吴本人并没有出面。“户籍办理原则要求必须是本人来,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而当时没见到她本人。这违反了办理程序和相关规定,所以我们是依法注销。”  张说:“我们注销后通知了她本人,大概是去年11月底,在注销后10天左右,那时她本人过来了一次。她说不能注销我的户口,我说毕竟材料不真实,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愿。”  而对官方的这种说法再次回应时,吴远秀依然坚持“他们是在撒谎”。  “事情并不是他们说的那样。”吴远秀说,“补办户口是我亲自到浪河镇派出所办的,我的确找过村支书,但只是让他帮我写个证明材料。整个过程是我亲自出面,办完后我还给丹江口邮政储蓄银行送了锦旗。”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办公室何主任向南都记者证实了吴的说法,并在仓库中找到了吴远秀当年送的锦旗。  吴还表示,“他们注销前没有征求我同意,注销后也没人通知过我。他们对我作询问笔录是去年12月份,那时户口已经注销了,当时也没有人告诉我说户口已经被注销。”(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谁该对“合法注销”负责?  而南都记者获得的一份浪河镇土门沟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则从另一层面证实了吴远秀当年是“亲自出面”办理户口的,该材料这样记叙这个过程:  “2006年吴突然回来反映:河北婆家的户口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消失,要求在我村补登户口。我村根据当时吴一直在河北婆家生活居住,且在我村没有住房、土地,也没有在我村居住,因此我村没有给吴办理入户手续。后吴为入户我村一事又多次纠缠长达数月,并私自到丹江口市档案局查出她在出嫁前的人口普查信息资料,并据此到丹江口市浪河镇派出所将户口上到土门沟村二组。”  在浪河镇派出所采访时,该所教导员多红斌告诉南都记者,有关吴远秀的事应到市公安局采访,但他表示,按照户口管理和登记相关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她嫁到河北后,老公、孩子、房子都在那边,湖北没有你的一处地,没有你的一片房,户口怎么会在这边?”  丹江口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张建敏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认为河北应是吴远秀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而且张认为,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河北方面在对吴远秀存疑户口作处理时,应当“函请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予以查证,但河北方面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他们没有和我们联系过”。  张建敏的这个说法在河北泊头市公安局交河分局得到证实,该分局户籍科科长赵秋杰承认,在注销吴远秀户籍前没有和湖北做过沟通。“但是我们在网上查过,证实她在湖北确实还有一套户口。”  赵秋杰也认为,他们对吴远秀的河北户口进行注销是“合理合法”。“按道理讲,她应该随嫁后凭结婚证到河北办理户口迁入,但她没有迁。按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户口,我们在发现她有两个户口后,按规定必须注销一个,而她本人的意愿是保留湖北的户口。”  赵说,吴远秀河北户籍的注销时间是2011年9月9日,“在这边注销后,她湖北的就成了唯一的户口了。你可以动员人家按正常程序迁到河北,但你不能再给人家注销了。湖北也没跟我们沟通过,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丹江口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张建敏则告诉记者,对吴远秀的户口问题,市里有一个意见,领导也指示一定要协调好,全力配合她解决问题。“但现在的问题是,她已经不接我们的电话了,只要听说是丹江口市公安局,对方就挂掉。”户政科长说。  而早在今年4月初,南都记者见到流宿在候车大厅的吴远秀时,她告诉记者,由于现在已经是“黑户”,如今她连旅店都不敢去住了。  金国民是吴远秀的代理人,他说,由于没有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正常信访窗口都不接待,吴远秀更是只能选择到敏感地带维权,而如今连久敬庄都不让她进了,她成了游荡在街头无人管理的特殊访民。微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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