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居民名下无住房想在父母的宅基地盖房现住址化为归化内问可以办理建房手续吗

农村户口在镇上买宅基地后,建房手续难批。为什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背景:本人是农村户口(【郭家】,想在镇上买块地皮建房自住(地皮约有120平方)。现已找到卖主,卖主是城镇本地居民,土地是他家的(一共分得两四块,他全卖),目前建房手续不批,但无法办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说以后要办的话说是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等。据了解他们那里的房子多数都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国土局卡得很紧,不是有特别关系的人根本不用试,目的是要让人们去购买商品,一起买地人,建的套房都买了。有关系,走后门,这不是腐败吗?
妈妈是再婚人员,她离婚后,户口就在前夫家里,他们是农村户口。
1、妈妈离婚后,是不是她不想把户口迁走,他人是无权把她的户口迁走的?
2、她有居住权在前夫家,她能不能自己申请宅基地自己建房和他们分开住。
3、如果她前夫家拆迁,她能否要求赔偿款?
我家在09年以前是老房子,村里整体规划把老房子拆了重新建新房,结果新房建起不久家里飞来横祸全部倒塌,父亲因此去世,当时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没下来,村里当时递交的申请只有村里的盖章和镇上的盖章,县里还没有盖章,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盖起来,我母亲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我上完大学之后将户口(非农户口)转入我本村伯伯家,有两个问题:1.我是否有权在原来宅基地上盖房?盖房之后如果拆迁我是否能够拿到全额拆迁款?村里说非农户口不能建房,要建房只能用我伯伯的...
原为农村户口,申请有一处宅基地,但因经济问题并未建房。后改为城市户口,未再管理宅基地。现市区规划,我还弄否拥有该宅基地? 请把法律条款给我列一下,谢谢
为发展小城镇建设,政府在在乡镇所在地将土地用于农村村民异地集中安置建房办理宅基手续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户口迁出且房屋倒塌多年(但有1981年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本人又未居住此地,现在此地正待开发,本人想回原出生地用父母亲(但都已去世)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当地村民不同意,要本人重新购地才能建房,合理吗?
我家的房子只有土地证,上面的名字是我外婆的,但她很早就去世了,就一直没改过,我爸爸是外地户口现在退休了按政策可以回上海,我想问的是他回上海是不是要所有人都要签字,他才能签入这个房子,谢谢(房子里户口只有3个子女,但我外婆有6个子女是不是不再户口里的都要签字呢}
我奶奶在十几年前将祖宅交给了我家,那时国家没有要求每户办土地使用权证,我家祖宅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来由于祖宅太破旧,我家便在那块宅基地上重修了房屋,奶奶便和我家一起住在那个新房里,并直到1997年国家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时才补办了,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称登记为我爸了。
前几年由于房屋老旧问题,我家经申请在村里给我家的一块坡上又新修了一套房屋,并且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也是我爸的,没有房产证。并把老房留给了奶奶和二爸居住,直到奶奶去世。现在国...
我和母亲是城镇户口,我的的继父为农村户口,其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办理了分户,2005年继父和其小儿子申请了宅基地90平米的二层楼房,不过实际是大儿子盖房,事后小儿子的户口迁出了,迁入他老婆的村,小儿子一家在其老婆村改了90平米的二层楼房,今年也就是2010年大儿子申请的90平米也批下来了,实际就是归小儿子盖房用的,不过小儿子不想盖了,打算让给我盖,万一以后拆迁,,利益归我,我怕他万一反悔那我,我是不是会得不到补偿呢?怎样合法保证补偿款归我所有呢?谢谢
我父母亲都已过世,房屋产权是我已故父亲,现我早已结婚,老婆也是农村的,妻子户口还在娘家,生一小孩,原在镇上购房,现已卖掉,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我老家宁波农村有一处老宅,最近据说要动迁。老宅的土地使用证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现父亲已经过世,后辈的户口都不在当地。听说农村宅基地动迁安置要凭户口,我们后辈都希望在故乡能留有一处房产,有个根。如遇动迁我们可以要求分配安置房吗?请问我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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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吗
湖南-衡阳&10-30 20:55&&悬赏 0&&发布者:李佳洛 & 回答:(23)
您好,我家有一块宅基地,上面有五间住房,我爷爷在世的时候政府在1953年做了房产登记,有档案可以查到,我的父母在六十年代被下放到农村后离异,父亲后来经常在外流浪,已失踪近20年,当年的房子后来被大水冲走,地基被农民改成了稻田,我当年从农村回来后去了一家企业上班,多年以前企业破产,我一无所有的回到了老家,看到原来的宅基地又已被水冲坏,变成了荒地,但农村经过土地责任制后,所有的土地都已有了承包人,请问我如果想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需要一些什么手续,和当地的村民应该怎样沟通等,我在这里真诚的期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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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的还是城镇的,第二,你的1953年做的房产登记现在是还有效,因为,在1958年全国大办公社时,可能已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如果国家还认可你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你完全可以申请在上面建房,你只要拿得出与该宅基地原来的户主的关系证明,宅基地档案和申请书。当地村民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安置。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首先,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我的解答能拭去您心中的疑虑;
其次,为了您在阅读解答时清楚、直观、明确,我将省去相关法条的直接引用,如有需要可通过追问后为您补正;
最后,针对您的提问,我的解答如下,满意请采纳,谢谢!
&&&&1、原地基已被改成耕田不可能再做宅基地使用。
&&&&2、请问您的户口在当地村吗?在当地村里的,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不在的,那么宅基地很可能已被收回,并且你也不再是本村人,可能无法再获得宅基地。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你好,您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最好去村委确认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已经被变更,如果已经被变更的,这个可能性比较大,那就需要重新申请。可能不是原来的宅基地了。
&&&其次,您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先通过村委组织牵头与现在使用您老宅基地的农户协商沟通好,必要的话书面协议好让他放弃此地,由您申请更换回作老家的宅基地,并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同时也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和承包地。为之后等更换土地准备条件成熟,更换后再申请一个变更手续,是法律上真正让您的老宅基地复位。
&&&&&具体的申请程序的话: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对其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这期间的手续可能比较繁琐,您需要耐心准备。如果只是简单落户申请宅基地要简单许多,牵涉到要回原来的宅基地,就需要先对方放弃,您再申请,然后再批准的过程。
&&&希望我建议您能采纳,谢谢,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在线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贵州-黔东南]
回复时间:
可以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但是需要向城建局申请批复,希望您采纳
我的补充:
满意的话亲采纳,谢谢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其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首先要弄清楚您父母的宅基地是否在本村,如果已经有了宅基地,宅基地登记在谁名下,最好到村委会弄清楚,如果你要分户,那么可以申请宅基地并建房。关于这些事宜,最好和村委会详细询问并沟通解决。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我觉得您有必要弄清以下几点:
第一、因原来宅基地已变成稻田,是否有关宅基地已经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最好去确认一下,如果没有收回,那么已经改变了原用地的性质,因此,您不能在稻田上再建房屋;
第二,您要到村委会查一下原来的宅基地是否已经失去效力,如果失去效力,要看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原则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拥有宅基地,所以您还要核实清楚,您目前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
第三,如果您仍然属于本村村民,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户并申请宅基地,或者跟村委会协商目前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希望您能顺利解决此问题,也对我的回答给予采纳,谢谢!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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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你的户籍在该村;2、需要你成家有老婆孩子户籍也在村里;3、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同意后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以盖房了。4、有了村委会同意和政府标准,不用和村民沟通。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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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以。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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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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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去当地镇政府申请宅基地,办理建房手续。(首先取得村委会同意证明)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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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镇、县或区的土地、房产部门询问
[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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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查明原宅基地现在被谁所占,占有人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果是村上分给分的,你需要与村委会交涉要求退换或重新安置宅基地。如果是村民自由占领后使用,你可以要求其偿还。你目前的凭证就是你爷爷宅基地使用证和已经不存在的房子的房产证。可以作为有效使用宅基地凭证,搞清事实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协商,交涉,诉讼等方式维权。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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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现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1953年的房产登记。
&&&我国自解放以来,土地已经经过多次改革,虽然你爷爷在世时政府1953年作了房产登记,但已经失效,而且你也说地基被农民改成了农田,所以你不能再依继承得到那处宅基地。
&&&2、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可通过村委会将该处地方变成你的宅基地。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等上述规定可知,你若想取得宅基地,可以走下列程序:
&&(1)你首先应是本村村民。
&&(2)然后你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该处地块现闲置,经乡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你就可以得到宅基地证了。
&&(3)拿到宅基地证就可以建房了。
&&&&3、关于你所说的与当地村民沟通的事一般不用,主要是和村委会联系。
&&&&以上解答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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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原宅基地由于历史原因,现在产权实际上已经在别人那,显然,你是无法直接在你原宅基地上建房的。你要么向村里沟通,让他们归还你原宅基地,要么,你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山西-太原]
回复时间:
您好,首先,因历史原因你爷爷名下的宅基地现在已经变为稻田,所以现在在上面建房是有法律障碍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也不存在继承房屋的情况。其次,您是不是集体成员(本村村民)是您可否申请宅基地的关键,如果您的户口不在本村,在法律上您是不具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的。建议您找村委协商沟通,让村委帮您办理手续。
[云南-曲靖]
回复时间:
可以和村委会协商解决
[河南-郑州]
123159积分
回复时间:
[北京-朝阳区]
217264积分
回复时间:
需要经过依法审批的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您好,能否建房,需要向当地城建主管部门申请,手续齐全。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你不能在此建房.
[湖北-襄阳]
回复时间:
原地基已被改成耕田不可能再做宅基地使用。请问您的户口在当地村吗?在当地村里的,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不在的,那么宅基地很可能已被收回,并且你也不再是本村人,可能无法再获得宅基地。
[四川-巴中]
回复时间:
经批准可以。
[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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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被收回,如果没收回是可以盖的。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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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可按揭贷款盖房子 最高10万
作者: &来源: &更新: 10:53:49 &点击: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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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开始,我省农民在自建住房的时候也可以像城市居民一样从银行按揭贷款了――新的贷款叫做“新农村民居建设贷款”,这也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首次推出用于农户建房或购房的专项贷款。
  这是记者从3月2日农行河南省分行与新乡市政府开展的战略合作仪式上获得的信息。根据合作协议,农行将在6年内向新乡市提供累计72亿元额度的授信意向,用于支持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其中46亿元为农民自建房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等。
  据介绍,在获得了“新农村民居建设贷款”之后,农民无论自建房或者是购买新型农村社区的住房,将可获得最长期限8年,最高额度10万元的贷款,超过一年期的贷款还可以选择分期还款。而且,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建房贷款还可以像个人购房贷款一样,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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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段凤英等诉陈光宝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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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宅
  【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段凤英等诉陈光宝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原告胡绍平,男。
  委托代理人张瑞太,河南人天事务所。
  原告胡明,男。
  原告段凤英。
  原告胡明及段凤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绍平,系上列第一原告。
  被告陈光宝,男。
  被告胡仕全,男。
  被告陈光宝及胡仕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绍平、胡明、段凤英诉被告陈光宝、胡仕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绍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太、被告陈光宝、胡仕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胡绍平与五里墩村肖冲村民组签订买卖宅基地契约,约定将光潢路规划红线为界以外卖给原告建房使用。具体四界:“东起光潢公路红线以西,西起陈光宝东院墙,南起王明秀北山墙往北丈量14米为界,计四间宅基地面积”。日,原告胡明、段凤英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用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原光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分别为胡明、段凤英核发了城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原光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段凤英核发了住宅用地批准书。由于光潢公路红线一直未予确定,故迟迟未动工。2003年至2006年,两被告趁原告外出不在家之机,在上述宅基地范围内施工建房,侵占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2007年4月原告回来后发现上述情况,经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故起诉,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退出所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陈光宝建房占用他的院子,造成原告盖房无空间,由陈光宝负责。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侵占土地使用权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三原告至今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无使用该块土地的权利,无资格向被告主张权利。胡绍平、胡明不属肖冲村民组村民,段凤英只是在肖冲村民组空挂户口,不是住户村民。契约上买方的姓名、地皮面积与规划证、准建证以及用地批准书上的权利人姓名、占地面积均不一致。上述“两证”因超过一年未建房而作废。其次,原告不能建房不是因为被告建临时用房所致,而是因其宅基地全部规划为光州路红线内。陈光宝2006年拆旧建新时,其门口被规划为光州路,故原告已不可能在此再建房。第三,1992年3月,胡绍平向肖冲村民组购买地皮,包括被告在内的大部分村民均不知道。在胡绍平购买宅基地之前,经村、组同意,两被告已在陈光宝原东院墙外建有三间临时用房。也就是说临时用房在先,胡绍平与村民组签契约在后,因此两被告无任何侵权事实存在。
  经审理查明:日,胡绍平与五里墩村肖冲村民组签订《买卖宅基地地皮契约》(以下简称“契约”),约定:“甲方(肖冲村民组)将光潢路规划红线为界以外卖给乙方(胡绍平)建房使用,东起光潢公路红线以西,西起陈光宝东院墙,南起王明秀北山墙往北丈量14米处为界,计肆间宅基地面积,四界分明,与别人无牵挂;乙方应按甲方集体研究每间1000元,计4000元,另付300元伙食费给甲方;如果因正常规划此宅基地面积不够,少多少应按此退款,面积不够由生产队负责重新调配;……规划红线若有移动,乙方门前的地段超过购买实额应另付款,少于原数由甲方负责;如果城建规划不准建房,生产队应负责退给乙方地皮费款或另解决地皮”。之后,于日以胡明、段凤英的名义在光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了《光山县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证”)和《光山县城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准建证”),上述两证批准的占地面积98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规划证上注明“待道路红线确定后放线动工,动工须经城管人员放线”,并附说明“领证限期一年不建者,此证作废”。同年6月13日原光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段凤英核发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用地批准书”),批准段凤英建住宅使用肖冲村民组空闲地167平方米。1992年签契约时,光州路(即光潢路)是只有六、七宽的石子路,后光州路公路扩宽红线于日由省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图中得以确认,光州路主路面于2002年建成。在签订契约时上述宅基地是口不能蓄水的废塘,深度不低于1.5米,后由陈光宝填平利用。日,胡绍平向县政府领导致函,反映陈光宝在其宅基地内建房,请求县长过问违章建筑,并申请建房。因胡绍平申请建房未获批准,故其在宅基地内无任何建筑。2006年,陈光宝将其位于胡绍平宅基地西侧的六间两层房屋拆建成五层楼房,又由其东排(胡绍平宅基地同排南侧)住户王明秀转让一间宅基地作为向东(光州路)的出路,在胡绍平宅基地北侧是村民徐刚的住房,这样三面相围,在陈光宝五层楼房正东方就自然形成了一个院子。因陈光宝、胡仕全在该院内建了三间车库,又在院子东侧(距光州路柏油路面约6米)私自搭建了两间石棉瓦简易房(其二人各一间)。胡绍平的四间宅基地就被围在陈光宝院子内,未能得到任何利用。为此,胡绍平于日又上访至县政府,反映陈光宝在其宅基地内盖车库。因上访无明确的处理结果,胡绍平等三原告于日以陈光宝、胡仕全侵占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胡绍平继续向县政府上访,反映两被告在其宅基地内建车库。2008年10月上旬,县规划局强令拆除了上述三间车库。日,胡绍平在上访材料中再次申请建房,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转县规划局提出意见”。同月23日,县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室抄送给胡绍平的《申请建设规划答复书》中明确:“……胡绍平要求建房用地位置在道路控制范围内,道路控制线内持有原已办过期建房证件的,不再进行规划建设。”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于日以光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驳回三原告起诉。理由是:“胡绍平、胡明不是肖冲村民组村民,不属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主体,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段凤英所持用地批准书,因在具备建房条件后,一年内未建房而超过有效期,因而不能据此主张两被告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三原告不服而上诉,信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胡绍平、胡明、段凤英三人或与肖冲村民组签有购宅基地协议书,或经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争议的土地有事实上的联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遂裁定撤销本院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之后,本院于日和2010年元月26日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光州路两侧所建两间简易房是在其宅基地内,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拆除两间简易房。被告予以反驳,称其临光州路的两间简易房是80年代建的,所占土地属肖冲村民组所有,在光州路规划控制线之内,不属胡绍平宅基地范围,原告无权要求拆除;如因将来光州路扩建需要拆除,其愿意服从。至此,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就凸显为胡绍平所购宅基地东界位置的界定。因胡绍平申请建房一直未获批准,故其不能提供经相关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位置图。对此胡绍平坚持以其与村民组签订的契约和村民组于日向其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为查明争议的事实,本院依法调查了当年参与同胡绍平签契约的肖冲村民组6名村民代表(原为9人,现已故3人),证明了如下事实:胡绍平所购宅基地的东界是光潢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以西),胡绍平的四间宅基地现在陈光宝院子里,陈光宝、胡仕全临光州路的两间简易房大约建于五、六年前,位于光州路规划红线建筑控制带内,占了胡绍平购买的宅基地上建房的出路。并评论:胡绍平宅基地不能建房,别人也不应在其宅基地出路上有建筑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契约、规划证、准建证、用地批准书;有本院调取的豫政文〔号文件及信政文〔1995〕76号文件、光州路1994年规划图、2008年光州路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线位置图、光山县城乡规划设计室的证明;有本院调查肖冲村民组村民胡××、代××、肖××、胡××、谢××、胡××的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张两被告在其宅基地内建车库及简易房,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诉讼中,在原告宅基地内两被告建造的三间车库已被拆除,两被告在光州路西侧的两间简易房,原告主张系建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侵害了其宅基地使用权。对此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宅基地用地红线位置图或其他有力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成立,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述两间简易房,因处在光州路建筑控制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控制线内的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买卖或作其他处分。因此,原告提供肖冲村民组于日出具的证明,即“西以陈光宝东院墙齐向东延伸公路边”,应理解为东至光州公路建筑控制线。被告搭建的两间简易房虽与原告宅基地连在一起,但因原告在宅基地内无房屋或其他建筑,故不存在侵占原告出路或影响其通行;并且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侵权诉讼,而非相邻权纠纷诉讼;两被告在公路建筑控制线内进行违章建筑,是对公路管理公权利的侵害,而非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私权利的侵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查处,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办案人员曾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和谐方式了结此案,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大,调解多次无效。现因两被告建在原告宅基地内的三间车库已拆除,被告侵害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已消除,故对原告仍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绍平、胡明、段凤英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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