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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本市通过进行“博爱一日捐”等多样活动庆祝世界红十字收藏
“爱心大使”苏保华来了、奥运火炬手来了、各界群众来了、市领导来了……他们以实际行动支持“博爱一日捐”,共同迎接2008北京奥运会的到来。
  今年5月8日是第61届世界红十字日,活动主题为“携手人道,服务奥运”。当日,市红十字会组织本市20多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来到街头,宣传红十字知识,并在活动现场放置了“博爱一日捐”捐款箱。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常丽虹来到宣传现场,在每个宣传点,她都认真询问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并叮嘱说,加大宣传力度,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慈善的力量,各医疗机构一定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爱心大使”苏保华来了
  当日,时针还没指到8点,本市第一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苏保华就来到了宣传现场。“我是凌晨6点坐的车,不到两个小时就到了邢台。”一年未见,苏保华显得更加神采奕奕。
  “您就是咱市的首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现在身体咋样?”听说本市的首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就在自己眼前,市民纷纷向苏保华围拢过来,并关心地问这问那。“我现在身体很好,可以说是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我比原来还胖了呢!”苏保华风趣地说。
  在现场,苏保华还向本市的“博爱一日捐”进行捐款。“今年是奥过年,我用实际行动支持‘博爱一日捐’活动。”苏保华希望,人人都能伸出手,献出爱,与奥运同行。
  镜头回放:去年4月12日,南宫市南便乡公务员苏保华与异地白血病患者配型成功,他成功捐献了112毫升造血干细胞(本报记者曾作全程跟踪报道)。因此,苏保华成为本市首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并被市红十字会命名为“爱心大使”。
  火炬手捐款献爱心
  当日上午,在“市红十字会捐款箱”前围满了来捐款的市民,你30元、我50元……人们正在为需要的人献出自己的一片爱心。
  人群中一个身着警察制服的人闯入了记者的视线。这不是霍勇吗?他可是全国优秀人民警察、2008北京奥运火炬手。记者看到,霍勇从拥挤的人群中走到捐款箱前,在衣兜里拿出一张崭新的百元大钞,郑重地放到捐款箱中。
  他告诉记者,作为一名火炬手,这对他来讲是莫大的荣耀,也是一种鞭策和动力。听说今年的世界红十字日活动主题是“携手人道,服务奥运”,就专程过来献一片爱心。作为一名市民来说应该有社会责任感,捐款献爱心只是一种市民应尽的责任。作为奥运火炬手来说,更应该为市民做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感染身边的人,让大家都能伸出手来帮助其他人。
  镜头回放:霍勇现任交警一大队一招岗交巡警中队长。他所负责的一招岗多年来被评为先进单位,2002年被公安部、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他本人也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省优秀人民警察”、“邢台市十佳人民警察”等称号。
  受助者想捐款
  “孩子能做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多亏了‘博爱一日捐’。”当日上午,巨鹿县官厅镇的曹庆明专门向市红十字会打来电话,表达了他们对“博爱一日捐”的感激之情。
  曹庆明的女儿今年13岁,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由于家庭贫困,从小患上先天性心脏病的她一直没钱做手术。直到去年8月,在“博爱一日捐”的资助下,她顺利做了心脏病手术。
  “经过三次复查,孩子的各项身体指标恢复得都挺好的。”曹庆明说,社会上的好心人救了她女儿,也救了他全家,作为“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爱益者,他现在也想伸出手,帮助他人,向此活动捐款。
  和曹庆明的女儿一样,柏乡县的庚树峰也是本市“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受益者,他的父亲代表全家也向市红十字会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他们表示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好心人。
  百余名大病儿童急需救助
  据悉,去年本市“博爱一日捐”活动共募集捐款189.1660万元。自2006年开展对农村特困家庭“三种病”(先心病、白血病、肾病综合征)患儿救助以来,本市已有277名先心病患儿得到免费治疗,免除手术费用808.8万元,仅去年就有205名患儿得到救治,免除手术费用648.4万元。同时,还对45名白血病、肾病综合征患儿及其他特困患者进行救助,共发放救助金23.5万元。
  “目前,本市还有100多名农村特困大病儿童需要救助,其中有18名白血病、肾病儿童。”市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本市“博爱一日捐”活动自去年开始,今年是第二年。募集到的捐款将主要用于建立红十字会农村特困家庭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对市内18岁以下农村特困家庭患大病、重病儿童进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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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春因与苏保华、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欠款纠纷一案
申请人再审人(原审被告)陈长春,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大陈庄。委托代理人王德鑫,梁园区建设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苏保华,男,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周庄村。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程振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再审人陈长春因与被申请人苏保华、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商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鑫,被申请人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怀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苏保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原审原告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称:日,原告与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人苑3号楼工程,原告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该3号楼工程承包给了项目经理部经理苏保华,双方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经理部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在承建名人苑工程期间与任存正签订购货合同,苏保华、陈长春共同在合同上签名,由任存正向该工地供应沙子、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后下欠任存正货款137000元未付。任存正将苏保华、陈长春、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任存正沙子、石子、水泥款137000元,承担违约金27400元,并指明睢阳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再依内部承包合同项承包人追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建材款137000元、违约金27400元、诉讼费8120元,计款182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原审查明,日,原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人苑3号楼住宅楼,原告以内部承包方式将该3号楼工程承包给了项目部经理苏保华,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经理部受法人代表直接管理,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内容。被告苏保华为完成该工程,日同被告陈长春一起与任存正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双方约定供货的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任存正按二被告要求向其供应了沙子、石子、水泥,二被告均在收货单上盖上了自己的印章。工地验收后,经核算,任存正向二被告供沙、石、水泥共计款元,二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尚有137000元货款没有给付任存正,被告苏保华认可欠款事实及数额,任存正为索要上述欠款,将苏保华、陈长春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该院以(2004)商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任存正沙子、石子、水泥款137000元,承担违约金27400元,案件受理费4790元,财产保全费1900元,其他诉讼费用1430元,并认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再依内部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苏保华追偿。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原告已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9530元。另查明,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分两次汇入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70万元,已被被告苏保华全部领取。本院原审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人苑3号住宅楼工程承包给项目部经理苏保华,双方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被告苏保华作为承建人,在承建名人苑3号楼过程中,同被告陈长春共同与任存正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均在收货单上盖有自己的印章,苏保华付给任存正部分货款后,下欠137000元未付,法院审理和执行后,作为内部承包合同一方的原告已给付任存正137000元并承担了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共计182050元,已生效的(2004)商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再依内部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苏保华追偿,因此,原告对于债权人任存正履行了清偿义务,有权要求苏保华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义务。因被告陈长春与被告苏保华共同签订购货合同、收货及欠款的行为对债权人任存正负有共同给付义务,因此,已代二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请求向二被告追偿欠款的主张应予支持。本院作出(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陈长春申请再审称,1、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3、判决驳回对陈长春的起诉。4、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理由是:1、申请人陈长春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陈长春与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后,应向内部承包人苏保华追偿,而不应向陈长春追偿,陈长春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还款义务,因此陈长春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2、陈长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陈长春受雇于苏保华,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原审法院判令陈长春承担法律责任,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公司只能向苏保华追偿,而不应向陈长春追偿,该批沙石料都用于苏保华所承包的工地上,工程款也是由苏保华结算的,苏保华应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被申请人答辩认为:1、陈长春是在建筑工地直接收料,直接打条的直接行为,其个人行为直接导致答辩人替其偿还所欠送料人债务,答辩人在偿还债务后向其追偿并无不当之处。2、陈长春在一审时不到庭,没提供任何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他和苏保华共同偿还答辩人为其垫付的款项,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其申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依法维持原判。本院再审查明,被申请人安装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人苑3号住宅楼后,又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项目部经理苏保华,双方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部经理受法人直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内部独立核算等内容。被申请人苏保华为完成其承包建设工程,于同年5月12日同申诉人陈长春一起与任存正签订一份购买沙子、石子、水泥的合同,双方约定了供货、结算的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任存正按合同约定向该工地供应沙子、石子、水泥共计款元,已给付部分货款,尚欠137000元货款未给付任存正。申诉人陈长春在收料单上盖章,所收沙子、石子、水泥均用于该工程建设,申诉人陈长春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而是受雇于被申请人苏保华,该事实证人刘前进、刘红志、陈光明均出庭予以证实,被申诉人苏保华已将该工程的工程款领走,已生效(2004)商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确认该债务已由被申诉人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了责任。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苏保华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包了被申请人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人苑3号住宅楼工程,双方签有内部承包合同,被申请人苏保华作为工程承包人,在名人苑3号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任存正签订了购沙、石料的合同。并在收货单上盖有印章,再审申请人陈长春虽然在合同上签字,在收货单上盖有印章,但与内部承包人苏保华之间是雇佣关系。受雇于内部承包人苏保华,且所收沙、石料全用于该工程建设,不是工程受益人,不应承担给付任存正货款的义务。应由内部承包人、工程受益人苏保华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其申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作为内部承包人合同的一方安装有限公司。可依已生效(2004)商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苏保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苏保华偿还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建材款、违约金、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802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申诉人陈长春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建材款、违约金、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8025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其它诉讼费用450元,共计5600元由被申请人苏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焱&&&&&&&&&&&&&&&&&&&&&&&&&&&&&&&&&&&&&&&&&&&&&&&&&&审 判 员&& 高永春&&&&&&&&&&&&&&&&&&&&&&&&&&&&&&&&&&&&&&&&&&&&&&&&&&审 判 员&& 陈&&超&&&&&&&&&&&&&&&&&&&&&&&&&&&&&&&&&&&&&&&&&&&&&&&&&&&&&&&&&&&&&&&&&&&&&&&&&&&&&&&&&&&&&&&&&&&&&&&&&&&&二OO九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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