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不算工伤事故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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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出其不意的事故算不算工伤
  【 】导读:工伤的判定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事情,那么怎么才算是员工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章制度又有哪些呢的呢?下面找法网给大家介绍常见的六种工伤纠纷,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Q1:擅自提前离岗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A: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员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因认定为工伤。
  Q2: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菜场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A:&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来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者菜场,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Q3: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能否认定为工伤?
  A:衡量工伤与否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分情况看:
  第一、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实力企业形象而做出贡献,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事先为员工购买诸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商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
  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
  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
  Q4: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带薪假期期间发生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带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根据相关规定该路途中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Q5: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A: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作工伤。
  同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因此,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Q6: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A: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工间休息时发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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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车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如果在上班车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笔者认为,这里“工作原因”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应该说,职工出差在外的衣、食、住、行,都有可能与工作有关成为“工作原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职工出差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纯粹是个人行为使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出差途中借机游山玩水、会亲访友或纯粹为自己或他人今后的生活购买(或代购)商品,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职工所受之伤、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这历来是工伤认定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难点。世界各国的立法对此也不统一,德国、俄罗斯等国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伤、亡认定为工伤,英国则对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被认定工伤的情形规定得较为严格:即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 从我国各个时期的立法看,我国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有一个发展过程: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问答》等法律文件中并未将之列入工伤范畴。现行的劳部发266号文件中将其正式列入工伤范畴,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这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则作了适当的限制,仅将受交通事故伤害限定在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内。
当然,《条例》对因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而形成的工伤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限定在“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一范围之内。这就将因非机动车事故而发生的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了,关键的问题是:这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还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A、交通事故中只要是机动车事故即可,受伤职工的对方是否驾驶机动车不影响工伤的认定;B、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的对方必须是机动车驾驶者,如果发生职工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而受伤之情形,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理由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之所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现代社会中,机动交通工具迅猛发展,这使得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增, “职业风险”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延伸至上下班的道路上,在“职业风险”中,职工往往表现为一个弱者,如职工之于高速转动的机器。而在职工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中,驾驶机动车的职工相对于行人或骑自行车的人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弱者,为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工伤.呵呵,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算工伤的,以上是我从法律网站上引用的.个人建议你去专业的律师网站看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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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肯定要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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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下班遇车祸不算工伤了?!(图)_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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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车祸不算工伤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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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王启峰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的规定被删除,此举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众多网友表示,上下班遇车祸应不应该算工伤,政府部门能否不搞一刀切,而是按情况区别对待。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而其中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引起极大争议。
  上下班遇车祸拟不算工伤
  对删除“上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解释,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工伤认定程序将简化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此举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未参保单位将受罚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军分析,这可以促使更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次性工亡补助拟增加20个月
  征求意见稿中还针对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设计了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按全省水平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市民表达意见有三种途径
  市民可在今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据新华社
  ■答疑解惑
  删除“车祸”只因双重补偿
  缘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赵宇光分析,主要缘于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会牵涉到“双重补偿”(即车祸赔偿和工伤补偿),这对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受伤的人员只有单倍补偿来说,显得不公平。另外,对于如何算“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争议也比较多,操作难度比较大。
  王军表示,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但严格来说,上下班途中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条例》实际操作中问题多
  《工伤保险条例》日起施行。目前,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1.4亿人。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参保人员达254.73万人,参保企业有18612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万人左右。西安市参保人员有97.6万人,企业有8800余户。
  赵宇光说,《条例》执行后不久,就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在2006年,国家就开始向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三年的不断研究,此次发布的修改意见稿应该是比较慎重的。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本报记者周艳涛 采写
  网友PK
  赞成取消派 老板不是唐僧肉
  搜狐网友:谁造成的事故谁承担的原则比较合理,上下班的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让企业老板去承担后果,没有道理,这不在他的可控范围内。
  搜狐网友:老板不是唐僧肉。
  搜狐网友:强烈赞成取消,那些在工作岗位受伤的才能算工伤。现在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就在家休养一年半载,小病大养。工伤的药费虽然是保险事业处报销,可工伤期间的工资是企业全额发放,企业的钱是工人们辛辛苦苦、披星戴月挣来的,给不上班的人发放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对上班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反对取消派 肇事者逃逸咋办
  搜狐网友:上下班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具有很大危险性,取消让老百姓没有安全保障,应该增加范围,上下班路上一切意外都应该算工伤。
  中新网友:我不上班,缘何走在上班途中的道路,不走在上班途中的道路缘何会出现交通事故?
  搜狐网友:立法可以要求受害人在侵权和工伤里面选其一,但绝不能取消请求工伤赔偿,因为如果万一交通肇事一方车辆逃跑,找不着侵权人,工伤又不赔,受害人的权益岂不无法得到保护吗?况且上班和下班的路途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可是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任何企业不应推脱责任。
  ■专家观点
  假如上下班车祸是工伤高空坠物砸伤人算不算
  “删除‘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的规定,对工人的保障来说是种退步,但实际操作会更规范。”广东省多位工伤保险专家表示,首先因为上下班难鉴定,本意是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但是路线改变了怎么办,下班的时候没有直接回家,去了商场购物或者是接送小孩,大部分时候无法取证。
  现行规定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是未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范围,也就是因机动车受伤害是工伤,因自行车就不算,或者还有高空坠物、路上遭遇抢劫,都不在原来的条例之列。“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据《广州日报》
  不应删除还应扩大范围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的高瑾律师说,如果取消了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她举了一个自己接的案子,一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了,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无法申请工伤。高瑾认为,不仅不应该删除该规定,还应该扩大机动车的范围,扩大到上下班途中的所有意外伤害,这并不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太多的负担,但会给劳动者更大的保护。
  “上下班遇车祸”分类型
  王军说,目前因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申请工伤的人员特别多,如果单纯将该规定删除不太合适,他建议可以给该规定增添一些限制条件。
  王军说,受到机动车伤害往往会面临三种情况:一、对方负全责,对方过错应该支付所有的补偿、误工费等,这时候就可不用申请为工伤。二、双方对等的责任,这时候可给予部分工伤保险。三、职工本人属于完全过错。这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该职工就可能面临无法医治的情况,这时应列为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能够生存下来。通过这种方式,不会出现“双重的补偿”,还能保障职工权益。
  应该延长工伤申请时效
  根据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后,在3个月内按规定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过了一年有效期后,则不能申请,高瑾建议应该对这一时效进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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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上下班遇交通事故 咋不算工伤
  【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可认定为工伤,沙河口区法院近日判决的两起案例中,却都驳回了企业员工要求认定工伤的请求。近日,这两起案例的审判长做出了详细解释,到底什么情况下不算工伤。
  上班途中上反道当场身亡
  日6时10分,王某在上班加班的途中,驾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突然进入反道,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大客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经交警部门调查,发生事故时在冬季,事故路段是急弯路而且又是海边湿地,地面结霜致车辆失控。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所在的本市一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王某为工亡。今年1月30日,市人社局认为王某并不构成工伤事故。王某的母亲吕女士不服。
  吕女士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仅是一种书证,对工伤的认定与否应参考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作为依据,王某在本次事故的责任不能简单以交警队认定书作为唯一认定证据。吕女士出示了儿子王某上下班路线图,用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确实是王某在上班途中。同时拿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调解书,证明事故中大客车一方按40%责任赔偿了王某家30万元,以此证明王某和大客车负同等责任。
  案件分析
  王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成因,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越中心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社局依据该份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聚餐后坐班车出事小腿骨折
  张某今年24岁,浙江人,原在甘井子区华北路的一家汽车4S店工作。日下班后,应公司部门领导邀请,张某同本部门员工到饭店聚餐。当日21时30分许,聚餐结束后员工结伴回家或回公司内宿舍。张某与同事打出租车回到公司。后单位司机欧某酒后从饭店开班车返回公司,欲送同事于某回金州,张某随车同往。
  当日23时30分许,班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及司机欧某受伤,张某的胫腓骨骨折。后经交警认定,欧某系酒后驾驶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日,张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认定其不属于工伤。
  张某所在的4S店也认为,张某长期居住在南关岭,距离4S店步行约25分钟路程,所以工伤事实不存在。张某不服,向沙河口区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称自己是乘坐班车回家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
  庭审中,市人社局认为:一、张某当晚的聚餐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活动,不是工作的继续;二、张某发生事故时,不是下班直接回家的途中;三、张某在同事聚餐后大约21点左右,已打车回到公司宿舍,员工欧某开车送于某回家,张某同车跟随并不是回家;四、司机欧某属于酒后驾车,事发时间也不是下班时间,更不是在班车路线上,属于私用公车。以上四点都证明原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是原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张某下班途中。原告认为,聚餐系部门领导邀请,乘坐车辆是单位班车,故应属&下班途中&。
  被告人社局及第三人均认为聚餐是个人行为,且原告张某已乘坐出租车离开饭店回到公司宿舍,而张某再次离开宿舍前往金州已经不属于&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某等人参加聚餐不属于工作性质,就餐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加班行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3时30分许,这一时间远远超出了张某从工作单位回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原告在聚餐结束回到公司宿舍后,又随车陪同送于某回金州,该路线与张某从工作单位到其居住地的路线并不一致。
  法官结论
  上述两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均由沙河口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朱晓宇作为审判长,最终法院都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
  何谓&下班途中&
  从法律理论讲,下班途中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下班的合理时间,既包括职工按正常时间下班的情况,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下班的时间;二是下班的合理路线,应是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路线。同时应结合&回家&这一行为的目的性进行全面考虑。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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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刻钟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提前一小时不算
  13:42:57 现代快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快报近日曾报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后,该不该认定工伤让法院犯难。可事实上,&第14条&让法院伤脑筋的远非这一处。&上下班途中&这一过于宽泛的表述,在实践中同样引发争议。
  去年,无锡的两名工人提前下班,不幸的是,他们都在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劳动部门对两起不同的事故都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然而到法院后,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不管是什么结果,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细化法律条文,减少矛盾争议。统一执法尺度,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陆先生死了 没算工伤
  日晚上11点多,夜深人静,无锡盛岸西路上行人稀少。尖锐的刹车声划破宁静,一名中年男子倒在血泊中,赶来的交警发现,他被机动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死亡男子姓陆,是无锡一家企业的职工。当天,陆先生上的是中班,按照厂里规定,他应当是下午4点上班,夜里12点下班。事发当夜,陆先生提前下了班,他没有请假,直接离开了单位,却不幸踏上了不归路。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妻子在悲痛之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向单位主张工伤申请。单位向无锡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看上去,职工家属和单位都认为,陆先生的死算工伤。可是出人意料的是,今年1月底,劳动部门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厂里的规定是12点下班,而根据交警的认定,陆先生遇难的时间是11点出头。劳动部门的理由是:陆先生早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陆先生妻子迅速向政府申请复议,但结果是维持。今年5月,陆先生妻子将劳动部门告上无锡南长区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具有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应当包括&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陆先生当天没有经过请假,擅自在工作时间离厂,应属于早退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使他早退,也不能否认&下班回家&的客观事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时间也属于他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这怎么就不叫工伤呢?&陆先生妻子提出了上诉。
  今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赵女士死了 算了工伤
  仅仅在陆先生案件判决一个月后,无锡中院二审判决了又一起工伤案件。虽然案情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法院却认定构成工伤。这是怎么回事呢?
  赵女士是无锡一家毛纺厂的职工。去年2月6日晚上7点15分,她与同事一起提前15分钟下了班。10分钟后,当她骑着自行车来到惠山区前洲镇中兴北路沪宁高速公路桥洞下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几天后不治身亡。
  去年10月,她的丈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在调查后,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同样是她在事发当天早退。此案经过政府复议,今年4月来到南长区法院。赵先生起诉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发现,毛纺厂规定的下班时间的确是晚上7点半,可是这家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却是早上7点半。单位竟公然违反劳动法,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2个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仅仅早走了15分钟,只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仅因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否认她下班回家这一事实。况且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她提前下班的情节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法院认为,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在于保障受害职工利益的原则出发,可以认定赵女士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这回轮到单位上诉了,单位的代理人表示:&我们作为乡镇企业,实施的是按班组定额的计件工资,平时实行类似综合工时制的工时制度。这样的工时制度在我们这里是普遍现象。她在没有正常请假的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女士提前15分钟下班,但考虑到这家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因此将事故时间认定为下班合理时间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的。今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合理&合不合理
  引人注意的是,两起工伤案,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一条规定,都成为原被告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的焦点。更加值得深思的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将这一规定视为对自己有利。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两个合理&成为目前江苏劳动法律界公认的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合理&?看似简单的问题并不简单。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在单位一方看来,你职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翘班&,显然不是合理时间。而在职工一方看来,不管迟下班早下班,受伤时间都是发生在下班的时间,有没有违反厂规是一回事,而算不算工伤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假设职工在下班路上违反道交法受伤,同样能被认定为工伤,有无违反道交法与算不算工伤没有联系。在职工一方看来,这与提前下班的道理是一样的。&张明文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无锡法院遇到的这一难题并非个别现象,在江苏不少地区的法院,这样的工伤认定案已经真正成为让法官苦恼的案件,以至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常常出现观点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据记者了解,为了更好地审理此类纠纷,对目前宽泛的法律进行研究,以便统一审判尺度,江苏高院将于近日召集各地法院统一研讨,以便出台统一的细则。
(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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