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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初字第&&&号
  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被告&&&(或第三人&&&简称)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有/无管辖权民事裁定(&&&不服本院民事裁定,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案号民事裁定,写明裁定结果)。本院于&&&&年&月&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年(或同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注: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简称)起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告起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简称)答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如有反诉,还要写明)同时,被告&&&反诉称:……(概述被告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被告答辩及反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告针对反诉进行答辩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第三人&&&(简称)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注: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但在庭审中有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或者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见说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被告&&&提交的……(证据名称)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名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提交当事人、证据序号名称、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或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或者不予认定)。
……(同上)。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
  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原告(或者被告、第三人)&&&(全称)负担(已交纳)(注:未交纳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帐号:……,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空四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空三行)
年  月  日
(院印)
(加盖核对章)
(空二行)
书 记 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
判决书制作推荐样式的说明
判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
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6 下3.1 左、右各2.5 页眉1.5 页脚2.2
  纸张:A4
段落格式:
  标题:单倍行距、居中
  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间距26磅为宜
法院名称:法院全称,宋体二号字
“民事判决书”:宋体一号字
案号、正文一律仿宋三号字
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并与正文右侧相差一个字符
第一部分:首 部
  1.当事人称谓“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称谓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当事人名称和住所地,以逗号分开。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应写为“年龄”)、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如: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所地,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区、村镇、门牌号码。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写明法人所在地址;当事人是个人的,要求写明个人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2.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后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
  2.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3.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非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对待。
  5.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职务前应冠以工作单位全称,不能仅写“该公司”等简称。
  1.案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确定。
  2.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应以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为准。
  3.当事人的简称在表述案由时第一次出现。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简称不应超过六个字。并应写: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再写“&&&诉&&&”一案。
案件审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8.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9.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0.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实陈述部分
  该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之所以要写明这些内容,一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纠纷的焦点,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对于这些内容的叙述,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被告答辩、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第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表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使用诸如“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对起诉及答辩理由,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观意向。对于较长的起诉状、答辩状要提炼、简化,可以使用汉语数字为顺序号一一写明,不用阿拉伯数字。在列明证据时,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项。也可不分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原告当庭提出或者补充提出的意见,也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写明。并列明原告起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2.概述被告答辩的意见,应着重反映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所做的认可或辩驳意见。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同时概述被告提出的具体反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意见。最后列明被告答辩及反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3.概述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意见。原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并列明原告针对反诉进行答辩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4.概述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未作出书面陈述,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陈述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并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5.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写“&&&既未做出答辩(或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或诉讼)。”
各方当事人质证及法院认证部分
  包括:①概述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述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情况;③详述法院的认证理由。
  1.对经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或争议的证据,仅分别列明证据名称即可。并写明“本院予以确认。”
  2.对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且当事人持有异议或争议的证据,应详细地一一写明各个证据的名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有质证意见的也要写明。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小项列明,也可不分。
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
  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该部分以“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为引言。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该部分陈述应区别情况而定。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应注意贯彻繁简分流的原则,做的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繁简适当。对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不予认定的事实,不表述。
  叙述事实时都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对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
  对于较为复杂、多项的事实,可以分段写,也可以使用顺序号。顺序号使用汉语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并应注意判决书整体结构遵循序号排列的逻辑关系。
  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数字之间不用逗号,4位以上(不含4位)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数字为百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可以百万、亿元为单位。在案件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时,需注明人民币及外币名称。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
  判决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严谨,即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该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和具体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责任。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引用时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并应注意法律位阶的不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加以区分,关注先后顺序的关系。
  该部分的论述,主要包括:①事实认定;②证据认定及认证理由;③法院判决的法律理解和适用;④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⑤综述。
  1.该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本院认为后面用逗号。如果本院认为后面要分段的话,可以把“本院认为”单列一行,下面再分段叙述。分项论述的,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
  2.首先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3.其次,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逐一加以论述。
  4.简单案件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5.对于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三、……。可以一个焦点一个焦点地说明,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项一项阐明“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说明理由。)
  6.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时,尽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号加引号援引。
第四部分:判决主文部分
  该部分是对判决结果的表述,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表述要明确、具体、完整。要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
  1.该部分的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2.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第一条规定,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改,原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告知内容。
  3.对利息的表述可写为“自&&&&年&月&日起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或存款)利率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程序)。可写为“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应分项表述。
  5.对每一判项的表述要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将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表述为一个判项。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上诉法院名称、不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其中,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纳,应写“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是由法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写“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负担(已交纳)(未预交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
  3.判决书尾部的署名,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主要文件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案件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2003年版《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推荐格式及说明》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注:本推荐样式及说明中未涉及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如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以及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一律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
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
  样式: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例,格式和用语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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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年(或同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注:发回重审案件、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称)在一审中起诉称:……(简要重述一审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简称)在一审中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答辩理由)。(如有反诉,还要写)&&&在一审中反诉称:……(简要重述一审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针对&&&的反诉,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针对反诉的答辩理由)。
  &&&(简称)在一审中述称:……(简要重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者在不改变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整合文书结构和语言)。
  (或者直接写)查明:……(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重述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简要介绍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理由与上诉请求,如有数个上诉人,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上诉理由与上诉请求)。
  &&&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简要介绍答辩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如有数个被上诉人,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答辩理由)。
  &&&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注: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陈述称:……(简要介绍陈述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注: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但在庭审中有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或者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见说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分不同情况)】
  1.(注:二审中没有新查明的事实)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2.注: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但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部分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对该部分错误事实予以纠正,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部分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直接写“查明:……”,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的,则不需写此部分)。
  3.(注:二审有新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新证据的)写: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以及原审第三人(或原审被告)&&&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新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提交当事人、证据序号名称、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或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或者不予认定)。
  二、……(同上)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注: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结果)。”
  3.(注: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可分项书写)。”
  4.(注: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可分项书写)。”
  5.(注:判项部分变更的)写:
  “一、维持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中关于……的判决;
  二、变更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中关于……的判决为……。”
  如果(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全称)负担(已交纳)(注:未交纳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全称)负担(注:写法同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空四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空三行)
年  月  日
(院印)
(加盖核对章)
(空二行)
书记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
判决书制作推荐样式的说明
判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
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6 下3.1 左、右各2.5 页眉2.5 页脚2.2
  纸张:A4
段落格式:
  标题:单倍行距、居中
  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间距26磅为宜
法院名称:法院全称,宋体二号字
“民事判决书”:宋体一号字
案号、正文一律仿宋三号字
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并与正文右侧相差一个字符
第一部分:首 部
  1.当事人称谓:“上诉人”、“被上诉人”,后面无需用冒号隔开,直接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既未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内容亦不涉及该当事人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应写为“年龄”)、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如: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所地,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区、村镇、门牌号码。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写明法人所在地址;当事人是个人的,要求写明个人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2.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后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
  2.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3.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非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对待。
  5.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职务前应冠以工作单位全称,不能仅写“该公司”等简称。
  1.案由以二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准,并应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一致。
  2.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的,当事人虽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应予以纠正,并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的错误。
  3.当事人的简称在表述案由时第一次出现。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简称不应超过六个字。并应写: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再写“&&&诉&&&”一案。
案件审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8.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9.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在此部分要写明该审理过程。
  10.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1.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实陈述部分
一审控、辩情况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的起诉、答辩、反诉及相应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均简要重述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即可。如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过于繁琐、冗长,以致影响法院审理查明事实部分的陈述,二审法院判决应在不改变其主要内容和意思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概括和整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
  1.该部分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为引言分段写。
  2.该部分只写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清楚,内容准确而精炼,原则上可以照搬。事实层次不清时,不必照搬照抄,二审法院可进行归纳整理,基本事实的发展按时间顺序写。另查明部分写与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发展无直接联系,但有一定关联的事实。归纳时,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关键证据不能省略。遇有一审法院在此部分的评述,应挪至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部分。
  3.对于较为复杂、多项的事实,可以分段写,也可以使用顺序号。顺序号使用汉语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并应注意判决书整体结构遵循序号排列的逻辑关系。
  4.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数字之间不用逗号,4位以上(不含4位)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数字为百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可以百万、亿元为单位。在案件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时,需注明人民币及外币名称。
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部分
  1.该部分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引言开始。
  2.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则上应照抄,文字表述方面不规范的应作修改,提炼,只作文字上的技术处理,注意将“本院”改为“该院”。
  3.裁判引用的法律,要引用全称,且要加书名号。
  4.一审法院判决主文应全文照登,不得遗漏或更改,但对当事人称谓部分可用简称,涉及款项部分可改用阿拉伯数字。
上诉及答辩理由
  包括当事人上诉及相应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表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用诸如“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对上诉及答辩理由,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观意向。对于较长的上诉状、答辩状要提炼、简化,可以使用汉语数字为顺序号一一写明,不用阿拉伯数字。
  1.概述上诉人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上诉状中没有提到的,上诉人当庭提出或者补充提出的上诉意见,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写明。
  2.概述被上诉人答辩的意见和证据,应着重反映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理由和请求所做的认可或辩驳意见。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或者概述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的口头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相同”)。
  3.概述第三人的意见和证据。第三人未作出书面陈述,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陈述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第三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也可参照上述被上诉人的表述)。
  4.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写“&&&既未做出答辩(或陈述),亦未参加本院二审庭审(或诉讼)。”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
  该部分陈述应区别情况而定。应注意贯彻繁简分流的原则,做的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繁简适当。
  1.二审中没有新查明的事实的,仅写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即可。
  2.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但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要在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应予指出,并予纠正。
  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也可以不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分别写,而是直接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直接写“查明:……”,以冒号隔开。
  3.对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如果经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或争议,仅分别列明新证据的名称即可,写明“本院予以确认。”
  4.对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且当事人持有异议或争议的新证据,应详细地一一写明各个证据的名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有质证意见的也要写明。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小项列明,也可不分。
  5.根据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并经二审法院确认的新证据,写明二审法院补充查明的事实。可写为“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并另起一行写明“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
  判决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严谨,即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该部分的论述,应包括:①事实认定;②认证理由(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③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理解和适用;④支持或者驳回上诉的理由;⑤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评价;⑥综述。
  1.该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本院认为后面用逗号。如果本院认为后面要分段的话,可以把“本院认为”单列一行,下面再分段叙述。分项论述的,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
  2.首先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3.其次,围绕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逐一加以论述,即先写明对上诉人主张的评论,再写明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两方面评论。例如,“……(说理),&&&关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写本院予以改判)。”又如,“……(说理),&&&关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写……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4.简单案件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5.对于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三、……。可以一个焦点一个焦点地说明,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一项一项阐明“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说明理由。)
  6.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
  7.理由部分中引用法律时,尽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号加引号援引。如果不引用法律原文,则不必引用具体的法律名称。
第四部分:判决主文部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直接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再引用实体法条文。
  2.全部改判、部分改判的,特别是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改判的,应当先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条文,再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写出判决结果。部分改判的,因有部分维持原判判项的内容,故既要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又要引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全部改判的,先写明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再写明二审法院判决的判项;部分改判的,先写明维持的一审判项,再写明撤销的一审判项,最后写明二审法院判决的判项。
  4.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写为“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但责任划分不当的,在表述上可写为“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5.判决主文部分中,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6.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改,原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告知内容。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7.对利息的表述可写为“自&&&&年&月&日始,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或存款)利率计算。”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程序)。可写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在承担本判决第&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应分项表述。
  9.对每一判项的表述要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将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表述为一个判项。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法院判决的终审效力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是由法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要分两项表述,以句号隔开,可写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负担(已交纳)(或者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另起一行写“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已交纳)(或者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判决书尾部的署名,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主要文件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案件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2003年版《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推荐格式及说明》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注:本推荐样式及说明中未涉及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如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以及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一律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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