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生日可以收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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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订了家门口的酒店,因为不收礼金,想控制一下成本,又不想太差,鸡蛋,长寿面肯定要,还要放些什么呢?前阵子去吃了周岁宴,别人是蛋糕什么的,一点都不喜欢,万能的水友们给点意见吧。

小零食,苹果,随便你啦,小方糕好像也是必须要的,老式一点就是馒头,粽子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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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定的大喜来50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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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大礼包,什么都不用烦!

十岁生日宴是过九周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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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收礼最爱金银。图为战国时期楚国金币陈爰(现藏陕西咸阳市博物馆)

  “收礼罪”,即“收受礼金罪”。据媒体报道,这一罪名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条款。官员收礼,实际上就是变向受贿。早在西汉时,中国官场已严禁官员收礼;南北朝时期的北魏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将被判处死刑“大辟”……

  汉代官员调动时禁收下级礼金

  《汉书·景帝纪》记载:“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时期,官场“禁令”尤重反腐。汉文帝死后,汉景帝刘启继位的当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项官场禁令,除禁公款吃喝、禁行赇受贿等反腐措施外,还对官员任免调动时的收礼行为作出规定。据《汉书·景帝纪》记载:“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

  官员职务调动时,如果接收原来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礼物外,还要免职夺爵,处以罚金。

  刘询是汉代帝王中反腐最严厉的一位皇帝,曾把踩“红线”的御史大夫萧望之都给免了。御史大夫的职责为“掌察百官善恶”,官员一般不敢给他送礼行贿。有人为巴结御史大夫萧望之,于是“走夫人路线”。萧望之本有“公车私用”的诟病,而萧妻又爱使用萧望之的手下办私事。有个人在给萧家办私事时,有意自掏腰包添钱进去,间接将礼金送出。据《汉书·萧望之传》记载,这笔钱金额很大,“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结果这事被丞相手下专门负责纠察的司直緐延寿知道了,萧望之被弹劾免职。

  比起刘询,汉武帝刘彻反腐更彻底。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刘彻在地方置13州部作为监察区,分设刺史,并出台了“六条问事”明确监察官员的职责。“请托所监”、“通行货赂”等腐败行为,都属“不法”,要加强检查、监管。

  名家书画也是古代官员爱收之物,图为曾“雅贿”给明朝贪官严嵩的《货郎图》。(宋代画家苏汉臣绘,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出现于北魏

  《魏书·刑法志》规定:“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

  但到了晋代,官员收取下属和管辖区礼金却不违规,反而是“合法”的,这与大多数朝代“禁礼”的做法背道而驰。晋代官场甚至流行一种“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欢送老首长,迎接新领导。

  “送故”本来是一种礼仪,一些“门生”、“故吏”为表效忠显孝心,给举荐自己当官的领导馈送礼物。东汉时期“杨震却金”的故事,就是门生王密给恩师夜送十斤黄金引发的。

  早在西晋惠帝时,送迎之风已开始盛行。据《晋书·王戎传》记载,当时“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东晋时,迎新除派车马前去迎接,还要营造官邸府宅给新上任的官员,甚至得配齐用品;调走后,则有大笔馈赠,数目惊人,动辄以百万计。有的官员家贫,还可优先获得去地方做官收礼的机会,称为“恤贫之法”。如有个叫王述的官员,当年家里穷,于东晋成帝咸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请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职。因在任时收礼太频繁,多达1300次,朝中老臣王导遂派人劝他收手,王述却说“足自当止”。 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刘骏(孝武帝)当皇帝时,竟要求刺史任满还郡时给他送礼,名为“献奉钱”。

  送故迎新所需的大量钱财和土特产,加重了民间“杂供给”负担,导致“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所以到南朝时,虽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不该收的不准收,否则要遭惩罚。刘宋朝时,本为吴兴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长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职。

  相对于南朝官场的“礼金腐败”,主要由北方少数民族控制的北朝,则严格“禁礼”。 北魏建国初期就对官场腐败说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礼受贿制度。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收礼罪”,即出现于北魏。

  现在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其源头或许起自北魏。明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视员)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说不清来源,不是自家带来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入册,此即所谓“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在北魏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要以“收礼罪”判处死刑。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太和五年(公元481年)旧律规定:“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

  什么叫“义赃”?南宋末学者胡三省注称:“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义赃”,与直接贪污受贿所得的“正赃”相对应。

  北魏“收礼罪”的制定者是大力推行国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元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官员“班禄制”(工资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孝文帝“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北魏的“收礼罪”不仅是最早明确的收礼罪,而且是中国古代法典上是最为严厉的收礼罪。为了落实此制度,在诏令下达后,孝文帝即效法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遣使者巡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收礼罪”的实施,反贪效果显著。《魏书·刑法志》总结称:“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意思是,官员们一个个都赶紧收手,行贿送礼之路几乎断绝。

  图为宋代束腰式银锭(现藏安徽博物馆)

  唐朝向官员送礼行贿同样要被处罚

  《唐律》规定:官员受贿“五十匹流二千里”行贿“罪止杖一百”

  到了隋唐时期,中国官场反腐的司法条款更为规范。隋朝在建国第三年,即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便颁布了《开皇律》,专列《职制篇》,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惩罚。唐朝继承了隋文帝从严治吏的传统,除了对受贿罪细化并加重处罚外,还对官员“收礼罪”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据《唐律疏议·职制》记载,“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大概意思是,公职人员利用外出公干时,接受当地所送礼金(物)的,与监临官受贿相同;如果收取过境地官员赠送的礼金,罪减一等。如果主动索礼,则与监临官受贿同罪。所谓监临官,就是有监察临视之责的主管官员,通俗说就是有工作利害关系的直接上级领导,这样的领导受贿所定罪名就是“监临罪”。监临罪为“六赃罪”之一,量刑相当重。

  《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从中可见,对送礼行贿的“与者”,也要惩罚,打一百大板。如果“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但是,唐朝虽有完备、严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权力未能被关进“笼子”里,官场收礼受贿现象并未杜绝。如吏治很积极的唐玄宗,其任内大贪官多多。唐玄宗宠妃杨玉环的远房亲戚杨国忠当了宰相后,大肆收礼,朝野内外向他送礼的人不绝其门,仅家中积累的上等细绢就有三千万匹,此即《资治通鉴》里所说的 “中外饷遗辐凑,积缣至三千万匹。”

  元朝官员过生日收礼将“以赃论”

  《禁治察司等例》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

  宋朝对收受属地官员礼金的处罚,效法唐律,但对收取“生辰纲”这样的“生日礼”,似乎并没禁止,更未入罪。到了元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元朝破例将最容易被视为“人之常情”的生日、节日收礼行为入罪,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往职场上的收礼。据《元典章·台纲卷·体察》记载,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八月颁《禁治察司等例》,内有十二条,其中一条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

  按察司是负责刑狱、按劾、巡察等事务的省级监察机构,后易名“肃政廉访司”,所以对任职官员的廉洁要求很高,古今常见的生日礼、节日礼、接风洗尘礼,都是禁收的。

  虽然收礼入罪细化到收生日礼、节日礼等,但是元朝中后期官场收礼的现象仍然泛滥。明叶子奇《草木子·杂俎篇》中记述:“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

  明清两朝反对官场腐败可以说比以往历朝都更加严厉。清朝康熙年间,由康熙皇帝提议,发起了“官员禁礼自律公约”:“自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元旦为始,不贺岁,不祝寿,不拜客,有蒙赐顾者,概不接帖……”

  但事实却令人尴尬,明清官场送礼名目并不见减少。相反,送礼与收礼的“艺术”都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以书画古玩、奇珍异宝为礼品的所谓“雅贿”,在明清时期最为流行。(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倪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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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客户端消息,“一次侥幸,不仅让我背上了一个处分,还被全市通报批评……真是太后悔了!”近日,在长寿区某镇“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会上,因大操大办父亲生日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市纪委监委通报的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袁某由衷地说。

袁某的父亲今年虚岁九十,按照当地农村风俗,老人高寿都要庆贺一下。随着父亲生日逐渐临近,袁某的四个兄弟姐妹便纷纷找他商量。有的说父亲含辛茹苦将五个孩子拉扯大不容易,现在大家日子好了,应该给父亲庆祝一下;有的说父亲身患重病十几年,应该办个酒冲冲喜。

“不得行。我是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属于违纪行为,再过两三年我就要退休了,挨个处分划不着。”一开始,袁某极力反对。

“大哥,你看我们村的绝大多数老人都办了生日宴,你难道希望老汉被别人笑话吗?”

“再说,你不出面,我们来操办就行了。”在兄弟姐妹的劝说下,袁某最终同意操办父亲生日宴。几人商定,具体操办由袁某二妹夫游某负责,寿宴就安排在长寿湖镇某农家乐餐厅。

为了“保险起见”,8月初,袁某将其兄弟姐妹为其父操办寿宴的事情向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口头汇报,该负责人明确告诉袁某,只能办家宴,不能邀请单位管理对象、下级人员和村(居)干部等。但袁某转念一想,一不是自己出面,二不是在工作地操办,三已经给主要领导汇报了,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何不邀请一些平时关系不错的同事趁机聚一聚?于是,袁某以当面口头通知的方式邀请了部分同事和村干部参加其父亲的寿宴。

寿宴当天下午一点多,长寿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就接到了举报袁某在长寿湖镇某农家乐违规操办父亲寿宴的电话。区纪委监委立即派出调查组前往该农家乐开展初步核实。调查组从农家乐拿到了袁某父亲寿宴的订餐记录和开具的电子发票,并对举报中提到的相关参加宴席人员进行摸排走访核实,掌握了第一手材料。

寿宴次日,调查组赶到该镇政府,对袁某开展谈话。

“我们是长寿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现依纪依法和你谈话,你应如实回答问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伪证是要负纪律法律责任的。以上告知事项你听清楚了吗?”

“2020年8月9日,就是昨天,你在哪里?”

“昨天我父亲满89岁,我在老家陪他过生日。”

“都邀请了些什么人?”

“除了亲戚……还有几个同事……纪委的同志,我知道错了,我太侥幸了。”谈话中,袁某经过思想斗争,主动承认了违规操办父亲生日宴、收受19名单位管理对象、下级人员和村(居)干部礼金共计8900元问题,并将违纪款项主动上交。

今年9月27日,袁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父亲生日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禁令之下,一些党员干部仍然想方设法大操大办,客观上可能是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裹挟,主观上还是因为心存侥幸。然而,大操大办非小事,不仅容易助长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的奢靡之风,还会让党员干部背上‘人情包袱’,导致办事不公、优亲厚友之类的事情出现,必须对症下药、严加惩处。”长寿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袁某案发生后,该镇召开了全镇干部职工及村组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警示党员干部戒绝侥幸心理,守住纪律底线。长寿区纪委监委也将整治大操大办问题纳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纠治“四风”的重要方面,坚持重要时间节点通报曝光、警示教育、明察暗访、从严查处,并将其纳入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发挥村规民约作用,以点带面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风成俗、成为习惯。

重庆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尤

原标题:侥幸的代价 长寿某镇干部因大操大办父亲生日宴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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