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期间遭受日本常德细菌战战幸存者什么机构管?怎么申请国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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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反思录
随​笔​ ​对​抗​日​战​争​相​关​问​题​的​反​思​ ​不​发​惊​人​之​语​ ​但​也​有​偏​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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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人大议案:依法向日本提出侵华损害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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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议案:依法向日本提出年侵华损害的索赔权利
11:20:39&&原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5期&& && 《中国律师》编者按:这是一份历史性议案。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收到被列为“会议第七号”的人大代表议案。内容是关于对日本当年侵华战争提出损害索赔。议案一提出,立即在国际社会引起反响,被译为英、日等文字。领衔代表为律师王工,有38位代表签名。为尊重历史,现全文发表,以飨读者。依法向日本提出年侵华损害的索赔权利(日)(一)兹为:DD纪念中日建交二十周年DD中日联合声明更好贯彻DD日中遗留问题妥善解决DD保障世界亚太持久和平谨遵国际公法、日本法和中国法主张日本年侵华所致受害者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应负国家责任的索赔权利。中华民族和大和民族,中国和日本两国,一衣带水,长相依处。两民族两国都忘不了古代先人七八世纪的文明交往,忘不了1894年甲午战争和1931年九一八事件、1937年七七事件,忘不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1972年中日复交。概而言之,年两民族两国近、现代史,是一部侵略被侵略、任何一方都不光荣的奇耻大辱史。仅就外因重要条件而论,是否可以认为:古代日本因吸纳盛唐文明发展封建制度致兴;年后日本以中国巨额战败赔款(例如《马关条约》赔日军费2.3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日本两年多国家财政收入)发展资本主义致强;1945年后1991年前日本以中国放弃战争赔款、又未主张损害索赔致成综合国力超过美、德的世界首富,并逐渐由经济大国向资本主义政治大国迈进。毋庸讳言中国则因此积弱积贫,至今还是发展中国家。1992年后,日本由于“大工业的巨大的扩张力”(恩格斯语),人均收入“从零到无穷大”(法国让?塞尔旺?施赖贝尔:《世界面临挑战》),成为“现代化了的东方资本主义富国”(杨连宇:《看日本也看中国》)。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日,我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就美国拒绝战胜国中国参加对和约严正声明:取消日本赔款,这是违反国际协定的。1972年中日复交谈判,中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联合声明》中并未同时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损害赔偿要求。周恩来总理特别强调:中国人民是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田中首相郑重指出:在中国政府对日本宽大的感召下,日本应乐于赔偿中国人民在战争中蒙受的损失。(二)中国人民对日索赔是有国际公约可依的。一、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任何性质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二、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一国对于该国的每一国际不当行为需负国际责任。”日本政府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日无条件投降计14年内所发动的侵华战争,作为1927年首相田中奏折、1935年日军司令多田骏《我帝国对支那的基本观念》、1937年日本政府《对支实行策》、《北支指导方案》和《关于对苏对华战略意见书》的具体实践,“战争的目标是摧毁敌国的整个力量”([日本]吉田雅良上校,引自军事科学出版社《日本人的战略思考与军事预测》)。任何国家对于本国的行为,不用说包括不法的行为,更不用说侵略罪行必须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从国际法理分析,主观上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客观上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法确认的不法行为。正如日本国际法学家广部和也所说:“侵略战争是违法的。从国际犯罪这一法理来看,发动侵略战争或非法战争一方,应对一切战争损害负法律责任”(见[日本]寺泽一等主编《国际法基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遗憾的是当代日本人民特别青少年对日本侵华不知或甚少知。中日复交后,所出现的政界要员朝拜靖国神社DD一个供奉明治以来侵战亡灵庙,并要把它“变成一个全国性的机构”([日本]绵贯让治教授语)的事件,还有内阁成员甚至教科书不承认日本侵略和中国被侵略、反侵略,把“侵略”一词篡改代之“进入”的事件。通过损害赔偿谈判和实施,此类事件即可防杜。三、年海牙和平会议有关战争法、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日内瓦议定书》等,在国际实践和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中被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海牙关于陆战规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公约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对于它的军队和所属个人的一切行为负责任。作战限于武装军队之间,不得杀害无辜平民,正如《海牙公约》宣言:“来自文明国家之间确立的惯例、人道法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是人所共知的最古老和一般的作战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犯罪分为: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大会决议确认它们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日本政府派兵从年屠杀多少中国人?仅1937年后的8年,就有2100余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其中日后6周中,日军在南京疯狂杀害30万人。“日军官二人,以杀人为竞赛,一人杀死105人,另一人则杀106人而获胜“(《战犯谷寿夫判决书》)。这有当时日军拍摄电影,英国记者田伯烈(H.J.Timperley)著《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What war Means The Japanese Atroeties in China)、美国牧师约翰?马吉拍摄《南京大屠杀》纪录片及《战犯谷寿夫判决书》等书证。不久前日本《每日新闻》记者找到被三个日本兵用刺刀刺伤37处、《南京大屠杀》纪录片中的幸存者李秀英(新华社北京电)等人证。这一举世周知和公认的历史事实,日本至今还有人包括日本议员石原慎太郎,公然否认,声称“南京大屠杀纯属捏造”。同样,通过损害赔偿谈判和实施,这类事情当可根除。中国无辜死者才能九泉安息!四、《关于禁止毒气和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1925年)》、《禁止在作战中使用窒息性毒气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和《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均已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约束力的国际法”。日本侵华大量使用这类武器及方法,并建立杀人不见血的“731石井细菌部队”。日军的“这种使用为人类良心所不容”,“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但日本政府下令绝对禁止《荒原城堡“七三一”》十集电视连续剧在日本播放。三年前在东京新宿区户山的国立预防卫生研究所,原日本陆军军医学校即731部队工地挖出的35具尸骨,日本已有人证系中国受害者遗骨。哈尔滨市公民敬兰芝(70岁)的丈夫和叔叔即惨死于细菌实验。中国受害者遗属要求日本归还亲属遗骨并主张损害赔偿乃是天公地道的人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惨死亡灵安息,保证今后不再重搞人体细菌实验。五、1919年《凡尔塞和约》规定了德国及其同盟国赔偿协约国因战争所致一切损失的10项具体内容。《凡尔塞对德和约》第231条:“因德国及其同盟国用侵略方法将战争强加于协约及参加国政府而致使它们和它们的人民受到损失和损害,均由德国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划分了两种不同性质和内涵的战败国赔偿:一种是战败国对“它们”即对战胜国政府的“损失”赔偿、或称战争赔偿;另一种是战败国对“它们的人民”即对战胜国人民的“损害”赔偿或称加害赔偿。以《凡尔塞和约》第9条为例,可以充分证实这两种赔偿的区分。“协约国的一切财产因被夺、被劫、被砸坏所受的损失,以及作为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的直接结果所遭受的损失”,这明显是赔偿协约各国政府的;“平民的一切财产因被夺、被劫、被砸坏所受的损害”,这更加一清二楚地是特指赔偿协约国各国受害平民的。否则作为和约的一条规定,就毫无必要如此具体地使用“两分法”了。《凡尔塞和约》中对“损害赔偿”即对战争受害人的赔偿,除上述第9条中的内容外,还有下列各条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第一条:由于陆、海、空的攻击和军事行动等战争行为,致使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的伤害和死亡所受之损害。第二条:由于残暴、侵害或虐待行为,而使所有被害的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第三条:对于卫生上或荣誉上所有受害的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第八条:被强迫劳动而无公正报酬致使平民所受之损害。第十条:对平民征收与罚款或其他勒索形式所受之损害。从1931的至1945年期间,日本天皇及其各届政府,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是熟知的,对于以《凡尔塞和约》为主的一系列国际法和约、协定,规定战败国不仅要向战胜国承担战争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平民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履行战胜国平民物质上受害的赔偿义务,而且要履行战胜国平民精神上受害的赔偿义务,也是明知的。日本政府对此完全应该敢做敢当的。六、1945年《联合国宪章》:“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和第一章“宗旨及原则”规定,联合国所有成员包括中、日应当和必须凛遵恪守,对日索赔是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有关规定,例如《禁止……公约》第14条:“第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包括尽可能使其完全复原的费用)的可强行权利。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死亡,其受抚养人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毫无疑问适用于日本政府对中国受害者的赔偿。八、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对日和平条约》第14条规定:“日本应对它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与痛苦给以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痛苦赔偿专指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一国际公法条文,是中国对年因日本侵华所引起的损害而主张索赔权利,让日本国政府履行赔偿义务的直接依据。当时的客观事实是日本战后的确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和约》又规定: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能够全部赔偿这些损害和痛苦。有关国家可以直接和日本举行谈判,日本可以给以必要的劳务赔偿。众所周知:中国最不缺劳力,根本用不上日本劳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直到1972年才同日本复交。而现在,日本客观形势已经充分具备赔偿中国人民遭受“损害和痛苦”的实力。(三)中国人民对日索赔,不仅有国际法而且有日本法和中国法可依。一、“全世界人民,均有免除恐怖与贫困……的权利”;“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起战争惨祸”;“任何国家都不应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此乃普遍政治道德之原则”。这是日本国宪法(1947年)的和平、福利主义宣言。正如日本木下太郎指出:“根据新宪法所规定的国民主权原则,建立了国民平等的国会中心的民主政治。一方面对内提倡自由、尊重人权,以实现社会福利作为使命;另一方面对外则宣告将国际合作,作为永久和平的理想。”日本宪法第16条规定:“任何人对于损害赔偿……均有以和平手段请愿之权利。”第17条规定:“任何人因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赔偿。”据日本索菲亚大学绵贯让治教授报告:日本不存在军国主义有影响的复活的可能性。政府具有支付额外支出的能力。做为重要政治信仰的宪法,多数公众支持,受过较多教育的年轻人更坚决支持。“它是现代史上的奇迹,是认识和预测日本社会、政治的关键”(《民主的危机》,求实出版社)。《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者,负赔偿因此所生损害之责。”第710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心、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第711条:“侵害他人生命者,对被害者的父母、配偶及小孩,即使没有侵害其财产权,也要赔偿损失。”查阅日本《新法律学辞典》(1982)对“损害赔偿”的释义: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填补加害于他人的损失,使之恢复和无损失同样的状态。不限于财产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包含在内。日本作为法治国,国内法如此明确,释义如此清楚明白,赔偿中国人民损失,依法办事,夫复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人。人民利益,至高无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除严正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外,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上述规定,完全适用损害索赔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与日本复交前的日本赔偿问题,原国民党南京政府唯美国眼色是看、鼻息是承。1947年日本赔偿先期支付案,由于美国对日政策是扶持日本成为“防御今后远东方面的新的共产主义威胁的堡垒”(美陆军部长罗亚尔语),因之原承诺南京取得拆迁赔款30%的一半,由于盟军总部终止拆迁以保存日本工业力量,仅仅拿到象征性的“一杯羹”。1952年日本代表到台湾谈判所订和约议定书中明载:“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服务之利益”,即放弃了片面对日和约中唯剩所谓劳务赔偿。总之,我们主张的损害赔偿,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更不是中国台湾地方当局同日本国之间的劳务赔偿,而是代表日本侵华加害的所有中国人、中国公民、外籍华人受害者的集合体向日本国政府依法索取损害赔偿。至于索赔数额,现有两个方案参考:年日本侵华致损总额10000亿美元或3000亿美元,除中国政府免除战争赔偿4000亿美元或1200亿美元之外,受害华人尚需索赔6000亿美元或1800亿美元,可据统计资料作为谈判参照基数。(下略)研究著作专版&SmallClassName=王工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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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轰炸惨案受害者首度本土索赔起诉日本政府&&&&&&&& 08:57&& 来源:中国广播网&&&&打印本页 关闭&&&&中广网重庆9月10日消息(记者陈鹏 实习记者王明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10日)下午,15位来自重庆渝中区、九龙坡区、涪陵区等地重庆大轰炸的受害者,将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日本政府发起索赔起诉。要求日方就战争伤害道歉、赔偿。这15名受害者年龄最大的已经92岁。相关人士称,这是日本侵略战争受害者首次在本土起诉日本。  幸存者:我小的时候,东北逃难来的大学生教我们唱《松花江上》,他们在教我们的时候,他们都哭,我们小孩也就跟着哭。现在我们每一次唱这个歌,都想起那个悲惨的情景。  正在合唱的这群老人,平均年龄都在70岁以上,绝大多数是当年重庆大轰炸的见证者和幸存者,一位坐着轮椅的阿姨告诉记者,第一次唱《松花江上》时自己还是个孩子,起初只是被来自东北的哥哥姐姐感动,但对歌词并不太理解,没想到不久,侵略者就把噩梦待带到了重庆。  幸存者:日本飞机三个成群,九个成队,我就看见他们在天上飞,不停地丢炸弹,然后丢燃烧弹,我们的弟弟被炸死了。  1938年到1943年,日本侵略者对中国战时陪都重庆,展开长达5年半的狂轰滥炸。据不完全统计, 5年间日本轰炸重庆218次,9000多架次的飞机,投弹11500枚以上。重庆死于轰炸者10000以上。特别是日夜晚,在一次空袭中,仅能容纳四五千人的较场口防空隧道里挤进了一万余人。由于拥挤和缺氧,造成大量进入隧道躲避空袭的重庆市民死亡,史称重庆防空洞惨案。大轰炸带来的伤痛,深深烙在重庆民众心中,92岁的汪声闻老人在大轰炸时,是重庆中山医院的一名护士。在她眼中,大轰炸下的重庆,无疑是人间地狱。  汪声闻:到处都是死人,我们就在这个地方,在死尸堆里看看有没有活着的人。一个是怕天上飞机还没有走,二是怕那么多的死人。要一个个地去看,一个个地去翻,这个工作,一直做到第二天,天都快亮了,连一个活的人都没找到。&&&&由于历史原因,日本政府直到现在,都没有对自己的罪行,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从2006年到2009年三年间,"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已经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就赔偿案进行了四次提诉,但都没有结果。15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只得选择在国内起诉日本政府,要求进行民间索赔,负责这次诉讼的律师潘国平告诉记者,大轰炸幸存者们选择在"主场"进行索赔,这还是第一次。  潘国平:重庆大轰炸有150人已经在东京起诉。以前南京大屠杀、731事件、强制劳工、慰安妇。在日本的诉讼结局全部败诉了。所以我们觉得在日本起诉已经不可能胜诉了,我们必须要在中国国内的法院寻找途径。  由于是"本土作战",潘国平表示,对于赢得诉讼充满信心。而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让日本政府正视历史、正视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  潘国平:我们在日本起诉没有天时地利人和,日本政府根本没有诚意认罪、赔偿。赔偿的结果日本要破产,中国这么多人要求赔偿,它根本受不了。所以它是不可能承认的,诉讼就要放在国内。  今天下午2点,这15位在大轰炸中幸存的老人,将在自己的国土上,起诉曾经的侵略者。他们的诉讼到底会不会被日本政府接受?站在被告席上的日本政府对于曾经犯下的滔天罪行会作何反应?这些老人究竟会不会等到应得的赔偿?只有一点可以确定,留给这些老人的时间,已经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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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Img.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三个杀人比赛的日军正在拭去刀上的血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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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索赔在改革开放中启蒙&&&&&&日 08:26:08  来源:光明网 &&&&改革开放三十年时间,中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也使中国人获得了思想解放,在人权保障、法律意识等方面取得巨大飞跃,进而促使对日本侵略罪行导致的受害赔偿意识得到启蒙和发展,也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日本侵略中国带来惨重的灾难,造成3500万人伤亡,上千亿美元财产损失。出于对国际局势和中日关系的考虑,国民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的受害赔偿。而早在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残害人类战争罪不论其犯罪日期,不适用法定时效,可以永远追究其责任。" &&&&最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亚洲索赔最成功的反而是日本人,这不能不受益于日本人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成熟。日本侨民被美国、加拿大错误关押,受害远较中国人为轻。在美国日裔峰田等人据理力争下,布什总统表示歉意、赔偿。日本还要求苏联交出死亡8万日军战俘名单,做出赔偿。日本人因为驻日美军飞机产生噪音也要求赔偿,并停止夜间飞行。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国人由此重获平等的公民权利,重获做人的尊严,重返社会的公共生活,这是中国社会重新走向现代文明的最好写照。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以及对日本侵略罪行的牢记不断深入,中国人开始逐步认识到中国人民遭受的日本侵略苦难必须得到清算,中国受害者有权利必须得到赔偿,日本政府和相关团体有义务进行道歉和赔偿。 &&&&1988年9月,山东省200多村民向日本政府呈交了中国大陆公民的第一封索赔书。民间人士童增看到东欧各国要求德国给予民间受害赔偿,于是上书中国人大提出《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的万言书,认为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1200亿美元,但是中国人有权利讨还1800亿美元的受害赔偿。1992年3月,贵州、安徽等地70多名人大代表向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向日本索赔议案》,要求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日本对被伤害的中国平民、慰安妇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国家主席江泽民表示,理解民间对日索赔。由此掀开了受害者对日索赔的大潮。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团长、总代表王选,迫使日本第一次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承认罪行。 &&&&应该看到,对日索赔诉讼根本取决于中国人自身的努力,但是也离不开日本的启蒙和正义力量的支持。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系统按照日本民法系统照搬过来,而对日索赔诉讼也得到了日本市民运动的支持。日本成立帮助中国战争受害者向日本索赔律师团,负责每个中国当事人费用。大量的日本专家、良心发现的老兵、普通市民前来作证和声援,甚至集会示威抗议日本的错误做法,这些正义行动也对中国人不断影响和促进。中国对日索赔诉讼绝不是为了单纯的经济赔偿,而是着眼对日本罪行的深刻追究,着眼于争取个人权利,争取人的基本尊严的人道关怀和人权努力。 (王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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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53 &&
战后中国的合法代表是民国政府,一切以民国政府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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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57 &&
那三年、那十年、那一年...向谁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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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48 &&
议案通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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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30 &&
哑言人: 不要赔偿的前提是承认侵略。可现在日本不承认。还要继续侵略。。等于日本违背了承诺。所以战争赔偿必须要。还有是蒋委员首先不要赔偿的。为此日本还修了中正纪念碑。世代感谢老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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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日本侵华罪行的法律路径红宪  [核心提示]&& 12月13日是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67周年祭日虽过,但国人阵痛依旧。在过去十年,因日本侵华时受到细菌战、劳工、慰安妇等战争行为侵害的中国当事人,不断地向日本政府提起民间诉讼,但却因日本政府的推诿阻挠而胜者寥寥。为此,本期《识法》推出对日民间诉讼的法律解读。&&&&  新闻背景&&&&对日民间索赔诉讼走过10年  10年前,对日民间索赔理论奠基人童增和日本律师小野寺利孝,签订了帮助中国受害者赴日本打官司的确认书。此后,漫漫对日民间索赔长路上,有数不清的饱经苦难的中国老人出现在日本法庭上,也有数不清的中日律师奉献了时间和精力……  4本厚厚的档案放在桌上,里面的资料已在岁月的侵蚀下泛黄。童增轻轻翻开,小心开启着那些尘封的往事。这些资料是20世纪90年代初海内外华文媒体关于他的报道,主题只有一个:呼吁发起民间对日索赔。  如今,距童增提出对日民间索赔理论已有14年,童增和小野寺利孝写下帮助中国受害者赴日本打官司的确认书也已10年,但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仍步履维艰:日本律师的支持受到日本右翼的激烈反对,而中国国内的支持尚不足以撑起民间索赔这一片天。  磕磕绊绊中10年已过,每一个为对日民间索赔作出贡献的人都应该受到尊重,不管他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记住他们,才能更好地面对未来,面对今后的索赔之路。&&&&  新闻链接&&&&不能忽视他们的努力  王选 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只要有两个王选这样的中国女人,就可以让日本沉没。”美国历史学家谢尔顿如是说。这个弱女子同日本政府进行了8年“抗战”,她试图让人们明白,日本细菌战的罪恶不大白于天下,人类文明史将蒙羞。她当选为CCTV感动中国2002年年度人物。  康健 中国劳工、慰安妇诉讼中方辅佐人。1995年开始,她先后参与了11起对日索赔案件,在她的参与下,2002年4月,福冈劳工索赔案件的一审胜诉(二审败诉),2004年3月,新劳工索赔案胜诉。这两次历史性的胜利对民间索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苏向祥 侵华日军遗弃炮弹、化学武器受害者诉讼中方代理人。他是国内第一个为化学武器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9年来,他辗转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在为侵华日军遗弃毒剂、炮弹的受害者奔走,共搜集到证据1000余份,用翔实的证据将日本政府送上了法庭。2003年,被《今日说法》评为年度法制人物。  王子安 中国被掳日本劳工联谊会(筹)山东分会会长。他是二战劳工受害幸存者,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日本律师森田太三,从此便开始了长达8年的证据搜集工作。他骑车奔波于山东各地,寻找和他有着同样悲惨遭遇的战友。已风烛残年的他仍不知疲倦地为对日诉讼的事忙碌着。(红宪)&&&&  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国际法问题&&&&对日民间索赔诉讼,是指因日本军队在二战期间所实施的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方面重大损失的各受害国的受害者或其遗属,对加害者日本国政府及日本企业和其他日本组织所提起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  自1992年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对日索赔的“世纪议案”到1995年中国花冈劳工诉日本鹿岛株式会社案成为第一起民间索赔官司,直至今日已十余载,中国的民间受害者不断拿起法律武器,对日开展了南京大屠杀案、从军慰安妇案、强制劳工案、使用细菌毒气案等系列索赔诉讼。然而,尽管有国际条约的规定和日本的承诺,但实际上日本政府却一直极力逃避、拒绝承担对战争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法律和道义责任,致使这些活动大多归于失败。12月15日下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在开庭不到1分钟便驳回了中国慰安妇长达9年的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  虽然对日索赔的结果仍远离我们所预期的目标,但长期的交锋使我们在法律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下面就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权、证据、诉讼时效等几个方面分析一下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关于被告资格的确定  日本地方法院曾受理日军细菌战索赔案及强制劳工索赔案,虽然认定其细菌战是违反国际法义务的,但却以“国家主权豁免”拒绝赔偿。而根据国际刑法公约涵盖的如侵略罪、战争罪、非法人体实验罪、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罪等均视为强行法部分的国际犯罪,而强行法准则主张在所有原则和准则中拥有最高的、不容贬损和变更的地位。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还确立了国际刑事法庭的宪章,“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日军反人道暴行完全符合战争罪中不得豁免罪的范畴,当然应履行国际法义务。另外,根据远东国际法庭条例第5条2款的规定:“制订共同计划或共同策划或参与实施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以及共同犯罪人,对在此计划实施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行为,不管是何人所为,均应承担责任。”所以,作为加害者之一的日本相关企业,既是抓劳工的提议者,又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更是直接的受益者,在侵权责任中有其独立的地位,所以将侵权日本企业作为被告是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二、国家索赔放弃≠民间放弃&&&&在民间索赔官司中,日本政府和法院或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的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来涵盖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诉权,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于日本的无赖行为就无可奈何,首先,中国历届领导人反复重申“放弃战争赔偿是指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而不包括民间个人受害者对日本侵华暴行所造成损害的求偿权”。其次,我们可以借鉴发生在齐齐哈尔的“8?4”毒气事件。齐齐哈尔市可以作为集体受害方,有权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齐齐哈尔市作为中国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有权与日本政府交涉,但齐齐哈尔市并不因此具有“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也不会违背中国政府的承诺。  更重要的是,民间索赔涉及到国家外交保护的国际规则,即具有保护国国籍的个人因国际不当行为遭受损害,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如被驳回起诉的受害人已上诉)仍不得偿时,其所属国可以向实施不当行为的国际法主体追究国家责任。因此,必要时,中国政府完全有权利行使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在此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属人优越权原则,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向日本政府交涉。若两国政府无法解决有关纷争,还可以商请国际法院解决有关争议。&&&&  三、关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目前大量的索赔案件都是在日本进行的,这对中国原告自然十分不利。是否可直接在中国境内法院进行?中国和中国人民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最大受害者,如果都到国外去起诉,显然不切合实际。对侵权行为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可自行选择。鉴于国家享有有限豁免权,在以日本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中,除非日本自动应诉,放弃豁免,中国法院才可管辖。但对强掠劳工等行为案件,则是由日本军队与日本企业共同完成的,且日本企业的社长不仅与华北劳工协会理事长签订劳工输出合同,还负责将劳工从中国港押至日本。因此中国法院享有对加害者日本企业当然的司法管辖权。因为日本企业不享有国家豁免权。  日,魏香田等14位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被掳掠到日本强制劳动的中国劳工作为原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日本熊谷组等5家企业损害赔偿的起诉状;在此之前,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夏淑琴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出版社展转社和日本历史研究者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等提起了侵犯名誉权诉讼,这两起诉讼拉开了中国人在自己的祖国展开对日民间索赔活动的序幕。&&&&  四、关于证据保全  众所周知,对日索赔诉讼在调查取证方面由于资金和人力的问题,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日本采取的是本国接受起诉、同时采取拖延的战术,将战争历史遗留问题拖延下去,不让其闹到国际法庭上;一方面,见证日军侵华历史的老人们,大部分已经进入高龄并陆续离世,许多第一手的证据,就这样永远无法弥补了。所以目前首当其冲的就是抓紧时间收集和整理侵华日军罪行的证据。  近年在代理索赔案件的过程中,“证据保全公证化“成为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现在,这些当年受迫害的老人都已处耄耋之年,随时都有可能去世,证据保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在中国境内外收集各类以文字资料、录像(音)、第三者证词等形式,通过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将事实锁定,为今后的诉讼提供第一手资料。&&&&  五、关于诉讼时效  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损害赔偿案,裁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中国原告是一审胜二审败。该法院仍详细认定了事实,并认定日本政府应承担责任,但最终还是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为由判原告败诉。  但是除斥期间对于中国受害人而言应当予以客观考虑。首先,在战争及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期间,中国的民间受害者是无法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尚不应开始适用。其次,中日两国建交手续的完备始于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尽管如此,此时诉讼时效仍未正式开始,因为日本国没有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与此同时日本大多数法院拒绝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并限制战争受害者援引国际条约。因此,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原告并不是怠于行使他们的权利,而是无法明确地知晓自己所受到的侵害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  日本政府借口侵华战争已超过20年的诉讼有效时限,所以损害赔偿权已消失。事实上,曾遭受日军细菌战的我省义乌市崇山村直到1996年仍然发现鼠疫F1抗体阳性血清,齐齐哈尔的毒气事件也是近年发生的,因此,即使按日本民法20年的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也尚未起算。第二,根据联大1968年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诉讼时效限制,凡以正犯或从犯身份有上述各罪的国家当局代表及私人,不论其犯罪日期,均须承担责任,同时,现代国际法并未禁止在对战争罪犯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日本法院以“除斥期间”为依据判中国公民败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漫漫索赔之路上,只有日本新地方法院就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认定被告日本政府和当地企业旧新港运公司对绑架和奴役中国劳工负全面责任,并责令予以赔偿,这是第一次向日本政府下达赔偿令。从国际法上讲,任何现代国家的宪法及民法原则中,都包含着普遍为人类社会所认可的公理性的基本原则,都包含着“对所有人的义务”,“公平正义”等公理应具有的最高效力,这不仅对于正努力申请加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日本而言是应当慎重考虑的战略基础,更是中国提起索赔诉讼、主张权利时的一个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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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日本人,都应为侵略战争买单[转载]按:许多年来,我们都把日本侵略战争的罪行算在“一小撮”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头上,而把绝大多数日本普通民众定位为“战争受害者”。我也曾相信这一点。但后来读到〈东史郎日记〉,便产生了一些疑问。这本书中,我读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细节:当年东史郎跟随日本侵略军一起开赴中国,临走之前,他60多岁的老母亲拿出一把锋利的短刀送给他,并且叮嘱道:“拿这把刀,去杀中国人!”东史郎的母亲没有什么文化,但她却像当时许多普通的日本人一样,对中国人怀有一种可怕的仇恨,并且要杀之而后快。这是怎样的让人不寒而栗!这位日本老妪算不算普通民众一份子?是不是应该为侵略战争负一份责任?其实这样的日本人有很多很多,占绝大多数,试想,这样的日本人一旦穿上军装扛起枪踏上中国国土,那什么样的残忍暴行,什么样的无耻屠杀干不出来?由此,诸如南京大屠杀这样的反人类兽性行为是不是显得顺理成章?而几十年后,我们以德报怨放弃对日赔偿,是不是在干一种“别人侵略,自己买单”的“农夫与蛇”的事情呢?但痛心的是,我们的德并没有换回别人的德,今天日本人的顽固不化死不认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是由我们自己“善良的纵容”呢? 历史不能回溯,但不等于说不要反思历史,否则,若干年后,这样的悲剧不是没有重演的可能! 我看日本人 文/沈栖 我在公开场合表露自己的厌日情绪时,总有人会指责我对“日本人”没有作阶级分析,没有将“日本人民”和“日本政府”作为对立的二元实体来认识。我也很想来个区别对待,却又很难做到。 “人民”一词的含义,固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内容;但将它理解为“群众的集合名词,在整个国家人口中占绝大多数”,则是中外揆一古今相通的。那么,作为“群体”,在整个日本“占绝大多数”的人民是如何对待侵华战争的呢?这里,我们不妨追溯一下历史---- 1894年日本和中国开战后,〈雪的进军〉〈妇人从军歌〉在国民中广为流传,全民募集公债,共7700万元。 以“九?一八”事变为标志的侵华战争开始后,日本出现了空前的民族团结,日本社会民众党,全国劳农大众党等团体公然提出“把满蒙的权益从资本家手里夺回来,交给(日本)工人农民。”1934年2月成立的日本产业军工会呼吁“君民如一,劳资一家”,掀起民族排外浪潮。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以日本工人为主体的“产业报国会”,从1938年成立时的1000多个支部30万人,发展到1940年在7万个工厂企业中建立了支部,会员达到418万人。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全国所有的力量----工人,农民,文化人等各界的人们都被空前动员起来。日,天皇宣布投降后,不计其数的日本百姓匍匐在皇宫前呜咽痛哭,以示自己努力不足而向天皇请罪。 毫无疑问,发动对华战争固然是日本政府犯下的历史罪过,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有着不可饶恕的历史罪责,但是,倘若没有日本社会主体的群体----某些日本人民的大力支持和呼应,没有君民,劳资,军民的各种因素的彼此影响和互动,没有某些日本人民的从军实践,对华战争能达8年之久吗? 在日本侵略军践踏过的东亚各国,据说都堂而皇之地树立着大东亚“圣战”的所谓纪念碑。这是政府行为,还是民间(人民)的自愿?我一直存疑。去年年底,我随旅行团去了一回塞班岛。史载:1914年至1944年,日本长期占领该岛。1944年六七月之间的马里亚纳群岛美日海战,日军全部阵亡。尤其是在塞班岛的战斗中,驻军司令南云忠剖腹自杀,日军残部最后集体跳海自杀。该岛“自杀崖”的岸边高耸着一座纪念碑,我还在临海处看到长长的一排“忠魂碑”“仁义塔”。有的碑塔前还摆着未燃尽的香烛和鲜花,细看落款,全是一些株式会社,企业,商会,甚至还有学校师生“敬立”的,最近者为1988年。由此看来,日本的人民还是对那场大东亚“圣战”耿耿于怀,不甘释怀的。罗素曾说过:“集体的性风是绝好的麻醉。其间,理智,人道,甚至自我保护很容易被遗忘。这时候,残忍的屠杀和英勇的殉难同样是可能的。”日本人正是在这种集体兴奋中残忍地屠杀中国人民。面对那些英勇的殉难者,至今仍有人在集体兴奋中祭祀着亡灵。据塞班岛当地政府1998年的统计资料,当年赴该岛旅游的日本人是372701人,而中国人是2689人。虽然近年两国游客的数字会有变化,但日本的游客之巨令人震惊。虽说其中也有不是去祭灵的,但可以肯定地说,大部分日本人是会像参拜靖国神社一样怀着虔诚的心情去悼念“圣战”中的亡灵! -------------------------------------------------------------------------------- 《大多数日本人,都应为侵略战争买单》 策划/胡霜霖 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跻身世界经济强国的行列后,对战争责任政策进行了调整转换和再调整,总的趋势是为日本侵略战争的历史翻案。有一个日本人在靖国神社的参观留言簿上赫然写道:“我为日本而骄傲!”没有一丝的反省,没有一丝的忏悔,只有对帝国往昔的“追慕”,这样的日本人多么令人警惕!近日读杂文家张心阳〈开明的教育需要开明的政治〉文章,文中提到一个事例:日本教育部门在对高中生历史课考试时布置了这么一道题:日本跟中国曾有交战,21世纪如果日本跟中国开火,你认为大概是什么时候?可能的远因和近因在哪里?如果日本赢了,赢在哪里?输了,输在哪里?对此,不少学生的回答是:这场战争可能爆发在台湾回归之后。因为这样一来,台湾海峡成了中国的内海,而日本从中东运输石油到本土的油轮必须绕道马六甲海峡,成本大大增高,所以日本油轮要从台湾海峡经过必须出动驱逐舰,这样与中国军队难免有一场激战,时间大约在年之间。所以日本从现在起就要做对中国作战的准备。----这是一个多么令人吃惊可怕的回答!且不说这些学生的推理分析和判断是否合理准确可信,那些尚在念书的后辈潜意识中存在着的强烈的“亡我中华”之心,足以触动中国人的神经。 人类进入新世纪的今天,日本自卫队已经成为亚洲头号力量。日本每年的军费开支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去年,日本通过“有事法制”七法案,抛出2004年〈防卫白皮书〉修改和平宪法,修订新〈防卫计划大纲〉,这些重大法律文书的核心是:抛弃和平宪法,扩大自卫队的职权,设置“自卫军”,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日本的防备政策由“专守防卫”向“先发制人”的“攻击型防卫”发展,使日本成为政治军事大国。国际社会认为:日本走军国主义老路,将会危害亚太安全乃至世界和平。对这样的日本人,我的好感怎么可能生发出来? 以德报怨,怨上加怨  文/殷星 多少年了,每隔几个月,总有几个日本高官跳出来说些惹恼中国人的事,然后便有人出来打圆场,搞些文字游戏糊弄中国人。次数多了,中国人就烦了:这日本人到底是认错还是不认错?次数多了?日本人也烦了:不是道过歉了吗? 事情是明摆着的:日本人没有真正反省,对战败始终不服。 人们总喜欢拿不服输不认罪的日本人和服输认罪的德国人相比,比来比去是文化特征和传统意识有所不同,但遗漏了更主要的内容,这就是日本和德国在战后受到的惩罚截然不同。 德国被肢解被占领被改造,大小战犯均受严惩,上千亿美元的赔款到现在也没有付清。德国人彻底认输了,反省的结果是希特勒害了他们,纳粹主张从此在德国人人喊打。 而日本呢?“根据日本人民的意愿”,天皇制被保留了,天皇无罪,谁还有罪?说好了中国和美国对日本共同实施占领,但忙于内战的中国抽不出兵力;说好了用15%的日本工业设备“实物赔偿”,但不知道交给内战的哪一方,干脆就不交了,而中国东北的工厂却被当作日本财产,被苏联红军拆走了;“劳务赔偿”倒是执行了,但10万日军骨干被委派的“劳务”却是在中国内战中各事其主,帮助中国人杀总共国人! 最荒唐的是,“以德报怨”成了战后中国对日政策的基石。 蒋介石说:“不念旧恶和与人为善是我们民族传统的至高至贵的德性,中国将对日本帝国的8年侵略战争以德报怨”。另有人说:战争是极少数日本军阀发动的,日本人民也是受害者。 不错,“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的确是至高至贵的德性。但这是对服输者和认错者而言。对那些不服输不认错的仇家,你还有以德报怨,那不是既可怜又可恨的救蛇农夫又是什么! 《圣经》上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论语》上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说的都是一个意思,都反对“以德报怨”。 “以德报怨”的最大体现是放弃对日索赔。1953年至1977年,日本政府和20多个国家签署了与战争责任有关的54项协议,共赔偿了大约5000亿日元,其中越南还让日本人赔偿了两次:南越1959年索赔的140亿日元没有得到北越的承认,迫使日本在越南统一后又赔了85亿日元。时至今日,谁能说出越南和日本还在为战争遗留问题纠缠呢?令人不解的是,惟独受战争伤害最大的中国放弃了赔偿。 而日本政客也狡猾地利用了中国内战逃脱罪责。在1952年《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的谈判中,日本人不断威胁要改换谈判对手,逼迫一心维护正统地位的蒋介石正式宣布放弃对日索赔,“为一党一派之私利出卖了民族大义”;在1972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中国方面再次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尽管日本首相已经表示可以接受适度的索赔要求。有人引用过去领导人的话,说这体现了“博大襟怀”,和“顾全大局”,因为支付赔偿将使日本人民“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 这真是天大的笑话。30年前连饭都吃不饱的中国人还要操心人均财富超过中国人至少10倍的日本人别过着艰难的生活! 有的日本人私下抱怨:尽管没有赔款,但在过去25年里,日本不是向中国提供了300亿美元的援助性贷款吗?这话不假。但是,根据60年前国民政府行政院的估算,日本加害中国造成的物质损失至少有620亿美元,换成今天的币值至少要加上10倍!贷款是要还的,何况数额还不到中国应获赔款的1/10,有什么可抱怨的! 有人说,放弃的是国家赔偿而不是民间赔偿。这也是实话,因为日本鬼子烧了某家的房子,杀了某人的爷爷,国家有什么权利代表这个家庭放弃索赔?但这话说得太过书生气了,也说得太晚了。中国的战争受害家庭有几千万,难道让他们分别向日本法庭提出几千万纸诉状吗?就算可以这样,为什么还要压着捂着等60年过后证人快死光了再告?这不明摆着让受害家庭再次蒙受羞辱吗? 坏脾气大多是惯出来的。日本人的不服气是不是惯出来的呢?这些年,“对日新思维”招来一片骂声,开骂者都是赤诚的爱国者。但是,我们在骂别人的同时,是不是也要骂一骂自己?我们常告诫日本人要“以史为鉴”,我们自己是不是也要“以史为鉴”? 要让别人瞧得起,首先要瞧得起自己。要让战败者认罪,首先要治罪。不治罪的结果必然是受别人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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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讨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个人索赔权、遣责日本最高法院的错误判决 &&&&5月25日上午9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就日本最高法院于日对中国原告提起的要求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予以战争受害赔偿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一事,在北京召开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个人索赔权研讨会,主张日本侵华战争中方受害者的索赔权并没有放弃,并强烈遣责日本最高法院对中国受害者索赔诉讼作出终审错判。  参加研讨会的有中华全国律协的领导、律师、国际关系及法律学者和部分新闻媒体的记者,外交学院吕乃澄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传丽教授和李居迁教授、康健律师和李力谦律师在会上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内容详见发言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柳华文研究员提交了书面文章。&&&&与会的法律界人士及国际关系学者认为,中国受害者享有的请求权是以多项国际公约及中日两国国内法为依据,以日本侵华战争的加害事实为基础而成立的,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1972年所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对此没有作出放弃性的规定。&&&&与会人士认为,日本最高法院以《旧金山和约》作为认定中国受害者请求权已放弃的依据是明显不当适用国际条约。众所周知,由于《旧金山和约》对部分战胜国缺失应有的公正,中国政府当时曾予以强烈遣责并至今不予承认和加入,因此该条约对中国没有约束效力。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应当熟知国际法的基本常识,但仍违反常识和原则,适用《旧金山和约》认定中国受害者的请求权已被放弃,这种条约的适用违反了适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会人士还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单方面曲解《中日联合声明》文意,在司法审判上犯了任意解释法律的错误,这实际是枉法裁判。与会人士还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具有正常理解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认知能力,但审理和裁判中国受害者提起的上诉案件时,完全缺失了司法正义之心,枉法作出错判,这反映日本司法界上层对日本国应承担的战争责任缺失认识,对日本国本应向受害者道歉并赔偿的责任缺失认识。与会人士对支持中国受害者起诉的日本国民和日本律师伸出的正义之手和表现的正义精神表示感谢,对日本最高法院错误判决表示遣责,对日本国积极表示要加入联合国安理会担任常任理事国的要求表示质疑,认为日本国尚不具有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所具备的认识能力和责任能力。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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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再否认南京大屠杀,否认侵略事实,否认对中国人民造成的巨大残害,某些“代表”放弃对日政府索赔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应坚决要求对日提起国家索赔、民间索赔。<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597.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上册目录序言中国领导人关于日本侵华战争及其遗留问题的讲话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刍议中日战争遗留问题研究述评东京审判的反思《旧金山和约》的注脚《旧金山和约》和“《日台和约》”与美日的“台湾地位未定”论1952年台北和议中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逃脱战争赔偿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以国家间的赔偿为中心《大东亚战争的总结》批判日本人的战争认识对自由主义史观与司马史观的批判日本右翼势力研究拟议日本右翼思潮与右翼团体史考日本的侵略与日本人的战争观试论战后日本右翼势力歪曲历史的“国民运动”关于历史教科书问题的思考从《新历史教科书》到《最新日本史》“日本会议”与《最新日本史》日军对中华妇女史无前例的强暴――被强奸者远多于“慰安妇”“慰安妇”问题与日本的战争罪责侵华日军“慰安妇”制度略论二战期间在日本的中国劳工论战后赴日华工归国及遗留问题被强掳到大阪筑港的中国劳工日本强掳中国人的真相日本企业的战争责任及民间赔偿问题――以制造“花冈惨案”的鹿岛建设公司为例下册目录从国际法看南京大屠杀驳松村俊夫对历史证人李秀英的诬陷日本侵华战争与战俘问题――从内海爱子的观点谈起日本觊觎、强占我钓鱼列屿的历史――再质奥原敏雄教授评析30年前日本政府《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世界华人保钓活动大事简录侵华日军驻北平及华北各地细菌部队研究概论侵华日军细菌战诉讼案回顾与思考齐齐哈尔“8?4”事件的历史考察日本是如何掩盖化学战罪行的关于吉林敦化日遗毒弹的两个现场依法向日本提出193l―1945年侵华损害的索赔权利(日)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各法院诉讼情况简述中国战后补偿诉讼中的国际法争论点――个人请求的原则、《海牙公约》精神的复苏平民个人受害赔偿的国际法依据与国际惯例简介论对日民间索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日民间索偿法律问题探究战后日本国对被占国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评述中国民间受害者对日索赔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战争赔偿:七位著名法学家的观点――关于中国公民李秀梅等诉日本国损害赔偿案和中国公民刘连仁诉日本国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的意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进程与走向笔谈中日关系中的历史问题试论当代中日关系中的历史认识问题――兼评《中日接近和“外交革命”》发表引起的“外交新思考”问题论题:关于日本侵华战争的遗留问题前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近60年了。我们需要问:日本政府对走上侵略战争道路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没有?日本真正汲取了历史的教训没有? 如果要亚洲人民来回答这些问题,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人类文明史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像日本那样,在发动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之后,又那么快地否认侵略,且有时还表现得如此地坚决、如此地嚣张。 &&&&正因为日本社会,尤其是日本的官僚阶层没有对走上侵略战争道路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刻的反省,正因为日本没有深刻汲取历史的教训,因此本应该早就解决的战争关联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形成了战争遗留问题。 &&&&自1992年王工律师等在全国人大提出《依法向日本提出年侵华损害的索赔权利》提案以来,数以百计的历史学家、法学家、律师、政府工作人员、志愿者投入了向日本索偿战争受害的运动。至今已有30多起中国人(包括中国香港、台湾人)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进行战争赔偿的案件在日本各地法院受理之中,还有一些赔偿案件在美国华盛顿法院、加利福尼亚法院、中国各地法院进入了起诉阶段。 本书收集了近10年来,中国学者、律师、民间活动家以及部分日本学者研究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追究日本国家战争责任的主要成果。&&&&编辑出版本书的目的不仅是回顾总结过去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希望能促进日本政府纠正对历史的错误认识,让日本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了解真相,敦促日本朝野承担过去侵略战争的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从而以实际行动坚持走和平的正确道路。我们的目的是追求人权与人类正义,而不是简单地清算老账。关注战争,是为了和平。&&&&由于日本政府一直没有正式向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真诚谢罪,对战争的遗留问题作彻底的诚恳的道歉,并谋求切实的解决,导致这一段历史留给中国人民的痛苦久久不能得到抚慰和平复。现在,尽管时代的车轮已驶入21世纪,但受害者的创伤仍在流血,如果日本不能与中国、韩国等亚洲受害国妥善处理侵略战争的遗留问题,就必然会给亚洲的未来留下阴影与不祥,甚至会将日本推向与人类和平相对立的境地。 我们欢迎日本成为一个大国,但它必须是个负责任的大国;要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就要从承担战争的法律责任做起。闭眼漠视,绝非解决问题的方法;战争遗留问题解决得越迟,对日本越不利,对亚洲各国也越不利,对亚洲的联合与发展更不利。&&&&因此,笔者建议,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应该开诚布公地对战争遗留问题进行认真、全面的检讨,然后进行合作调查,并探讨解决的方法。我们已经看到了日本社会中以知识分子为主流的人群在这方面做出的真诚、艰辛的努力。在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之际,我们期待日本政府能迈出卓有成效的第一步。日,在盛夏的季节,中国各地从事对日索赔事业的数十位朋友云集北京,大家对10多年来对日诉讼进行了认真的检讨,我们欣慰地看到,近年来,日本一些法庭的态度已开始有所变化。我们最后通过了《将索赔进行到底――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共识与倡议》。&&&&我愿意引用其中的一段话来结束我的序言: “对日索赔诉讼对于日本是一次机会,是一次卸掉包袱、重塑形象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说,索赔也是为了中日友好,是为了不再发生战争的悲剧。日本能否真正坦诚地而不是仅仅在口头上反省侵略战争的罪恶,并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政治和经济责任,这是对日本民族的良知和勇气的考验,关乎中日关系的未来,也关乎日本的形象和未来。任何歪曲历史真相、拒不承担责任的行径,非但不能抹杀侵略战争的历史,反而只能在旧的罪恶之上增添新的污点,败坏日本国的国际形象。” 苏智良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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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了,毛太祖已经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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