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丢失上路出现交通事故鉴定责任如何鉴定?

请问无牌照无手续的车子能上路吗?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无牌照无手续的车子能上路吗?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新车上牌未发下牌照,没有临时牌照就上路,受害人在路右车的前方骑自行车行驶,车速快,从背后将被害人撞到。被害人乃14岁
新车上路,未买保险,未挂牌照,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是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担多少赔偿责任?
你好请问下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无牌照无证那怎么定呀
律师您好!请问如果刚买的新车没有临时牌照上路,被警察抓住会怎么处理?谢谢!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饮酒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怎么处理。(补充伤者只是皮外伤,现在已经处理好。逃跑几分中被抓住)谢谢解决!!
你好!请问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通过事故认定,我方完全没有责任,现在待处理,我该怎么要求赔偿法。谢谢!
我是摩托车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双方发生口角发生打架,是我先动的手,我的头部被打的缝了3针,对方大多是皮外伤就是红肿鼓包,请问我该怎么要求派出所处理?
请问骑摩托车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我还有货车驾驶证怎么处理。
2008年11月在上蔡鞋厂旁边徐留记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早9.40分在直行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由于速度较慢,人员没有很大问题,电动车受损较轻,人员已到医院做过全面检查,没有问题检查钱全部是轿车方出的,在处理事故协商时对方很赖皮,由于电动车上还带一人,两人均要2000元,当时觉得不合理,就去交警队把轿车先行提出,后又和她交涉,对方又要每人3000元,请问这样的问题该怎样处理,轿车车险是全的!!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skb76M&|[山东 东城区];&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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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叙述的太简单,具体情况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但无牌车即使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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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对方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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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车(我的手续齐全)与对方摩托车(无牌无本)都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由于对方在没打转向挥手示意情况下突然左转弯造成的追尾事故我想问一下他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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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交警提醒:车牌丢失及时补办 无牌上路将被处罚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钱文胜) 车牌被盗本是一件让人烦心的事儿,可是却有人以这种“烦心事”为借口,妄图逃避交通违法处罚。近日,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将从严整治“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故意不悬挂车牌,谎称丢失试图逃避电子警察牌照的交通违法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
  部分车主故意不悬挂号牌
  近期,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面打响了“平安沈阳”交通管理攻坚战。期间,有这样一种现象引起了交警的注意:一些车辆行驶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当交警拦截检查时,当事人均称号牌被盗。然而,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中一部分车辆的号牌其实并未丢失,而是车主或驾驶人为了逃避电子监控设施而把后牌照私自拆卸并谎称牌照丢失。还有一部分车辆的号牌确实已经丢失,但是却存在不及时补办并上路行驶的情况。
  根据《交通法》的规定,车辆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是交通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还严重破坏了城市交通形象。尤其是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故意不悬挂号牌以图逃避电子警察的拍照,而肆意闯红灯、逆行、不按线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埋下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有甚者,个别驾驶人驾驶无牌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阻碍。为此,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将针对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整治,依法对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补办车牌其实很简单
  据交警部门介绍,一般情况下,如果市民遇到车牌丢失的情况,按照程序,只需车辆所有人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而不用交验机动车。在通过审核后当天就可补办到牌照,遇特殊情况未能当天完成补办的,车管所将出具待办凭证。因此,对于车辆号牌丢失后上路行驶的情况,除能够出具交警支队车管所核发的有效待办凭证外,将一律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予以处罚。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对于日前注册的无登记证书的部分机动车,在号牌丢失后需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因此对于这些车辆在去往车管所交验机动车的路上行驶的,交警支队表示将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不予处罚。
  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如遇车牌丢失的情况,请马上到车管所办理相关补办手续,合法上路行驶。对企图逃避电子监控设施而故意藏起号牌的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法从严进行查处。
(东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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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本频道48小时排行未登记注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保险公司赵某朋友的案子,交给我,要向法院起诉,我经过认真考虑,认为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偿,第三者商业险及车损险,保险公司均不赔偿?
案情简介:左某2012年9月份购买了一车辆,买车后,左某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购买的新车投了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但左某购买的车辆没有给及时登记注册。日,左某允许的司机驾驶该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行人死亡,本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左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被保险车辆未注册登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免责范围,所以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不陪。
我经过认真的考虑,并查找相关规定,认为保险公司意见是正确的。
&&现在有一条办法:
&思路:保险公司没有给被保险人保险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 相关条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损险条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的号牌,或δ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相关案例:
未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出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0期
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号一审:(2009)思民初字第8846号二审:(2009)厦民终字第3680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王若庆。
&&&&被告(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
&&&&2007年3月23日,王若庆就其购买的东风雪铁龙牌DC7205型轿车向都邦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机动车号牌号码为“闽D006338”,都邦保险公司向王若庆出具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4日0时起至2008年3月23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承保种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为1050元。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的承保种类为第三者综合保险、全车盗抢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费为4001.65元。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还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王若庆交纳了保险费。上述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填写的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闽D006338实为该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的最后六位数字,投保车辆的实际号牌号码为闽DX1606,其注册登记时间为2007年11月12日。
&&&&2007年8月24日,该车在厦门市与闽DU0625号及闽DT5591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都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该车定损金额为18039元,闽DU0625汽车定损金额为5476元,DT5591号汽车定损金额为6048元。后王若庆支付了DT5591号汽车维修费6143元,支付了闽DU0625汽车维修费4680元,并向都邦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08年2月3日,都邦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保险单中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以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
&&&&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内明示告知条款写明: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和赔偿处理的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负责赔偿。
&&&&原告王若庆认为,车辆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28862元,请求法院判令都邦保险公司立即支付王若庆保险赔偿款288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都邦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王若庆所有的车辆并未进行注册登记,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都邦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若庆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没有法律依据。都邦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交强险方面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额责任。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在王若庆与都邦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时尚未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都邦保险公司虽参与了车辆定损,但在理赔时却以保险条款第二章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一)项“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为由拒赔。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都邦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已在订立合同时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事实。鉴于王若庆在投保时即是以尚未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投保的,而都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仅在“明示告知”一栏中提请王若庆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和赔偿处理的部分,并无证据证明都邦保险公司有对“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若庆作出明确说明的事实,故应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王若庆要求都邦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王若庆在本案主张的保险理赔款中,闽DT5591号汽车的保险理赔款6143元超过定损金额6048元,应以定损金额6048元为限。王若庆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一、都邦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若庆保险赔偿款28767元(其中闽DX1606汽车为18039元,闽DU0625汽车为4680元,闽DT5591号汽车为6048元);二、驳回王若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都邦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都邦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向王若庆说明免责条款的相应内容。车辆应当进行登记注册,挂牌上路行驶,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该免责条款的表述没有任何歧义,该免责约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不会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因此,当保险人提示投保人注意该内容时,作为一般社会人都是可以理解该内容的。对此,都邦保险公司无须再另外举证。王若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合同是2007年3月23日订立,而王若庆直至2007年11月12日才进行注册。进行注册登记才能上路行驶是法定的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之规定,车辆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登记,目的就是防止不安全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社会危害。而没进行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均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至少主要责任,因此其行为也加大了都邦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负担。涉案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即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若庆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若庆答辩称,都邦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对“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原审判决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是正确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有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的,如果保险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引起的事故的损害都可以免责,则投保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投保就没意义了。因此,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都邦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无牌照车辆不得上路的规定系明令禁止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规定也是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其道路行驶的安全性。都邦保险公司与王若庆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已在该保险单中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若庆作为车主,理应知晓上述规定。但王若庆从2007年3月购车订立保险合同至2007年8月24日事故发生时,时隔5个月,均未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直接导致了该车出险依商业保险单约定无法得到理赔。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牌照上路,依商业保险单保险条款第二章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车辆无牌上路属都邦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故都邦保险公司主张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王若庆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都邦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在2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都邦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王若庆承担2000元的赔偿款,因此,王若庆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可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都邦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约定的“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未明确说明,并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系认定事实有误,并导致判决错误,应予改判。王若庆要求都邦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超过2000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都邦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若庆保险赔偿款2000元;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若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未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除交验机动车外,还应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因此,消费者在购车之后车辆上牌之前即会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在投保交强险同时一并投保商业险。保险公司对未挂牌车辆承保后,车辆在未挂牌之前出险是常有的状况,此时,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何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将该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予以拒赔,在交强险中却未作为免责事由并依约赔付呢?这主要是因为车辆未挂牌并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商业险和交强险两种险种在设立目的及赔偿原因上的差异所致。
&&&&一、车辆未挂牌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无牌照车辆不得上路的规定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规定也是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其道路行驶的安全性。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必须挂牌才能上路行驶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该免责条款的表述没有任何歧义,不仅合法而且不会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无须再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保险公司的理解是错误的。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理由。当保险合同出现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只有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才没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示说明。如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五十二条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等等。约定免责事由则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拟定,体现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约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规定,车辆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挂牌上路行驶,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车辆未挂牌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对此,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
&&&&在商业险项下,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原来商业险中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本案都邦保险公司与王若庆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已在该保险单中明确告知:“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都邦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为何车辆未挂牌作为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却不是交强险的免责条款?这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承保目的和赔偿原因的差异所致。
&&&&二、商业险和交强险设立目的和赔偿原因的不同致两个险种在赔偿责任上有所不同
&&&&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而商业保险主要起赔偿损失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因此,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对象和赔偿原因是不同的,在免责条款上的设计也有所不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只是针对本机动车以外的第三者,而不包括车上人员。而商业险的赔偿对象既包括本机动车人员,也包括第三者。商业险的赔付条件强调的是被保险人有事故责任。因无牌照车辆上路和肇事逃逸一样,均是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却以自身行为放纵事故结果的发生一样,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事故责任。因此,在商业险项下,上述情况均属于除外责任,属于免责事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兼具责任保险和无过失保险的双重特征。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为前提,只要具备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正因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在赔偿目的、原因上的差异,致两者在免责条款的设计上的不同。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通常包括: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驾、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肇事逃逸、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产生事故的等等事项,这种均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驾驶人的过错引发的行为在交强险项下均不作为免责事由,否则不符合其设立目的,无法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交强险与商业险相结合的模式。以交强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主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予以救济。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两个险种在赔偿对象和免责条款上的不同,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尤冰宁(二审主审法官)&&&&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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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假车牌上路丢分又破财
假车牌和“遥控车牌”可轻易购得
交警建议加强网店监管从源头遏制涉牌违法行为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舒晓露&&作者:
  核心提示
  套牌车被交警查获后,车主坦称是在淘宝网上购买的。12月25日,《新法制报&交通周刊》记者从江西高速交警部门了解到,随着网络购物的流行,一些不法分子偷偷在网上销售假车牌和&遥控车牌&,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淘宝等网上商城没有&假车牌&的直接目录,但一些卖家通过用关键字打擦边球的方式来出售假车牌,有的卖家甚至在一张假牌、假证的商品照片下留下暗示性的文字:&亲,你懂的。&对此,交警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网店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涉牌违法行为。
在网上购买了&定制车牌&,使用时被交警查处
  网购车牌逃避罚单被吊销驾照
  11月28日11时12分,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一支队第六大队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发现一辆车号为赣A32G&&的黑色轿车以159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了监控点,超速59%。
  交警调查发现,该车牌属于一辆白色轻型货车,这辆黑色轿车为套牌车,而且该车曾经5次在昌铜高速超速,其中4次超速50%以上,均因套牌逃避了处罚,该车已成为高速交警套牌库里的重点&通缉&对象。交警随即对这辆车的行驶路线进行监控,同时进行拉网式拦截。13分钟后,交警在南昌西收费站附近顺利拦截了这辆车。
  &我急着到南昌去,女朋友正在等我一起吃中饭,所以开得比较快。为了逃避处罚,就使用了其他车辆的号牌。&面对交警的询问,家住宜春市的车主辛某承认自己车辆套牌。
  据辛某交代,2013年他开车违法行为比较多,电子警察的罚单让他苦恼不已。今年1月份,他听朋友说淘宝网上有机动车号牌卖,就在网上购买了一快车牌。&店家告诉我,店里有真牌卖,但是那块车牌是过期车辆的,所以我就随手拍了一块赣A的牌照,总共花费了150元。&
  今年5月份以来,辛某只要上高速公路就会换上这块网上购买的车牌。起初,他只敢在夜间套牌开快车,后来发现没有被查到,就在大白天也&招摇过市&,不料被交警当场查处。
  聪明反被聪明误,辛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被处3000元罚款及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套牌车辆超员驾驶证被记18分
  无独有偶。12月16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九大队大队长舒小华带领民警在赣闽界隘岭收费站开展冬季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统一行动时查获一辆套牌车,车主的爱人也承认其套牌是在淘宝上购买。因为该套牌车超员,驾驶员被处以驾驶证记18分,罚款5200元的严厉处罚。
  当日15时许,民警依法对出江西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辆白色小型轿车停在收费口几百米外,随即上去检查并控制车辆,发现车内总共坐了6个大人,超员1人。
  当民警核查该车行驶证时,发现该行驶证上的车牌不是车上挂的车牌。车驾驶员周某神色十分慌张,称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子是借朋友的。民警随即在公安网上查询,发现车上挂的车牌粤BD21&&是辆轻型厢式货车的车牌,且该车牌已经注销。
  在大量证据面前,乘车人何某才不得不交代,他老婆宋某是车主,车上的车牌是他老婆前段时间花150元钱从淘宝网上买的,真牌藏到车辆后备厢中。随后,民警从后备厢的一个快递箱里找到了一副车牌,这副车牌是小车的真实车牌,车牌号为湘LBB8&&。据交警介绍,何某为湖南郴州人,当时一车人正准备前往福建漳州。
  &我们对假牌的来源进行了调查,但是何某说他也不知道他老婆从哪个网店购买的,而且在快递箱上,我们发现快递箱上只有收件人姓名和地址,没有发件人的信息,这给进一步挖掘案件增加了难度。&第九大队交警雷海文称,民警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并将驾驶员带回岗亭,依法对超员、套牌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得知要被处以驾驶证记18分、罚款5200元的处罚后,驾驶员周某后悔不已,欲哭无泪。
  购&遥控车牌&逃避电子眼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除了在网上购买假牌,有的车主还会在网上购买&遥控车牌&,以逃避电子眼的监控。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十三大队就查处了一起利用电动遥控遮牌器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十三大队大队长李朝森介绍,当天该大队民警通过智能交通查控系统上发现有一辆无牌小车正在辖区高速公路上行驶,就立即将情况反映给了赣粤省际口的民警。大队教导员宋海燕带领民警钟俊杰、冯伟在赣粤省际口检查时,发现有一辆黑色小车与被通报的车辆外部特征类似,但是该车辆却挂有车牌,车牌号为粤M5C7&&。
  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民警揣摩这辆黑色小车有问题。经过仔细检查,民警发现这辆车前后号牌各装有一个较厚的黑框架,框架左右间隙处留有平整的拉链式小齿轮。&我们马上判断这个黑框架为电动遥控遮牌器,后来又在车上找到了一个类似车钥匙的无线遥控器。在证据面前,车主不得不承认自己非法安装了&遥控车牌&。&宋海燕说,车主叶某当着民警的面演示了一遍,只见车主按下遥控器按钮,不一会儿,整个号牌框架就自动放倒,再次按下按钮后,整个号牌框架又缓缓上升。
  多位交警告诉记者,这样的装置不仅使用便捷,更为驾驶员逃避路面监控电子拍摄系统提供了方便,使驾驶员对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存有侥幸心理,从而给路面行车带来极大隐患。
  &在车号牌上张贴字条、插光盘、用粘贴纸改变号牌上的部分数字和字母等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上屡见不鲜,但是利用&遥控车牌&遮挡车牌的行为还是比较少见。&宋海燕表示,将不定期的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确保路面行车安全、有序和畅通。  
  假牌照改关键字藏身网店
  12月25日下午,记者打开淘宝购物网站,在关键字内输入&假车牌&照,马上显示很多条相关商品,但是这些商品都没有注明为&假车牌&,大多注明为&定做车牌&等。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一名交警告诉记者,很多在网上销售假车牌的网店都会打着&定做车牌&的幌子。
  记者随后进入一个&印务彩绘&的网店,该店声称可以定做个性车牌照架、车牌定制框等,并留有QQ号码和手机号码。记者加了对方的QQ后,很快就被通过。在QQ里,该店店主自称姓李,做一副假车牌价格为200元,两三天就可以发货,并表示质量有保证,车主不满意可以拒绝收货。据这名店主自己介绍,他的小店生意很好,每天都要做几十副假车牌。随后,这名店主还发了一张照片给记者,照片里有多张做好了的假车牌。
  随后,记者在淘宝网上名叫&u[&的店铺,该店在店铺介绍里称可以定做摩托车牌,全国包寄,并在店铺里留下了自己的QQ号。记者添加对方为好友后,发现对方的QQ名字为&潮州小林摩配&。&潮州小林摩配&在QQ里告诉记者除了摩托车车牌也可以定做小车车牌。得知记者想做一副&赣A&的假车牌,店主马上称可以定做,最低价格为240元每副,想要什么号码就可以做什么号码。
  此外,记者发现不少网店都会偷偷出售&遥控车牌&,价格为320元至800元不等。不过,店主一般不会在&宝贝介绍&里直接介绍这种遥控车牌遮挡装置,也没有任何图片与说明,只留下联系的QQ号和手机号码。据一名网店店主称,全国各地有不少买家已买了这种装置。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五大队秩序三中队(省际口中队)中队长刘丰华介绍,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作、销售机动车号牌。个人如果生产、出售机动车号牌,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交警:车号牌上动手脚危害大
  记者从多个交警大队了解到,在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涉牌交通违法行为就是套牌和遮挡车牌。未按照规定悬挂车牌并保持车牌清晰、完整,故意遮挡、污损车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使用套牌的机动车辆,均属于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
  据交警介绍称,在车号牌上动手脚危害性很大,不但助长了司机的违法心态,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引发肇事逃逸,增加查处难度等。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车牌以及使用套牌的,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罚款200元。
  ◎文/图 记者胡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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