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开创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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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某研究性学习小组设计的示意图,最适合作为其标题的是
A.《多样性的政治文明》B.《典型的民主政治制度》C.《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D.《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专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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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下图是某研究性学习小组设计的示意图,最适合作为其标题的是[]A...”主要考查你对&&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郡县制的全面推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787年宪法的颁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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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郡县制的全面推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787年宪法的颁布
皇帝制度建立: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自称始皇帝”。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特点:
一是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二是皇帝通过直接任免中央和地方的官吏而掌握了人事大权。这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分封制更能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内容:包括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郡县制。 (1)皇帝制度:①皇权至上,大权总揽;②“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军国大事操纵在皇帝手中。(3)地方官制—废分封,置郡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4)制订了一套选拔和考核官吏的制度。(5)制定法律,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 皇帝制度:(1)“始皇帝”的由来:秦王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合称“皇帝”,自称“始皇帝”。从此,“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2)权力:皇帝总揽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都由皇帝任免。军队调动以虎符为凭,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3)特征:a.皇帝独尊:成为秦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b.皇位世袭:“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是君主权力;集中的另一体现。c.皇权至上: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也都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中央官制:(1)主要官职:①丞相,为百官之首,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②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③太尉,负责管理全国军务。 ④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2)特点: ①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责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②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3)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
地方政府:&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①实行王位世袭制,实行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 ②以宗法制为核心。 ③族权和政权相结合,带有浓厚的血缘和部族色彩。 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⑤具有开创性、继承性和发展性。夏朝开创了我国早期的一些典型的政治制度,如王位世袭制。这些政治制度对西周政治制度的发展有直接影响。
正确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1、含义:(1)君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具体说就是皇帝的个人专断独裁,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 (2)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集权指全国各种军、政、财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充分执行中央的政令。 2、产生根源:①经济上,是由封建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的发展。 ②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③理论上,韩非子有关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3、发展过程: (1)萌芽──战国时期:①理论上,韩非子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主张;②实践上,商鞅变法,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创立──秦朝:①内容: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地方郡县制、颁秦律、焚书坑儒等。②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③意义:客观上适应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3)巩固──西汉:①内容:推行郡县封国并行制,导致王国势力膨胀。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解除王国的威胁;思想上实行“大一统”(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②特点:重新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隋唐:①内容:隋首创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唐朝继承并完备;创立和完善科举制。②特点: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机构的权力。三省的长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来的丞相职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又把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权力分给六部,防止专权。科举制使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其机构运转更加灵活。 (5)加强──北宋: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组建禁军并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点是削弱地方权力和剥夺大将的兵权,财权、行政权和兵权收归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发展──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省);行省制度是古代郡县制的新发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对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起了积极作用。 (7)强化(或顶峰)──明清:明初把丞相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和三司,采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特点是分散丞相权力和地方长官的权力,加强皇权,同时加强思想控制。明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4、评价: 积极作用: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具有进步意义,表现在:①维护了国家的统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②防止了分裂割据,抵御外来侵略,镇压人民起义,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③便于组织公共工程建设,保证中外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推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消极作用:表现在封建社会的后期:①对人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压迫十分残酷;②束缚了商品经济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③导致思想禁锢和文化专制,严重阻碍了科技文化的发展。5、基本矛盾: (1)中央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中央内部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6、发展趋势:(1)不断改革中央行政机构,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不断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管辖; (3)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控制; (4)加强对官员的选拔与监督。 7、特点: (1)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 (2)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 (3)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 (4)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5)皇权借助于神权,宣扬“君权神授”等理论; (6)以文化专制巩固政洽专制; (7)中央和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伴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始终; (8)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明清时期登峰造极,并走向反动。&&郡县制含义:
指对古代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起源于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补充,后经过秦汉发展,取代封建制成为主要体制。亚洲其他国家也从中国学习了该体制,如日本、朝鲜。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比较:
分封制、郡县制与行省制的比较:1、相同点: (1)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2)目的都是巩固统治; (3)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4)对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2、不同点: (1)时代:分封制产生与奴隶社会,盛行于西周;郡县制与行省制都产生于封建社会,郡县制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社会,行省制确立并盛行于元朝。 (2)地方与中央的制约关系及其地方权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的时候,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在郡县制下,郡、县长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随时撤换或调动,郡、县两级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县两级的官员按能力选任,破了贵族制下的血缘联系。对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划分,进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残余。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直属中书省。(3)作用与影响:分封制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破坏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郡县制与行省制不仅在当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发展、完善,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1.由来:(1)郡县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 (2)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郡县。 (3)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 2.内容: (1)行政区划: ①秦始皇把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一郡之内又分若干县。 ②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机构。 (2)官僚机构: ①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郡守定期向丞相汇报工作。 ②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 ③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3.影响: (1)秦朝通过郡县制,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把全国的每个地方、每户人家都纳入国家政治体制中。 (2)秦朝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和完善。 君主立宪制含义:
君主立宪初是资本上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分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德意志第二帝国)。一切都要由法律决定,君主没有实权,而且本身也要遵守法律。实行原因:根本原因:17世纪。新航路开辟后,英冈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和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新贵族形成并壮大直接原因:斯图亚特工朝国王詹姆上一世和查理一世信奉“君权神授”,厉行专制,阻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受到侵犯,他们要求限制王权
君主立宪制特点:
君主权力受到法律限制,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议会是权力中心); 国王统而不治,成为虚君;内阁对议会负责;随着议会改革的推进,选举权不断扩大。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背景: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前提: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传统:议会、自由大宪章和宗教改革;理论依据: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影响;正式确立:《权利法案》的颁布;发展完善:责任内阁制和议会改革。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确立标志: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一条主线:议会的发展演变。 两个趋势:国王权力逐渐削弱和议会权力不断增强。 三个转移:立法权力由国王转移到议会;行政权力由国王转移到内阁;政治权利由贵族民主转移到工业资产阶级民主,并下移到公民民主。
①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②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使英国走上政治民主化的道路,避免了专制独裁统治③不同利益集团通过议会和平斗争,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冲突,保障了政治稳定④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树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模式(对欧美有深远影响)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组成:
邦联概念:
为进行相互贸易或其他的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各成员拥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力,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军队与财政,政府权力极为有限。 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1787年宪法的颁布:1、理论来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行政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司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2、原则:“分权与制衡”。
3、内容: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国会拥有宣战权等。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4、重要进步意义:(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行。(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5、局限性:(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6、进步性: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两党制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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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94224916133191136573222771245757西周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西周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分封制,井田制,宗法制。影响:1,为了巩固周王朝统治,阔大周王朝统治范围:2,分封制下诸侯权力相对较大,随着某些诸侯的势力增大,又破坏了分封制本身。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紧密,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础,分封制基于宗法制产生,与宗法制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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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答案您还满意 西周较之商朝,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其下设置三公协助周王治理天下。除上以外,西周政权组织形式,又表现为分封诸侯制。各地诸侯在所辖地区执掌各种权力,同样具有地方政权的职能。   西周是宗法奴隶制社会,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罗网,有力地维护了西周的统治。综观中国奴隶制三代,无论是社会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都以西周为鼎盛时期。这一期间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周武王灭众多小国建立较大的侯国,强迫奴隶制的小邦国接受周朝的封建制,周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它是按照诸侯与周王室的亲疏关系而划分的。周王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采取了“众建诸侯、裂土为民”的分封制。“井田制”是周朝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贵族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农业仍旧是社会经济的主要部门。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如此,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诸侯夺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夺宗何?曰:诸侯世世传子孙,故夺宗;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宗也。  ──《白虎通义·德论》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晋人立孝侯。惠之四十五年。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哀侯侵陉庭之田。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春秋左氏传·桓公》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在于:  1.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2.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  宗法制的构成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宗法制、分封制与姓氏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八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内涵对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宗法制源于父权家长制家庭。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妇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嫡庶的划分标准如图所示:   妻 妾 一般称谓 宗法称谓 继 承   妻(正配) 三哥(20岁) 六哥(14岁) 嫡长子 嫡次子 嫡 子 庶 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 四哥(19岁) 庶长子 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 五哥(15岁) 庶次子 庶四子   据《史记·殷本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弟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为此,周王朝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创设了“分封制”,其具体办法是:一、周王朝的国王以都城镐京为中心,沿着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划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统治的中央特别行政区,此谓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国所有土地,划分为大小不等无数块,分封给各路诸侯。但这些封国面积很小,实质上都是一个个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对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个封国加起来的面积也没有王丝大。这就保证了中央对封国的绝对控制权,诸侯国象群星捧月似的,环绕拱卫着王畿。诸侯国的分封有两种情况:1.同姓封国。凡是姬姓的周王室亲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块土地,在那里建立封国,此即同姓诸侯国。周初,先后分封了71个诸修国,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国者15 ,姬姓立国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铎于曹(今山东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于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乱后,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国。2.异姓诸修。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分封少数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于齐;二是发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乱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后裔东楼公(姒姓)封于杞国,伏羲氏的后裔(风雄)封于宿国。周武王又将已灭国商纣王之子武庚(子姓)封于宋国,以示政治安抚。后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被周公平息,改封纣王庶兄微子启于宋国。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周初封国地位平等,直属中央管辖,但国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国的面积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将封国国君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附庸国的面积更小,附属于附近较大的封国。这五级爵位的产生,系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而定,如图: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伯爵 伯爵 伯爵 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子爵 子爵 子爵   小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男爵 男爵   小宗   庶子   平民   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   等级 爵位 法定面积 举例   一 公国 50平方公里 齐、鲁   二 侯国 35平方公里 晋   三 伯国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国 25平方公里 黄、罗、祝、邾   五 男国 25平方公里 许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萧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诸侯国领土很小,不少封国只是一个城。东周开始,各诸侯互相吞并,疆城才逐渐膨胀,各诸侯大国才建都,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在西周时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诸侯外,各诸侯在自己和领地内再分。诸侯一般将的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其余土地再分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此类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将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于是,全国就形成了一个以国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   由上,我们可以提出:(1)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国君位,其余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诸侯之封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作为禄田。这样,周王朝与分封诸侯国就保证了他们世世代代的血族统治,万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图示:   嫡长子(大宗)——承袭王位   周天子 嫡长子(大宗)——承袭国君   众庶子(小宗)——分封诸侯 嫡长子(大宗)——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由于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于是,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这就是宗法制度对中国姓氏产生的根本影响。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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