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并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同时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
  第十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级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等级。
  第十八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确定
  第十九条 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确定。对超编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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