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区号兴田街道办事处紫金山居民路6号属于什么社区

【何氏求助】广东梅州兴宁市叶塘镇汤湖村何文青为8岁患地贫的儿子向社会求援助-何氏新闻
中华何氏网--弘扬姓氏文化,传承先祖精神;寻根联谊互助,激励子孙奋发!【何氏求助】广东梅州兴宁市叶塘镇汤湖村何文青为8岁患地贫的儿子向社会求援助请大家救救我八岁的地贫孩子吧!让他重新回到校园里!大家好,本人何文青,居住在广东梅州兴宁市叶塘镇汤湖村山下何屋,在日我的孩子何智霖出生,在八个月时,由于感冒发烧脸色苍白,去医院检查,医生怀疑儿子是地中海贫血,叫我们去广州南方医院做全面检查,之后来南方医院找地贫专家李春富教授做检查,一个星期后检查报告出来,确诊为重型地中海贫血,我们也不懂地中海贫血是什么病,李教授讲地中海贫血只能依靠输血来维持生命,还要排铁治疗,每15天至20天要输血一次,每个星期要打5天肚皮注射针和吃去铁铜药,每次注射针长达10小时,每月治疗费用高达一万多,只有移植才能根治,我们就去给孩子做骨髓配型,找到台湾的爱心人士全相合,但手术费用非常高,术前术后费用高达70万左右,对于我们来讲是天文数字,在儿子何智霖手术排期已到,我们东借西凑才筹到入仓手术费,费用缺口还差很大,恳请社会各位热心人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何智霖重新获得健康快乐,谢谢好人一生平安。一元也是爱,感谢大家。患儿在广州市南方医院内科楼15楼干细胞移植区6号仓!(接受爱心捐款银行账户账号)招商银行卡账号:57 1598(何文青)联系电话:微信号:HWQ831227何文青身份证号码:196990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中山东路1号市府办何智霖身份证号码:270355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镇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中山东路1号市府办兴田街道办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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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背居委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公示
兴田街道办事处河背居委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公示
  位于兴田街道办事处河背居委滨江路B栋第九卡店面,按照《兴宁市农村集体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日,通过兴田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个人)陈琪,中标金额每月店租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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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时间日至日,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致电:.
兴田街道河背居委会
兴田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梅兴法坭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曾汉强。
  原告***、法定代理人曾汉强的委托代理人黄林光,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韦映雪。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廖裕钦(以下简称被告1)、刘鑫东(以下简称被告2)、刘裕光(以下简称被告3)、黄丽珍(以下简称被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曾汉强、韦映雪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曾汉强的委托代理人黄林光、被告刘裕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焱辉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被告廖裕钦、刘鑫东、黄丽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兴宁市兴民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从2013年9月起与其父母在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南郊老祖屋(24号区)201房居住生活。日13时35分左右,被告1驾驶粤s×××××号牌小型汽车从兴宁市水口方向沿s225线往兴宁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宁市刁坊镇荷塘岭路口地段时,碰撞同方向前面左转弯由被告2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告2及乘坐该摩托车的原告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左股骨上段骨折;2、左桡骨远端股骺分离骨折;3、左尺骨远端不完全骨折;4、上牙多发冠折。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共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26001.5元。该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住院期间陪护人员2人;定期复查,待骨折愈合后返院拆除内固定需人民币15000元;损毁牙齿种植和修复费用38000元。
  日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日,原告经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x(十)级伤残。
  另粤s×××××号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被告1,该车于日在被告5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赔偿损失限额2000元。同时被告1还到被告5处办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承保险种中有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
  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1、医疗费26001.5元;2、拆除内固定费15000元;3、缺损牙种植修复费38000元;4、护理费25449.94元;5、交通费1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7、营养费600元;8、残疾赔偿金60385.80元;9、伤残鉴定费24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合计元由被告5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其余的65837.25元由被告5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因被告2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因此被告2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赔偿,被告1、被告2的监护人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已九个多月,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递交的证据有:1、原告法定代理人曾汉强、韦映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2、兴宁市兴民中学、兴宁市第一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各一份;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4、疾病诊断证明书2份;5、医疗费发票一张;6广东阳光法医临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鉴定费发票;8、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南郊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9、兴宁市刁坊镇联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10、粤房地权证兴字第××号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亦未递交相关证据。
  被告***、被告***未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亦未递交相关证据。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递交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告是兴宁市刁坊镇联新村曾二队人,属于农村户口。原告没有当地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其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居住情况,也没有提交其父母亲在城镇工作的证据,再者原告也不符合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事实。二、原告未提供其主张医疗费26001.5元的用药清单,答辩人有权扣减其不合理以及非社保用药,同时恳请法院扣减原告已经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三、原告主张取股骨内固定手术费用15000元以及缺损牙种植修复费38000元的后续治疗费无票据、无鉴定意见,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发生并确定后另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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