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为什么会有暗合的存在

文化交往下的法律史的作为——读《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待续)
一个标题,一篇自序将忠信老师通过这本书要传达的意思提前透露。苏力在《法治及其本资源》以《以什么是你的贡献?》为序,大有“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意味,只是相比于邓正来教授的大气则更为内敛。范忠信老师是踏实的,面对这样一声棒喝,他说“我准备这样地贡献——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次共性,为中国未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生命力和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伟忠西法文化合璧做贡献。如果天假我与先师孔子一样多乃至更多的时日,说不定我也能够勾画出一幅草图”。
范忠信老师的贡献是大大的,以至于我也在试图回答一个问题:有人说法律史到底是归属法学还是历史学呢?刘星教授在《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做了最好的阐述:“多年以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学学者撰写的关于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是否不同于,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历史学者撰写的关于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众所周知,一个事实是,前者学科话语中的历史比较,时常就是后者学科话语中的历史比较的一部分;换言之,前者撰写的目标,也是后者撰写的目标;或者这样来说,历史学者在从事内容更为广阔的历史比较的时候也在不断从事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从这一事实来看,法学、法律学者手中的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研究,似乎是没有“学科”意义上的独立性的,似乎实际上是一般意义的‘历史学术’的内在分支。进而言之,在这方面,法学、法律学者似乎从未展示自己的‘身份标记’”。历史注重史实,在于将事实告诉大家,而历史评价其实该多元化;法律史注重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在时空的坐标中,沟通古代法与现代法,东方法与西方法的联系,法律史之于历史的不同就在于法律史给人历史加上了一层法治文化的背景。优秀的法律史学者绝不是搞历史,而是研究法律,他必须有宏大的视角、开阔的眼界和开放的法律视野,范忠信老师无疑是一位高明的学者,他有这样的气度和研究能力,能以西方法治的视角审视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记得看西南政法大学大学60年西政学子书集,范忠信老师写自己稀里糊涂读了法律慢慢习惯了这个专业,最后取得了小小的成就。那时,我也正为是否喜欢法学专业而迷惑。时光恍惚,回头看范忠信老师的书觉得他学术上的低调、他的思想开放,我想这种为人为学的品质也是他与周永坤老师友情的基石。
这本书我正在读,暂时写下一些不成熟的感想,权当读书笔记。
1、中国近百年的‘法律西化’的运动,有许多矫枉过正的缺失。这种‘矫枉过正’的法律变革,使得我们的法制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近代以来确立的许多制度,特别是新中国以来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已割断了自己的两根脐带,一根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脐带,另一根是大陆法系的脐带。割断了脐带之后,又未能完全自主独立地生长和发育,使国人感到陌生、隔膜、疏离。一种兼采西方法制文明精神和中国法律传统精华的新的法制体系并未产生,这就是我国法制今天面临的尴尬。
范忠信老师以历史和比较的角度深究东西方法文化的根源,得出东西方人在处理人际关系中存在相同的地方,但他绝不是像如今某些人“找出与西方文化相通之处,中国文化,甚至高呼中国文化为西方文化始祖,”他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论争在西方法治文明为潮流的时代,正是因为存在暗合和差异,文化之间存在沟通和交往的可能,我们不能人为地为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忽视法律的普适性,中国完全有能力先学大陆法系走向法治,先确立法律的权威再反观中国传统。
3、民事法律刑法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它调整的对象来看,包括社会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这两类基本概括了日常生活中私人之间发生的联系,人身是人的精神生活所在,财产是人的物质生活所在,两种关系共同保证了人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并与他人交往。从它调整的主体的属性看,涉及的主体是平等的,在这等级制度森严的古代社会较难保障,多少因为身份的高低贵贱而在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难免不出现恃强凌弱与畏惧权贵的现象。不管怎么说,因为人的存在,常态化的生活得以继续,而用于调整这种民法下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必须有相应的规范。中国古代民法规范主要以礼、习惯和刑事法律来体现。
范忠信老师在第四章“从中西比较中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对张中秋老师《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做了书面辩论,其中就中国法的刑事化(公法化)做了补充性论证。张中秋老师认为,“在古代,中国古代有刑法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一些违约行为)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并非如人们通常所云,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或农业社会制经济基础所决定,而是由于传统国家权力和国家观念异常发达。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国家)观念愈发达,其刑事立法也必然发达。如果发达到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或基本丧失,国家代表个人(个人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侵犯私人权益就是侵犯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这个社会的全部法律必然表现为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张中秋老师,从上层建筑的角度论证古代民法刑法化,只是一个切入点,但是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种现象背后的因素也是多样的。中国这种封建君主集权制度深源于其经济基础。因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具有落后性、分散性和封闭性特点,这种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是分散的、人与人之间是可相互替代而无需多少合作的(只要有地,大家都能耕种),只有为了修筑黄河堤坝和修建灌溉水渠这种直接关系个人命运的事情才能调动大家,所以它的权力必须集中才能推进社会进步和增进共同利益。
民法中有两类社会关系,就人身关系而言,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因漠视人的独立人格大体不存在,至于身份关系,因为建立在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家国观念而缺乏平等性。就财产关系而言,它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偏静态的,后者是偏动态的,财产的归属主要是所有权(古代人不一定有所有权概念,但有你的我的这种区分名分观念),财产的流转主要表现为债权,得到物权是目的,债是手段。在古代,财产以归属关系为主,越是到了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财产越是以流动关系为主,人们在财产的流转过程中获取差价,所有权由“所有”偏向“所用”,所以古代社会偏静,现代社会偏动,法律在这一动一静之间保护交易安全和扩大社会财富总量。
古代民法以礼、习惯和刑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有学者说,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小农经济下的自给自足性带来的商品经济不发达,这只是对财产关系的一个解释。即使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达,仍然难以冲破等级制度下的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民法为什么会以刑事法规来充当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呢?这就涉及到家国一体的观念以及忠孝立国的思想。在古代,因人的脆弱性而人选择了群居,群居自然形成了一个小团体,这个团体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于是有了家庭、家族、村落,直至演化为部落、氏族和国家。最低形式的家庭与最高形式的国家,其实就是个从缩小版到扩大版的差别。家国一体,自然在家要孝,所以于国才能尽忠,家庭之间,家族之间的人身关系必须以刑事法律的形式介入才能维护,这是从根上维护尊卑有序的社会。在谈谈财产关系,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为了稳定,经济政策是重农抑商,政治政策是学而优则仕,社会阶层的地位是士农工商。最为士阶层的地主,既占有土地,又有一些文化,还掌握一定的权力,融“土地、知识和权力”为一体。从整个国家和社会角度来看,一方面地主作为社会的统治阶级,他们要尽量的维护自己在经济的利益和政治上的地位,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农民和地主矛盾的激化,他们不得不限制土地兼并。不管怎么说,地主利益本位是主流。为了保障地主收租顺畅、土地买卖安全,刑法自然用它的拳头打击弱势一方。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追求平等、独立和自由,一个人只有经济上独立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出自己的意愿与他人交往与交易,但中国古代的民法却与市民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造就中国古代民法的刑事化原因是多样的,小农经济带来了权力集中,加上家国一体和忠孝立国的思想,私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被拉到国家意义的层面,虽然在某些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这是对民间社会自治空间的挤压,更是对人民平等自由精神的践踏,也使得人民自主性差,奴性增强。
4、中西方的经验主义
范忠信老师在“中西法观念之比较”一章中谈到:与西方法相比,中国偏重“用”而忽视“体”,轻思辨,轻逻辑,好笼统。偏重法的艺术方面而忽视法的科学方面。“这里下的定义的公式是法律是做……什么用途的。逻辑史的研究证明,以列举(甚至穷举)事物的功用来试图给事物下定义,是人类思维低级阶段的特征,这与逻辑学要求的‘定义=种差+邻近的属定义方式相差之甚远。’”“这一切,有多大程度的科学性可言呢经验主义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的顽症,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顽症?”范忠信老师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即使中国也有经验主义,但中国法却欠缺科学性。这似乎勾起了我从大学就一直开始思考的问题:同为经验主义,为什么我们不学英美,而学大陆法系呢?
在哲学观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用不同的哲学理念:大陆法系偏重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偏重经验主义。理性主义认为,人具有至上的理性,找到一块理论的基石,再通过一套严密的逻辑体系,就可以构建起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经验主义是建立在观察和分析基础上的。一直以来,我都有一个好奇:中国人的哲学观是经验主义的,农业耕种靠的是口耳相传,父辈教儿子,我们的烹饪使用词都是文火武火、慢火、盐少许、醋少许,没有肯德基式的油温用温度计策略、颜色要几分色,几分熟,所以说中国的烹饪是艺术而不是技术。我们不禁要问,同样是经验主义,为什么中国要走向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之路呢?我想原因有二:
从概念的外延来看,经验主义往往有科学相关,因为科学就是建立在经验总结和实验之上。虽然同样是经验主义,但中国的经验完全是含糊的,甚至美其名曰艺术,这其实是缺乏科学的探索精神,对事物缺乏深究到底的表现,而英美国家经过技术革命,使原本那种低水平、含糊的经验主义在求真之上更科学化,更富有逻辑。
从概念的内涵来看,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之于法律上作用是秉持个人权力至上,从个案出发,总结经典判例,遵循先例原则和法律至上原则深刻积淀下来,而中国的经验主义在法律上的作用是家国本位之下,让百姓做臣民,父辈告诉儿孙我这有皇帝,你这也必须得有皇帝,其目的是王朝统治的延续。
归根到底,中国没有崇尚法律的传统,法律只是在维护统治秩序上的工具。如今,我们要走法治道路,原本的经验主义根本无法承担起新法治观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西方的文化标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走的是不同模式:大陆法系像做类似选择题一样的客观题,英美法系像做类似于论述题一样的主观题;大陆法系有成文的法典指导,法律职业者只需要具备基本的按照法律办事的素质基本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大多问题,而英美法系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必须是深度研究判例、博古通今。在法治理念匮乏的时代,在没有职业素养高超的法律职业者的时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是正确的,也是最便捷的。但从本质上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在哲学理念上存在差异,但殊途同归,因为它们建构在自由的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基础上的法治追求是一致的,其差异只是形式的。
科技革命带来的科学泛化给法律带来的好处是试图把法律打造成可以测量、检验和反复适用的东西,中国古代的法律恰恰缺乏科学精神的浸润,我想这也算是对我们关于中国为什么选大陆法系这一法治模式的一个初步解答。
…不过在授权的同时,有时为了强化伦常而将其中一部分同时规定为义务12345
最后,在对比中西、古今容隐制度之后,范忠信老师从法治的视角看待当代中国法律对容隐制度的取舍。从法律的普遍适用角度看,容隐制度绝对是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亲属;从良法角度看,容隐制度符合人情、现实和功利;从刑罚当罚性来看,因为容隐被视为人之常情,也是社会通行做法,亲属的包庇罪自然不构成;从国与家的应有分界来看,容隐制度保留了社会的自治层面,防止国家法律的触角触及人们的所有生活。
其实,容隐制度是基于人情、人权、伦理、家庭“法人化”、社会现实、功利和社会自治权的考量,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都承认这一点。容隐制度尊重人的基本情感,使法律获得了尊重的基础,但同时法律也没有放弃国家利益,它可以用其他制度去惩恶。基于人类最原始情感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剥削的制度而存在,恰恰是连最负剥削性的社会都无法否认。中国正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小孩学爬,我们必须深刻学习,轻装简行,学到精髓了再去吸收好的东西。这样看来,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免除亲属作证义务,恰恰就是范忠信老师关于容隐制度研究的现实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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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存在怎样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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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为什么权大于法——浅析中西法律文化传统  文/北游  考察西方法律史,我们会发现无论是持基督教教会与王权长期对立和争斗,任何一方无法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这种二元对立主导下的多元政治格局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条件的观点;还是商人阶级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各王国的崛起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基础的观点,都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在一个社会成为核心文化和权威性地位,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各种权力和利益冲突,从而不至于同归于尽的妥协产物,而这个过程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时间相对短暂,所以法律在中国社会文化中从来没有成为核心地位就不足为奇了。  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政治结构,中国从秦之后就维持着超稳定的以儒学为国家价值体系的大一统国家形态,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足以和这种强大的皇权相抗衡,更别说各朝各代长期施行的“重农抑商”的国策断绝了商人阶层成为政治博弈力量的可能。法律从一开始就仅仅作为一种国家暴力工具,用于管理统治臣民的手段而已,而不是欧洲社会从古希腊城邦就开始的以权利为核心,用以调节平民和贵族间矛盾冲突并明确各阶层权利的规则体,没有获得一体遵行的可能性,而只有皇权对臣民的单向压迫性和行为要求,这种单向性从一开始就因为宗法体系在中国社会的强大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得以加强。证据就是中国的贵族跟皇帝、平民与地方官员讨价还价缔结条约这样的事不但不可能在现实中出现,连想恐怕都会让自己感到大逆不道,而跪地情愿请皇上或官员开恩是他们能想到最大限度的反抗和表达意愿的方式了,这种方式依然是以承认这种单向性正当合理为基础的行为模式。所以对于中国平民乃至官员来说,类似于西方的权利观念无论从现实还是文化观念上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那么作为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意义上的法律并以促成自愿协议为事业的法律行为缺乏存在的必要。  而西方的法律体系不是这样,从古希腊开始,城邦的公民就开始选择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由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他文明的独特秩序范式。这种一开始就以双向互动、广泛参与的方式来进行的社会规则的制定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西方社会一种习惯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并在罗马帝国时期就达到了即使是今天我们看来都会惊叹不已的完备程度,其涵盖的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几乎涉及了我们今天能想到的所有社会行为和交易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和规则。即使日耳曼蛮族的入侵打碎了罗马帝国,造成了欧洲历史上社会发展的断裂,但由于日耳曼蛮族本身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文化观念的欠缺,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基督教会的力量和罗马人治国理念的帮助来维持统治,继承这种法律传统或为这种法律传统的继承留下空间就是必然的了。这也为教权之所以有资本和王权争夺利益和权力空间奠定了基础,使法律在西方成为核心文化创造了先决条件。而教会对罗马法论著的系统注解和研究几乎持续了整个中世纪。11世纪末到12世纪末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期差不多是所有学者的共识,在这个时期各种法律体系在罗马天主教会和西欧各王国的城市和其他世俗政治体中被创立出来,法律体系真正脱离了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社会母体,形成了系统化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特征是有成文的法律、专门的司法制度、职业法律家阶层、也有专门的法律著作。在这之后,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续发展达数代和数个世纪之久,每一代都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进行建设。可以这么说,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独裁的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正是这种意识的深刻积淀,最终成就了宪政民主的法治基础。  其实,公正的说,中国历史上并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法律从来没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讨论的独立概念,如果不是被欺负的过份,很多中国人可能一辈子都不需要法律的存在,即使需要法律的时候,也不是以法律为中心的争辩和博弈,只是希望官员通过道德的名义主持公道而已。这种现实就跟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了,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是世界的主宰,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以天的行事方式为榜样,一旦违背天道,就必然会遭受天的惩罚,而能够传达天意并有资格代表天来施行惩罚的只能是君主(天子),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一直合理的在皇帝的手上,法自君出、权大于法就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法律也就从来没有脱离政治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的暴力工具,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和围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研究的法律顾问和法学家,法律仅仅是国家从礼的要求、道德的要求来规定臣民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这个规范的臣民进行惩罚的国家法,基本都是刑法或以刑法的方式来规定和处理的,这和西方法律用于促成公平交易的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完全不同,从而不可能成为社会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独立体系。  各种权力的斗争和妥协、个人权益博弈和竞争成就了法律在西方国家的权威性地位,也最终保障了各个阶层的人民的权利实现,我们因为稳定的社会结构一直无法真正建立起法大于权的文化根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北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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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F快来上课
  严格的说,中国古代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不但是法律,现在中国大多数显性的制度要素,都和中国传统无关
  美离任州长赦免200罪犯关系户  /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427780.shtml
  说西方文明扯淡的人,才是真正的扯淡
  卸任前“特赦”好友之子   施瓦辛格惹出争议   /szb/html//content_.htm
  为什么米粒不听联合国的话,不遵国际法,为什么呢?  
  美"模范"黑帮老大昨被针毙 阿诺拒特赦引来抗议  /world//content_3918419.htm
  “各种权力的斗争和妥协、个人权益博弈和竞争成就了法律在西方国家的权威性地位,也最终保障了各个阶层的人民的权利实现”  ——————————————————————————————————  擦,说这些话也不觉得脸红啊?  不过不碍事,有州长来抽你们脸。
  FF太少了,继续
  看了一小段,没内容。
  @首钢炉前工
23:05:24  看了一小段,没内容。  -----------------------------  估计是太长了,我一段段给你们贴就有内容了,呵呵
  考察西方法律史,我们会发现无论是持基督教教会与王权长期对立和争斗,任何一方无法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这种二元对立主导下的多元政治格局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条件的观点;还是商人阶级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各王国的崛起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基础的观点,都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在一个社会成为核心文化和权威性地位,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各种权力和利益冲突,从而不至于同归于尽的妥协产物,而这个过程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时间相对短暂,所以法律在中国社会文化中从来没有成为核心地位就不足为奇了。
  作者:丧心病狂的猫咪 回复日期: 20:59:33  回复
  “各种权力的斗争和妥协、个人权益博弈和竞争成就了法律在西方国家的权威性地位,也最终保障了各个阶层的人民的权利实现”  ——————————————————————————————————  擦,说这些话也不觉得脸红啊?  不过不碍事,有州长来抽你们脸。  --------------------------  这是历史的总结,个案并不能推翻普遍性的总结
  @zydzz-06 20:51:36  严格的说,中国古代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不但是法律,现在中国大多数显性的制度要素,都和中国传统无关  -----------------------------  兰州要表达什么。兰州转帖的文,我认同,帖子提到了“中国历史上并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这种现实就跟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了”,兰州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功课不到家?
  作者:fhwwf1979 回复日期: 00:23:37  回复
  @zydzz-06 20:51:36  严格的说,中国古代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不但是法律,现在中国大多数显性的制度要素,都和中国传统无关  -----------------------------  兰州要表达什么。兰州转帖的文,我认同,帖子提到了“中国历史上并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这种现实就跟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了”,兰州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功课不到家?  ---------------------  这不是转帖,这是本人的原创。我那话的意思是说之所以中国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不具备酝酿法律文化。
  从古希腊开始,城邦的公民就开始选择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由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他文明的独特秩序范式。这种一开始就以双向互动、广泛参与的方式来进行的社会规则的制定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西方社会一种习惯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并在罗马帝国时期就达到了即使是今天我们看来都会惊叹不已的完备程度,其涵盖的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几乎涉及了我们今天能想到的所有社会行为和交易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和规则。
  即使日耳曼蛮族的入侵打碎了罗马帝国,造成了欧洲历史上社会发展的断裂,但由于日耳曼蛮族本身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文化观念的欠缺,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基督教会的力量和罗马人治国理念的帮助来维持统治,继承这种法律传统或为这种法律传统的继承留下空间就是必然的了。这也为教权之所以有资本和王权争夺利益和权力空间奠定了基础,使法律在西方成为核心文化创造了先决条件。
  可以这么说,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独裁的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正是这种意识的深刻积淀,最终成就了宪政民主的法治基础。
  美国拒绝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美国人权问题进行评议!  美国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庭,拒绝国际刑事法庭对美国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审判!  美国政府发言人称:对美国国内问题的评议和刑事法庭,是对美国内政的干涉!  另外,你解释一下,既然美国司法独立,为何拯救美国经济的罗斯福总统会出台“法院填充计划”,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在司法部门通过,直接把9位大法官提增到15位,以行政者身份干预司法呢??  美国对人权叫嚣得最厉害,但美国对人权也践踏得最厉害。为什么?因为美国驻军遍布全球,美军不可避免地与当地人发生纠纷。美国一定把自己的利益和美国人的人权放在其他国家人民的人权之上。最确切的证明是布希总统在日宣布美国拒绝签署「国际刑事法庭条约」,并且宣前柯林顿政府签署的任何有关协议都是无效的。  平时收集很重要
  法律是线性的规范,权是非线性的规范。  光靠法律是无法涵盖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的。但没有法律显然就缺乏效率了。这就跟非线性函数的线性逼近一样。一般情况下可以逼近得很好,但是如果变化非常剧烈,线性规则就失效了。  就像法律是人们的共识一样,其实权也属于共识的一部分,简单说就是权是被别人赋予的。要获得权力是要付出人所共识的努力的。如果这种努力不能持续,即使已经有的权利也会逐渐失去。纵观中国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了。  西方无论是语言,文字,逻辑,思维都偏向于线性。中国则偏向于非线性。在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中,显然在各个阶段,这种偏向性都能各领风骚若干年,可以说各有长处。客观讲如果能借鉴两种偏向性的长处也许会好一点。但其实这也是生物多样性的一种体现吧。
  @一格子的
20:11:22  法律是线性的规范,权是非线性的规范。  光靠法律是无法涵盖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的。但没有法律显然就缺乏效率了。这就跟非线性函数的线性逼近一样。一般情况下可以逼近得很好,但是如果变化非常剧烈,线性规则就失效了。  就像法律是人们的共识一样,其实权也属于共识的一部分,简单说就是权是被别人赋予的。要获得权力是要付出人所共识的努力的。如果这种努力不能持续,即使已经有的权利也会逐渐失去。纵观中国历史有.....  -----------------------------  这种说辞我见得太多了,秉持这种看法的多半是儒生,早就不新鲜了。我一言以敝子:中国文化就是无逻辑、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文化,别往这种劣质文化上贴金,没用!  法律就是法律,你见过西方人用法律来解决科学问题吗?你见过西方人用法律来解决买酱油的问题吗?不同范畴的问题,用不同的理论来解决和研究,这是逻辑告诉我们的,除非你不是人类,否则没有非线性的解决方案。
  天下围观,我一个个跟你谈
  美国拒绝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美国人权问题进行评议!  -------------------  麻烦你具体说明下,别嘴皮上下一碰就来结论了
  @zydzz-07 20:37:40  @一格子的
20:11:22  法律是线性的规范,权是非线性的规范。  光靠法律是无法涵盖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的。但没有法律显然就缺乏效率了。这就跟非线性函数的线性逼近一样。一般情况下可以逼近得很好,但是如果变化非常剧烈,线性规则就失效了。  就像法律是人们的共识一样,其实权也属于共识的一部分,简单说就是权是被别人赋予的。要获得权力是要付出人所共识的努力的。如果这种努...........  -----------------------------  我觉得正好相反。。。。西方文化才是无逻辑、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文化。这和欧洲长期以来小国林立,宗教杂陈很有关系,大家各搞各的一套,谁也奈何不了谁,说白了就是一锅粥,如果加以整合,则可以成为线性管理模式(好久没读书了,大概叫这名字)。  这和中国僵化的金字塔形结构相比,稳固性差的太远。  这些方式在现在企业运作中都可以看到。各有各的好处。
  作者:首钢炉前工 回复日期: 22:49:06  回复
  @zydzz-07 20:37:40  @一格子的
20:11:22  法律是线性的规范,权是非线性的规范。  光靠法律是无法涵盖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的。但没有法律显然就缺乏效率了。这就跟非线性函数的线性逼近一样。一般情况下可以逼近得很好,但是如果变化非常剧烈,线性规则就失效了。  就像法律是人们的共识一样,其实权也属于共识的一部分,简单说就是权是被别人赋予的。要获得权力是要付出人所共识的努力的。如果这种努...........  -----------------------------  我觉得正好相反。。。。西方文化才是无逻辑、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文化。这和欧洲长期以来小国林立,宗教杂陈很有关系,大家各搞各的一套,谁也奈何不了谁,说白了就是一锅粥,如果加以整合,则可以成为线性管理模式(好久没读书了,大概叫这名字)。  这和中国僵化的金字塔形结构相比,稳固性差的太远。  这些方式在现在企业运作中都可以看到。各有各的好处。   -----------------------  我认为还是炼钢更适合你,呵呵,玩笑哈  问下,你知道什么是逻辑吗?欧洲小国林立能论证出西方文化不重逻辑吗?你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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