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台水泥沙抹平后煮鸡蛋需要多长时间间可安装窗户

建设部《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部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2002年3 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地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第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张元勃  熊 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 鸣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露设计。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记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进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京戏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南瓜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一)
管理基本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2、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变立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按装埋件。
3、施工中,严禁改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风等配套设施。
4、水电管道的安装应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完成基础工作。
5、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6、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必须由电工完成。
7、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8、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暂停施工中应切断电缆电源。
9、施工现场用水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临时用水管不得有被损、滴漏,暂停施工时切断水源。
10、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等设施,结束每日工程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1、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均需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材料的设计使用需进行防水、防腐、防静电的处理。
13、施工方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范、性能进行验收,并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的检测报告说明
14、材料搬运时须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等公用设施。
15、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16、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水涂料布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最少需两次进行。
17、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存放时远离热源、明火作业场所。
18、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19、明敷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20、防水施工应采取涂膜防水、待工程完毕后须进行两次蓄水试验。
21、施工环境温度须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它在5C以上的环境进行。
二、施工基本规定
(1)防水工程
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4、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卫生器具、管道安装工程
1、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沙浆后再进行固定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于墙体连接牢固。
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为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器具不得采用水泥沙浆窝嵌。
3、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4、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沙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5、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3)电工工程
1、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2、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3、根据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4、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5、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拉线管。
6、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当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8、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与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mm。
9、电线与暖气、热气、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0、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1、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
12、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螺紋的端子上。
13、导线间和导线对在间电阻必须大于0.5M欧姆。
14、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5、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剪距地宜为1400mm。
(4)抹灰工程
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2、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3、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进行基础处理。
4、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用水泥沙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有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灰后一层。
6、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5)地面工程
1、地面工程装饰有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
2、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3、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用保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4、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5、铺贴前因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砂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6、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沙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mm。铺贴前在水泥沙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7、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8、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9、竹、实木地板铺装前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
10、铺装前应与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
11、木龙骨成300或450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12、毛地板应与龙骨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13、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就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14、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楔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
15、毛地板及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16、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
17、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平整、无油污。钱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8、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使用防潮垫层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19、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有80-10mm的缝隙。
20、房间长度工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21、地毯铺装应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22、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23、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半与基层固定牢固。
24、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25、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26、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6)吊顶工程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次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4、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定、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5、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6、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7、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8、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9、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并不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10、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大于15mm,。螺钉间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顔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11、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接管。
(7)墙面工程
1、墙面工程的品种有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
2、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3、墙体砖铺设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4、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庆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5、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层,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0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6、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沙浆,沙浆厚度为6-10mm。水泥沙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7、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贴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以内感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8、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防潮处理。
9、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路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10、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木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11、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楔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12、安装封边收口线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3、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
14、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
15、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楔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16、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玮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庆严密,花紋应吻合,无波紋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17、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8、裱糊前装饰应按壁纸、墙面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19、墙面应采用整副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缝,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20、聚氯乙烯塑料壁纸糊前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应涂刷胶粘剂。
21、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以内感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防止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
22、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
23、带背胶的壁纸裱糊前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棚知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
24、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1-2分钟阴干,5-8分钟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
25、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防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落。
26、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8)细木工程
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3、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4、与墙面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5、饰面板顔色、花紋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紋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紋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6、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紋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0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7、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8、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楔、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9、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10、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楼梯的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12、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划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0C。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13、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头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14、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与预埋件连接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
15、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竖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
16、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
17、木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紋,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
18、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螺钉应做防锈处理;当使用胶粘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
19、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9)门、窗工程
1、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工程。
2、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的厚度。
3、门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应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4、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梴的结合处,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5、铝合金门窗的安装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入墙体。
6、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7、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沙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8、塑料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9、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10、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11、木门窗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12、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13、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14、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5、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16、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周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
17、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0)油漆工程
1、墙面混凝土及水泥沙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脚顺直。
2、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3、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4、调和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5、涂饰施工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然后用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蘸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6、涂饰施工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均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7、涂饰施工刷清漆:宜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易后难、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8、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木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子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同,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和统一,再做饰面漆。
9、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0、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剂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1、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没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2、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干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3、在刮腻子前涂刷一遍底漆,有三个目的:第一是保证木材含水率的稳定性;第二是以免腻子中听油漆被基层过多的吸收,影响腻子的附着力;第三因材质所处原木的不同部位,其密度也有差异,密度大者渗透性小,反之,渗透性强。因此上色前一遍底漆,控制渗透的均匀性,从而避免颜色不至于因密度大者上色后浅,密度小者上色后深的弊端。
14、先刷清漆的目的:一是保证木材含水率的稳定性;二是增加调和与基层的附着力。
15、因新建住宅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有尚未发挥的碱性物质,故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碔封底漆;因旧住宅墙面已陈旧,故应清除酥松的旧装饰装修层并进行界面处理。
16、凡未完全干透的涂膜均不能打磨,涂料、油漆也不例外。打磨的技巧应用力均匀,整个膜面都要磨到,不能磨透露底。
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32/381-2000(一)
一、基本原则
1、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
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力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施工装饰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质保书或检查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助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3、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4、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5、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二、分项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1)给排水管道
1、水表进水管前面应装有阀门,水表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活接头,各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修并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2、地漏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管件连接处四周必须密封,并低于排水安装。
3、卫生间、厨房间墙地面应做防水处理,管道敷设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如遇防水层破坏还必须重新做防水处理。
4、给排水管道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
表1给排水管道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管外径在25mm以下的给水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角阀、管道终端100mm处及螺纹连接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须牢固。
目测、手感
均应符合要求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固定牢固,水龙头、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
目测、手感
均应符合要求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连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手感通水试验
均应符合要求
水管安装与电源和燃气管道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
均应符合要求
给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经压力试验,压力0.6Mpa,保压10min无渗漏
接头、管身无破损、渗漏
(2)卫生设备安装
卫生洁具安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2。
表2卫生洁具安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外表面应清洁,无损坏
安装应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不堵各连接出不得渗漏;阀门开关灵活
目测、手感
均应符合要求
给排水不得有凹凸弯扁现象
目测、手感
均应符合要求
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地漏坡度满足排水要求,不倒泛水,无渗漏
观察和泼水检查
均应符合要求
座便器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同,并用油灰或硅酮胶连接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用硬管连接
均应符合要求
注:渗漏试验:便器高低水箱应盛水至扳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洗涤盆、面盆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不少于缸深的三分之一;水盘应盛至不少于盘深的三分之二。试验时间不少于2小时。
(3)电气安装
1、每户应设置分路配电箱内设置与负荷容量相匹配的漏电断路器,并设置总开关和若干分开关,不得使用一次性融断开关,每户用电负荷不得超过额定容量。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
3、接地保护应可靠,接地线径应与相线零线同径。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阻应大于0.5兆欧,用500伏兆欧表对各回路逐一测量。
4、导线管端及导线管与接线盒的连接可靠。
5、闭路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每相应房间的终端,并在闭路电视进线段设置分配器。
6、灯具安装严禁用木榫固定,根据情况可采用支架、膨胀螺栓、塑料胀管固定。
7、回路应保证负荷正常使用。电源线截面积应能保证电气的安全使用,各分线路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总容量。
8、电源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穿管敷设时,管内电源总截面积不得超过
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妆头、扭结。导线不得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等通信线路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9、电气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3
表3电气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顶架或龙骨上。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软管长度不应超过0.5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顶内出现裸露
目测、目测
均应符合要求
接地保护应可靠,零线与接地线不得短接,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欧姆
均应符合要求
大功率电电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兆欧表抽查不少于
3处均应符合要求
开关、插座等器件应安装牢固、端正、与墙面间隙不得大于1mm
目测全数验收
均应符合要求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得接外壳
目测、手感、楔型塞尺应符合要求全数检验间隙不得有2处以上(含2处)大于1mm其余均应符合要求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零线位置为左相右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同,地线接孔应为上方位置
测电笔或其他专用工具抽查5处,(少于5处时,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同一设计高度的开关、插座、其高度差不得大于5mm
卷尺抽查5处均应符合要求
开关、插座、灯具等电器连接应良好、可靠,线路连接正确。其安装底口离地面应不小于200mm。落地插座应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开关、灯具插座抽查5处(少于5处时,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距应不小于50mm,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间距应不小于150mm
卷尺全数验收
均应符合要求
&(4)抹灰
1、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搓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爆灰、脱层、裂纹
空鼓、掉粉等缺陷。
2、抹灰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4。
表4抹灰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皮、裂纹空鼓、掉粉等缺陷
小锤轻敲击
每个相对独立窨,每项抽查4处。各项中若有2处(含2处)以上不符合要求、或有1处大于等于质量要求的150%即为不合格空鼓而不裂的面积大于200cm2即为不合格
表面平整度4mm
2m靠尺、楔形塞尺
立面垂直度5mm
2m托线板、线锤
阴阳角垂直度4mm
阴阳角方正度4mm
200mm阴阳直角
分格条(缝)直平3mm
5m拉线、直尺
1、面砖贴前应浸水2小时以上,待表面晾干后方可使用。
2、每块砖应镶贴密实,缝隙均匀,周边顺直。
3、卫生间、厨房与其他区域的交接处应有防水措施。
4、墙面镶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5。
表5墙面镶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
均应符合要求
无空鼓、脱皮
小锤轻轻敲击全数检验空鼓面积大于总数的5%或有脱落即为不合格(单块空鼓面积<10cm2可不计)
表归、平整度石材&2.0mm,墙面砖&2.0mm
每一独立空间,每项抽查不少于5处,各项中若有2处以上(含2处)不符合要求或有1处大于等于质量要求的200%即为不合格
阳角方差石材&3.0mm,墙面砖&2.0mm
接缝高低差石材&1.0mm,墙面砖&0.5mm
200mm阴阳角尺
接缝平直石材&2.0mm,墙面砖&2.0mm
用5m拉线,(小于5m拉通线)直尺
缝隙宽度石材&2.0mm,墙面砖&1.0mm
&5、玻璃砖及镜面的品种、规格、图案朝向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6、墙面镜子(玻璃)安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6
表6墙面镜子(玻璃)安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安装牢固端正,边角处不得有尖毛刺,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污迹。周边打玻璃胶时,玻璃胶应均匀、美观、饱满
目测、手感
均应符合要求
镜子安装基面应平整,其平整度应不大于3mm
平尺、楔形塞尺
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7、地面镶贴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7。
8、本表适用于自然石材、地砖等需粘贴的材料
(6)细木制品
1、造型结构、各龙骨间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要求。
2、框架应采用楔头结构。(细木工板及类似材料除外)
3、表面光滑,无毛刺和明显钉痕。采用贴面应(包括防火成型板)平服、牢固、不脱
胶、边角不起翘。防火成型板的表面无划痕、无色差。
4、贴面板应用粘合剂粘贴后再用钉子牢固。
5、壁橱及吊橱:壁橱及吊橱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8
6、护墙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9
表7地面镶贴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
目测全数验收
均应符合要求
地面饰材镶贴不得空鼓
小锤轻轻敲击、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无积水和渗水现象,与其它构件的结合处应严密
泼水后目测
均应符合要求
每一独立空间,每项抽查不少于5处,各项中若有2处以上(含2处)不符合要求或有1处大于等于质量要求的200%即为不合格
表面平整度&2.0mm
接缝高低差&0.5mm
接缝平直&2.0mm
用5m拉线,(小于5m拉通线)直尺
缝隙宽度2.0mm地砖&1.0mm石材
&表8壁橱及吊橱:壁橱及吊橱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毛刺锺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贴粘平整牢固、不脱胶、无空鼓,边角处不起翘,表面不得有钉帽外露
均应符合要求全数验收目测
橱门安装应牢固,开关灵活,门上下口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位置正确,间隙一致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抽屉开关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目测、手感全数验收均应符合要求
橱门缝宽度&2.0mm
游标卡尺或楔形塞尺
每橱、每项抽查淡少于2处均应符合要求
垂直度&2.0mm
线锤、钢卷尺或其他量具
对角线长度&2.0mm/m
卷尺或其他量具
木材含水率&15%
含水率测定仪
相邻门板高低度&1.0mm
门板平整度&2.0mm/m
1m靠尺、楔形塞尺
表9护墙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飞边毛刺。木纹朝下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间隙宽度均匀。表面不得钉帽外露
目测、手感
均应符合要求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阴阳角垂直,阳角呈450连接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上口平直度&3.0mm
5m拉线、钢直尺
每面测量不少于2年均应符合要求
面板垂直度&2mm
线锤、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1.5mm/m
1m靠尺、楔形塞尺
面板间隙宽度&2.0mm
&7、地板与墙面间应留5-15mm的伸缩缝,伸缩缝应用踢脚线盖住。
8、木地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0
表10木地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表面应洁净无污染,应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毛刺、开裂明显凹痕、钉眼及其它影响美观和使用的缺陷
均应符合要求
本格栅应安装牢固,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手感钢卷尺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地板铺设应牢固无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感观、目测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地板表面平整度&0.2mm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一独立空间,每项抽查不少于5处,各项中若有2处以上(含2处)不符合要求或有1处大于等于质量要求的200%即为不合格
缝隙宽度长度不小于900mm的地板&1.0mm其他地板0.5mm
地板接缝高低度&0.5mm
地板接缝平直度&3.0mm
用5m拉线,(小于5m拉通线)直尺
9、不得使用腐朽的木材,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10、木质楼梯踏步与相邻立面应用榫槽连接。
11、梯长度、高度、宽度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宽一致,结构稳固。
12、楼梯扶手应平直,弯头平顺,坡度适中,栏杆与扶手、踏步连接牢固,无摇动。
13、其它木制品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1。本表使用于门、门套、窗帘盒、窗套、木扶手、木质楼梯、木阴阳角线等木制品。
14、门窗安装应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
15、外门窗安装时,其填充材料、嵌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渗漏水。
16、铝合金门、窗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2。
17、在木门、窗上安装铰链时,其开槽深度、尺寸应与铰链厚度、大海匹配,铰链
安装应平服,螺钉面应与铰链面平,不得用榔头直接将螺钉打入木门空框内。门窗上冒头必须涮油漆中。
18、木门、窗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3
表11其它木制品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木材含水率&15%
含水率测定仪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表面应洁净、洁净、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表面无刨痕、毛刺、锤印及其它影响美观和使用的缺陷
目测全数验收均应符合要求
窗台板两端高低差&2.0mm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踢角线上沿口,顶角线下沿口,平直度&3.0mm
水平尺楔形塞尺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门窗套内侧平直度&3.0mm
5m拉线,(小于)5m拉通线钢直尺
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阴阳角线接缝应严密,高低差&1.0mm
表12铝合金门、窗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门、窗开启应灵活、无翘边、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门、窗外观及玻璃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镀膜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差
2000&时:&2.0
门、窗每项抽检各不少于2樘均应符合要求
>2000时&:&3.0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差
&2000时:&2.0mm
>2000时:&2.5mm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1.0mm(&2m2)&1.5mm(>2m2)
门、窗每项抽检
门窗框垂直度&2.0mm
各不少于2樘均应符合要求
门窗框水平度&1.5mm
推拉门、窗开启力&60N
门窗横框标高偏差&5mm
门窗竖向偏差&5mm
注:门、窗不足抽检数,则逐扇
&20、各种吊顶骨架安装应牢固,其间距、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龙骨架和嵌装灯具等物体时应进行防火处理。
21、吊顶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5。
22、施工前选择好油漆材料品种、颜色,做好基层处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和遍数要求施工、保护好成品,完全干燥后进行验收。
23、清漆涂涮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6。
24、混色漆涂涮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7
表13木门、窗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不得使用腐朽虫的材料,木材表面不应有死结或其它影响美观的缺陷
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3mm
框的对角线长度差&2mm
框与扇、扇与扇接接触高低差&2mm
扇与框留缝宽度1.5-2.5mm
门扇地面应有留缝,其宽度:内门宜为6-8mm卫生间、厨房间宜为10-12mm
表14PVC塑钢门、窗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安装应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填充及嵌缝材料应符合要求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开启应灵活、无翘边、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差
&2000时:&2.0
门窗每项抽检各不少于2樘均应符合要求
>2000时:&3.0
门、窗框垂直线
&2000时:&2
>2000时:&3
门、窗框水平度
&2000时:&2
>2000时:&3
门、框标高偏差5mm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5mm
线锺、卷尺
注:门窗不足抽检数,则逐扇
表15吊顶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凹痕等缺陷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吊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皮,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透、桥、翘角现象
罩面板接缝平直度&3mm
2m靠尺、楔形塞尺
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罩面板表面平整度&3mm
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罩面板压条平直度&3mm
求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每一独立空间每一项抽检相互垂直不少于2处均应符合要
罩面板接缝高低差&1mm
钢直尺、楔形塞尺
罩面板压条间距&2mm
罩面板水平度&4mm
水平尺、楔形塞尺
表16清漆涂涮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无钉眼外露
涂料干实后手感及距被检验面1.5m处目测全数检验
均应符合要求
表面平整光滑
裹楞、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无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无漏刷、脱皮、斑纹
不得污染其他表面
表17混色漆涂涮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透底、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涂料干实后手感及距被检验面1.5m处目测均应符合要求全数检验
表面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不得污染其他表面
颜色均匀一致,刷纹通顺
不得有脱皮、漏刷、泛锈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2mm
25、水乳性涂料涂涮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8。
26、壁纸(布)裱糊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19。
&表18水乳性涂料涂涮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表面平整,无掉粉、起皮、漏刷现象
涂料干实后手感及距被检验面1.5m处目测均应符合要求全数检验
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
无明显砂眼、流坠、起疙、溅沫
表19壁纸(布)裱糊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表面清洁,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
涂料干实后手感及距被检验面1.5m处目测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花纹图案吻合恰当,各幅拼接横平竖直
与顶角线、踢脚板拼接紧密无缝隙
粘贴牢固、表面平整,不得有漏粘、脱层、空鼓、气泡
转角处棱角分明,阳角处无接缝
壁纸边垂直度&4mm/2.5m
钢直尺线锤
每一独立空间每一项抽检不少于1处均应符合要求
接缝严密,无翘边、皱折,接缝&0.5mm
游标卡尺目测
27、锦缎软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20。
表20锦缎软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试验方法及判定
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含水率测定仪应全数检验均符合要求
构造、作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严密、牢固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锦缎面松紧适度、手感舒适
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花纹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褶皱
表面平整、清洁,无污染,接缝处图案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目测、手感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三、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给排水、强弱电气及其他隐蔽工程项目在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前,必须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及验收。
2、装饰施工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验收。
3、工程验收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监理方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与施工方共同进行,所有验收均需验收双方签字方为有效。
4、装饰工程中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安装、卫浴设备三项分部工程必须全部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不合格,允许施工方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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